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食品捐赠
Section § 58501
本节定义了与农产品和食物分发相关的关键术语,以帮助解决饥饿问题。“农产品”是指任何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物,例如蔬菜或肉类。“食物银行”是一个收集剩余食物并将其分发给非营利组织或有需要的人的机构。“非营利慈善组织”是指为慈善目的运营并符合特定税务要求的组织。
Section § 58502
这项法律允许从事农产品加工、分销或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免费将这些产品捐赠给加州的非营利慈善组织。它还允许食品设施直接向受赠者捐赠食物。不易腐烂和易腐烂的食物,即使过了保质期,如果被认为可以安全食用,也受《加州好撒玛利亚人食物捐赠法》的保护;其中易腐烂食物需要进行善意评估以确保其健康。此外,主管可以帮助调拨农产品来支持这些慈善工作。
Section § 58503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建立并推广一个收集和分发剩余食品的系统。该系统包括用于食品的储存设施和冷藏设备,以及一个24小时中心,用于分享有关可用农产品的信息。需要这些产品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向该中心注册,以便在有食品捐赠时获得通知。
Section § 58503.1
要被认定为食品银行,加州的组织必须满足多项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拥有储存和冷藏捐赠食物的设施;作为免税的非营利组织;保存库存记录;购买责任保险;以及通过资金和推荐信证明获得当地社区的支持。此外,其董事会成员应能代表其所服务的社区。
Section § 58504
县监事可以允许县卫生官员在食品捐赠前对其进行检查,但前提是受赠人提出请求。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食品对人类食用是安全的。
Section § 58505
Section § 58507
如果非营利慈善机构收到农产品,除非这些产品不符合某些质量标准,否则它们不能出售或运出加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特定规则运出州外。符合所有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受此规则影响。
此外,个人和公共机构的雇员都不能出售或使用这些捐赠的农产品,除非是作为慈善援助接收这些产品的受助人。
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58508
Section § 58509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食物银行咨询委员会的设立,该委员会通过州政府机构与食物银行及食品行业代表之间的合作而设立。
四名食物银行代表(两名来自加州北部,两名来自加州南部)以及两名食品行业代表(一名批发商和一名制造商)将组成该委员会。
这些成员由州长选定。非州政府雇员的委员会成员在出席会议期间产生的费用将获得报销。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就设立新的食物银行向农业和食品部提供建议,并确保剩余食物在全州范围内的有效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