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711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监督和执行本章,并可使用《政府法典》特定条款赋予部门负责人的行政权力。

Section § 58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制定、管理和执行规则,以规范生产者在本州内营销或处置特定商品的方式。这些规则被称为营销指令,旨在帮助实现本章所设定的目标。

为实现本章所声明的宗旨,局长可以发布、管理和执行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营销指令的规定,该指令旨在规范生产者营销或本州内任何商品的处置。

Section § 58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与其他州和联邦政府的机构合作,以确保营销法规得到一致的执行。局长还可以举行联合听证会,并发布共享的营销命令以符合特定标准。此外,局长拥有行政权力来实现这种一致性。

局长可以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713(a) 与其他州和美国的合法设立机构协商并合作,以实现在联邦和州营销法规、许可证或命令的执行方面的一致性。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713(b) 举行联合听证会,并为本章规定的目的和在本章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发布联合或并行营销命令。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713(c) 行使本章规定的任何行政权力,以实现行政和监管的这种一致性。

Section § 58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为营销指令购买一般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各营销指令分摊。该保险涵盖局长以及所有参与营销指令的人员,以防发生法律索赔。如果发生索赔,局长可以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处理,或者遵循本章中已规定的程序。局长在将索赔转交给保险公司之前,需要与总检察长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