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产品营销法律均衡池
Section § 62701
这项法律声明,液态奶和奶油是加州居民的必需食品。它强调了保持这些产品清洁和充足对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性。法律指出,乳制品行业中的不良行为威胁到乳制品的供应和安全。因此,加州旨在支持规范生产和公平销售,以确保居民获得稳定的牛奶和奶油供应。州政府力求消除浪费和不公平交易,以维护行业的稳定。
Section § 62702
法律承认,目前赋予奶制品行业主管的权力不足以帮助维持良好的市场条件或牛奶和奶油生产的稳定性。其目的是确保加州居民能够以公平的价格获得新鲜牛奶,同时考虑到生产和需求的波动。为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赋予主管更多权力,以便在生产者之间公平分配牛奶生产机会。
Section § 62702.1
Section § 62703
Section § 62704
Section § 62705
Section § 62706
Section § 62707
这项法律旨在加利福尼亚州建立一个牛奶集中计划。它涉及在全州范围内设立一个或多个集中池,供生产商管理其牛奶产量和用途。生产商可以选择其用于确定产量的基准期,可以是1966年或1967年。某些地区的生产商适用特殊规则,合同也可能影响产量基数。
生产商被分配1级用途和集中池配额,最初设定为其1级用途的110%,并有针对新生产商和困难情况调整的规定。所有生产商都必须参与配额分配,该分配会考虑产量基数和困难情况。该法律还规定了新生产商如何加入集中池以及配额转让的条件,旨在防止配额价值膨胀。
生产自有牛奶的政府机构不强制加入集中池,但可以选择加入。集中池配额每年根据新的牛奶用途统计数据进行调整,并可为困难情况提供例外。该法律还进一步鼓励为强制性用途提供牛奶,并规定了实施计划目标所需的措施。
Section § 62707.1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1978年7月1日起,牛奶生产配额是如何设定和分配的。最初,所有牛奶生产者都获得了新的配额,以使其脂肪和非脂肪固体含量达到一个标准均衡点。在此日期之后,新的1级牛奶用途分配被分为三部分:百分之四十分配给低于均衡点的生产者,依据集中计划中的规定;百分之四十分配给达到或高于均衡点的生产者,按其现有配额比例分配;剩余的百分之二十则根据集中计划的指导方针,用于新生产者的分配。“总生产和集中配额”以及“总配额”这些术语,包括了前一节中概述的特定分配。
Section § 62707.2
如果您根据第 62707 条有资格获得但尚未被分配生产基数或集中配额,您必须在 1971 年 1 月 1 日之前申请,才能获得资格。
Section § 62707.5
Section § 62707.6
Section § 62708
这项法律将“生产商-经销商”定义为既生产又处理液态奶或奶油的人。他们可以作为生产商和经销商参与交易,例如交付散装牛奶或销售包装牛奶。
符合特定所有权标准的生产商-经销商在最初的集中计划通过时,可以选择加入集中计划并获得特定配额,或者选择独立于计划之外运作。此选项适用于在1968年之前控制某项业务,并直接销售大部分牛奶(至少占其销售额的66.67%)的人。如果他们最初选择不加入集中计划,之后仍可选择加入,但其配额将根据其过去的产量和销售额受到限制。
Section § 62708.1
Section § 62708.5
本节描述了一种特殊类型的乳制品企业,即生产商兼经销商的规则。生产商兼经销商是指既生产又处理牛奶或奶油的实体,前提是生产和处理双方的所有权至少有95%的相同性,并且所有者最多不超过10人。
所有权可以通过各种商业安排实现,并且出于本目的,近亲属和配偶被视为单一所有者。所有权结构必须自选定的基准期起存在并持续下去。
截至1969年,此类实体可以选择是否加入牛奶池化安排。如果他们选择不加入池,他们可以在向池报告之前对其销售进行某些扣除,具体取决于他们自1977年以来是否出售了其生产基数或配额。
如果生产商兼经销商根据本节选择退出池,则不能参与配额池,但他们仍可根据其总产量参与其他池。他们也可以经营独立的非合格设施,但必须在这些地点遵守池化规则。如果所有权不再符合本节中的标准,生产商兼经销商将失去特定选项,并必须根据标准条款加入池。
Section § 62710
Section § 6271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奶农如何根据不同的用途分类获得牛奶报酬。生产者对其配额池内的牛奶获得最高报酬,对超出此配额的牛奶则获得较低报酬。此外,被归类为限制用途的牛奶获得最低报酬,其价格由特定的等级决定。
Section § 62712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食品和农业部秘书权力,要求处理商和合作社提供详细报告,这些报告对于管理牛奶池至关重要。如果他们未能按时报告,将面临 $100 的罚款。该法律确保秘书可以查阅与上市牛奶处理和生产设施相关的必要记录,以用于执法目的。
