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市场营销法案诉讼与处罚
Section § 59232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有人违反本章的任何部分、营销指令、或主管根据本章或营销指令制定的任何规则,或者对此类行为提出投诉,那么将适用特定的处罚和补救措施。同时,也有指定的程序和行动来处理这些情况。
Section § 59233
Section § 59234
Section § 59234.5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局长如何处理企业延迟或不足额支付营销计划评估费的情况。如果企业欠款,局长可以计算出欠款金额并加上任何罚款。在通知企业后,局长可以根据现有信息作出裁定。如果企业停业,局长仍然可以确定是否有欠款。通知可以通过邮寄或亲自送达,并且必须在四年内完成,除非存在欺诈行为。
如果企业不同意不足额裁定,他们有30天时间通过书面形式并附上证据向局长提出异议。局长将审查并决定此案,如果未提出异议,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
如果在此程序后仍未付款,局长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以获得对企业所欠款项的判决。该判决将成为对企业主财产的留置权,有效期十年,除非还清。企业可以在判决后30天内寻求法院审查,但需要提交担保。局长的裁定被假定为准确的,除非另有证明。本法律条款是除了其他现有方法之外,收取未付评估费的额外途径。
Section § 59235
如果有人故意超出营销指令设定的分配配额或分配额,他们必须向州政府支付一笔款项,金额相当于他们超出部分的市场价值,或者如果法院决定,最高可达该金额的三倍。这笔额外款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缴。从这些行动中收取的款项将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存入特定基金。
Section § 59236
Section § 59237
本法律规定,明知故犯地提供主管根据本章或任何有效营销指令所要求的虚假或误导性报告、声明或记录,属于非法行为。
Section § 59238
Section § 59239
本法律规定,任何处理商品的人,如果明知某些产品受特定营销指令或协议约束,且这些产品由生产者销售时未遵守既定规则或规定,而仍然处理这些产品,则属于非法行为。
Section § 59240
本节规定,如果违反本章规定或营销指令,局长可以采取行动。局长可以自行决定采取行动,也可以在接到投诉后采取行动。他们有两种选择:将问题直接提交给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以启动法律程序;或者举行行政听证会来审查投诉。
Section § 59242
Section § 59243
这项法律规定了听证会的举行地点。主任有三个地点选择:被调查人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地方、据称违规行为发生的地方,或者离得最近的部门办事处。
Section § 59244
Section § 59245
Section § 59246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或任何地方检察官对违反特定农业法律或规定的人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在接到投诉时这样做,或者如果他们认为法律已被违反,他们可以自行决定采取行动,利用州内任何有权审理此案的法院。
Section § 5924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总检察长发现(或接到局长投诉得知)有人违反了营销规定,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通过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罚款,或者强制违规者遵守营销规定。
Section § 59248
Section § 59249
Section § 59251
Section § 59252
如果有人超出了营销指令设定的允许限额或配额,并且他们并非故意为之,局长可以要求他们支付超出限额的额外销售量所对应的款项。该款项仅限于他们为获取产品所支付的成本,不包括任何附加服务或额外费用。如果他们支付了,将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他们拒绝或未能支付,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任何收回的款项将按照另一节的规定存入特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