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规管列当(一种寄生植物)所使用的术语。它规定“委员会”指列当委员会。列当就是本节讨论的这种植物。

“区域”一词指的是加州内不同的地理区域,分为四个主要区域,由多个县组成。这些区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扩展或调整。“处理商”是指从生产商那里接收番茄并进行加工的人,而“个人”则包括生产商、处理商,或任何根据本章规定对番茄拥有所有权并须接受评估的人。“生产商”是指在加州从事加工番茄商业生产的人。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a) “委员会”指列当委员会。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b) “列当”或“野芝麻”指一种小型寄生草本植物。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c)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c)(1) “区域”由以下地理区域组成: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c)(1)(A) 区域1:比尤特县、科卢萨县、格伦县、普莱瑟县、索拉诺县、萨特县、约洛县和尤巴县。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c)(1)(B) 区域2: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萨克拉门托县、圣贝尼托县、圣华金县、圣克拉拉县和斯坦尼斯劳斯县。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c)(1)(C) 区域3:弗雷斯诺县、马德拉县、默塞德县、蒙特雷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巴巴拉县和圣克鲁斯县。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c)(1)(D) 区域4:因皮里尔县、克恩县、金斯县、里弗赛德县和图莱里县,以及洛杉矶县圣盖博山脉以北的部分。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c)(2) 为实现本章目的,必要时可将州内其他区域纳入这些区域,或在委员会建议并经秘书批准后,通过法规设立新的区域。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d) “处理商”指从生产商处接收番茄并将其准备用于加工的个人或实体。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e) “个人”指生产商、处理商或根据本章规定对番茄拥有所有权并须接受评估的任何其他实体。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05(f) “生产商”指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加工番茄商业生产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