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a) 代替起诉,但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授权暂停或吊销认证生产者证书或认证农贸市场证书,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可对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实施的任何法规的人处以行政民事罚款、暂停认证,或两者兼施。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b) 根据本条处以的民事罚款应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比例,分为“严重”、“中等”或“轻微”。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b)(1) “严重”违规行为是重复或故意违规行为,每项违规行为可处以不少于四百零一美元 ($401) 且最高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b)(2) “中等”违规行为是重复违规行为或非故意违规行为,每项违规行为可处以不少于一百五十一美元 ($151) 但不超过四百美元 ($400) 的民事罚款。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b)(3) “轻微”违规行为是程序性违规行为,每项违规行为可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但不超过一百五十美元 ($150) 的民事罚款。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c) 根据本条处以民事罚款或暂停认证之前,被指控违规的人应收到拟议行动的书面通知,包括违规性质,以及(如适用)拟议民事罚款的金额。该人有权在收到拟议行动通知后2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即使拒绝投递或该地址不接受通知,通过挂号信寄送至被指控人最后已知地址的通知仍应视为已收到。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在听证会预定日期前至少10天发出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在听证会上,该人应有机会审查专员的证据并自行提出证据。如果未及时要求举行听证会,专员可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采取拟议行动。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d) 如果专员对其处以民事罚款或暂停认证的人要求并出席了听证会,该人可在收到专员决定副本之日起30天内向秘书上诉专员的决定。以下程序适用于上诉: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d)(1) 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上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说明上诉理由,并附上专员决定的副本。上诉人应在向秘书提交上诉的同时,向专员提交一份上诉副本。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d)(2) 上诉人和专员可在提交上诉时或其后10天内,或在秘书规定的更晚时间,向秘书提交听证会记录和书面论证,说明确认、修改或撤销专员决定的理由。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d)(3) 秘书可在提交书面论证时提出的申请下,允许口头论证。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d)(4) 如果允许进行口头论证的申请获得批准,应在口头论证预定日期前至少10天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口头论证的时间和地点。经上诉人、专员和秘书三方协商同意,时间可更改。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d)(5) 秘书应根据听证会记录裁决上诉,包括其收到的第 (2) 款所述的书面证据和书面论证。如果秘书发现记录中有充分证据支持专员的决定,秘书应确认该决定。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d)(6) 秘书应在上诉之日起45天内或在口头论证之日起15天内,或在此之后尽快作出书面决定。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5(d)(7) 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秘书可确认专员的决定,通过减少或增加所处民事罚款的金额(如适用)来修改专员的决定,使其符合秘书关于处以民事罚款的指导方针,或撤销专员的决定。秘书增加的任何民事罚款不得高于根据 (c) 款发出的专员拟议行动通知中提出的金额。秘书决定的副本应送达或邮寄给上诉人和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