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当地专员决定清除或销毁任何被视为公共滋扰的被忽视或废弃的植物或作物,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留置权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对这些植物或作物所在土地的描述。

Section § 5632

Explanation
一旦通知被登记,通知中提及的土地上就可以设定一项留置权。这项留置权涵盖了县政府在通知登记之后,为修复或清除通知中指明的滋扰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5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追踪与移除或销毁某物相关的开支,然后将这些费用的详细报告提交给监事会。

Section § 5634

Explanation
如果某物需要作为一项官方县级行动的一部分被移除或销毁,县政府将从其预算中支付相关费用。

Section § 5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政府花费资金清除或销毁被视为公共滋扰的被忽视或废弃的植物或作物时,必须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后的30天内记录这些费用。一旦记录,所花费的金额就成为一项留置权,这意味着它是一项针对财产的合法债权,从通知记录之日开始生效。

一份载明为清除或销毁根据第5551或5552节定义为公共滋扰的任何被忽视或废弃的植物或作物所支出的金额的通知,应当在县级政府支付最后一笔费用之日起30天内予以记录,且该金额自留置权通知记录之日起构成留置权。

Section § 5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留置权可以优先于房产上的所有其他债权或债务,但与税收相关的除外,只要留置权通知书既已记录在案,又已发送给对该房产拥有债权的其他任何人。

Section § 5638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不知道该把通知寄给对某项财产拥有债权的人(即产权负担人),通知中应说明这一点。然后,专员应将通知寄到财产所在县的县政府所在地。

Section § 5639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县政府一笔由留置权担保的钱,并且没有在80天内还清,你将不得不支付额外的15%罚款。这笔罚款也将由留置权担保。

Section § 5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县支付了清除或销毁某物的费用后,如果留置权已登记,该县的地区检察官必须在 (120) 天内启动法律程序来强制执行留置权。如果第 (5643) 条有不同的指示,则不适用。

Section § 5641

Explanation
房产被止赎并出售后,销售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支付留置权、任何罚金和相关费用。如果有剩余款项,会支付给已知的房产所有人。如果所有人的身份未知,盈余将由法院保管,直到所有人身份被确定。

Section § 5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正式备案留置权通知书后120天内未启动止赎程序,该留置权将不再有效。

Section § 56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移除或销毁废弃植物或作物导致在因未缴税款而被州收回的财产上产生留置权,那么该留置权必须迅速处理。具体而言,如果该财产被赎回或在税务拍卖中出售给私人,则正式主张该留置权的程序必须在其中任何一个事件发生后120天内启动。

Section § 5644

Explanation
如果在财产被赎回或出售后的120天内没有启动止赎的法律行动,那么该财产上的留置权将不再有效。

Section § 5645

Explanation
当财产被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实体接管,并且原所有者收回该财产的机会(即赎回权)终止时,那么针对该财产的任何法律主张(即留置权)也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