该法律还保护敏感的财务信息不被公开分享,除非法院命令要求或行政程序需要。此外,它使秘书能够管理牛奶池的财务运作,要求处理商向结算基金付款,这些基金每年都会接受审计。这些资金确保了对生产者的财务义务得到履行。
秘书可以聘请池子经理来管理这些池子,确保资金在配额、生产和超产类别之间正确分配。最后,现有的池子配额受到保护,不能减少。
Section § 62714
Section § 62715
这项法律允许牛奶经销商为牛奶设定比公共卫生部门要求更高的质量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写入与生产者的合同中。这些标准必须对与该经销商签约的所有生产者一视同仁。如果牛奶不符合规定标准,经销商可以拒绝将其用于1类牛奶用途,直到它再次符合标准为止,并且被拒收的牛奶必须单独收集。生产者可以将这些被拒收的牛奶出售给其他人。如果被拒收的牛奶未作为1类牛奶出售,生产者的配额池份额将按被拒收的量减少,但一旦符合标准,份额就会恢复。该法律通过允许主管审查和实验室检测来确保质量标准的公平性。
Section § 62716
听证会后,主任会将一份拟议的集中计划提交给生产者,在全州范围内进行投票。每位生产者投一票,投票保密,不能集团投票,使用主任提供的选票。选票会询问该计划是否应生效,并包含生产详情、销售信息以及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投票者的姓名可能会透露给计划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全民投票期为60天,但最多可延长30天。
Section § 6271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牛奶统筹计划的批准、修订和终止流程。如果超过半数的牛奶生产者参与投票,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该计划即可启动:参与投票的生产者中有65%或以上代表了51%或以上的牛奶产量,或者参与投票的生产者中有51%或以上代表了65%或以上的牛奶产量。
如果计划未获批准,可在六个月后重新提交。计划可在公开听证后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但重大修改需要重新投票。
如果计划不再有效,也可在公开听证和投票后终止。当有重大意愿,并有至少25%的生产者(按数量和产量计算)签署请愿书支持时,将进行终止投票。
Section § 6271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如何管理牛奶生产者的统筹池。分销商必须从欠生产者的款项中扣除一笔小额费用(每百磅牛奶最多2美分),并支付给主管,以支付管理成本。这笔费用必须在每月30日之前支付。如果分销商未能按时支付,可能会被加收最高10%的罚款,但他们不能将这笔额外费用转嫁给生产者。所有收取的费用都将存入州财政,用于农业部基金。
Section § 62719
局长从生产者提名的候选人中任命一个至少由 (12) 名成员组成的审查委员会,以协助管理牛奶统筹计划。首届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从一年到四年不等,此后的任期均为四年。委员会成员由生产者组成,对生产者经理和生产者兼经销商的数量有限制,并会根据牛奶产量和使用情况考虑地域代表性。
局长可以增设一名公众成员,该成员与行业没有经济关联,旨在代表公众利益。局长从委员会推荐的本州公民候选人中选出公众成员。委员会成员因出席会议可获得每日报酬和费用报销,但须经局长批准。
Section § 62719.1
这项法律规定,被任命到特定审查委员会的生产者旨在代表和促进特定农业产业的利益。这种代表被视为服务于公共利益。根据《政府法典》中的某些规定,法律认为该产业的利益本质上与一般公众的利益相同。
Section § 62720
Section § 6272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牛奶统筹计划的参与者和被排除者。它规定,羊奶生产商以及每天销售少于500加仑用于1类用途的液态奶的生产商,除非在为其所在区域设立统筹计划时选择加入,否则不会自动纳入这些计划。认证牛奶或保证生奶的生产商最初可以选择加入或不加入该计划。然而,即使他们最初选择退出,生产商也可以在以后加入统筹,但只能获得他们最初有资格获得的生产基数和统筹配额,或者根据他们最近的产量和1类牛奶的使用量来确定,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最后,如果生产商因不符合要求而失去其声称的豁免权,他们将自动加入生产商统筹,其生产基数和配额将根据过去的计算确定。
Section § 62723
本法律规定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的具体定义。它明确指出,“分销商”和“加工商”与“处理商”视为相同。“均衡点”是指95%的生产量与配额池相匹配的情况。“液态奶油”、“液态奶”和“液态脱脂奶”在其他章节中分别定义为“市场奶油”、“市场奶”和“市场脱脂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