(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4(a) 认证农贸市场是根据第47020条规定注册并按照本章和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运营的加州农产品销售点。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4(b) 认证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设立一个明确界定的销售区域,在该区域内只能销售农产品。只有生产者或生产者的合法授权代表可以在被定义为认证农贸市场的区域内销售农产品。从其他个人或实体购买的农产品不得在认证农贸市场内销售,农产品生产者或产品经销商不得在明知或知晓产品意图在认证农贸市场内转售以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情况下,将其农产品出售给其他个人或实体。在认证农贸市场内销售的每位生产者均应遵守第47020条。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4(c) 在认证农贸市场内销售农产品的所有摊贩均应做到以下各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4(c)(1) 在销售点张贴醒目的标志或横幅,说明农场或牧场的名称、农场或牧场用于生产所售产品的生产基地所在的县,以及“我们种植我们所售”、“我们饲养我们所售”或“我们种植我们所售”等类似短语的声明,明确表明该农场或牧场仅销售其自身在拥有或控制的加州土地上种植或饲养的农产品。同一摊位上不同农场的农产品销售应将各农场或牧场的产品分开,并相应地将所需标志或横幅直接与各农场生产产品的销售展示相关联地张贴。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4(c)(2) 确保所有出售的加工农产品通过包装标签、容器标签或散装销售标识清晰说明,除附带调味剂和必要防腐剂外,仅包含由销售它们的农场或牧场种植或饲养的农产品,以及农场或牧场的名称和农场或牧场所在的城市。此外,每种加工产品应在包装标签、容器标签或散装销售标识上标明食品加工设施的注册号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0460、114365和114365.2条规定的其他所需标签声明或信息;或者,对于肉类或禽类产品,根据适用的美国农业部或加州检查标准,标明肉类或禽类产品切割和包装设施的身份;或者,对于乳制品,标明乳制品生产或加工设施的身份。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4(c)(3) 确保所有被宣传或出售为有机产品,均有清晰的标签或醒目张贴的销售点标识,表明产品为有机产品。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4(d) 根据(c)款要求进行的陈述应遵守第890条规定的条款和处罚。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4(e) 认证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如果同时经营、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一个紧邻、毗邻或与该经营者的认证农贸市场接壤的独立销售活动、售卖活动或销售区域,则不得允许在这些销售活动、售卖活动或销售区域内销售新鲜完整水果、坚果、蔬菜、栽培蘑菇、香草和鲜花。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4(f) 认证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保存每天在其市场销售农产品的个体直接营销生产者的准确参与记录。经营者应向部门提交季度报告,报告上季度在其市场销售农产品的直接营销生产者的注册号和参与频率。部门应创建并维护在线报告功能。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4(g) 认证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可以制定比管辖或实施本章的州法律或法规更具限制性和严格性的规则和程序,只要这些规则和程序不与州法律或法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