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601

Explanation

本节仅将本章命名为“1937年加利福尼亚州营销法案”。

本章应被称为“1937年加利福尼亚州营销法案”。

Section § 586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58603

Explanation

本节将“行政规章制度”定义为与特定营销指令或协议相关的具体规则和规定。这些规则和规定由主管根据本章第18条(自第59161节起)的规定发布并生效。

“行政规章制度”指适用于特定营销指令或协议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由主管根据本章第18条(自第59161节起)的规定发布并生效。

Section § 58604

Explanation
本节广义地定义了“广告和促销”。除了其通常的含义外,它还包括促进贸易和处理限制商品自由进入市场的障碍的努力。这可能涉及向州、联邦或国际政府机构提交信息并进行谈判,讨论特定产品在特定营销指令或协议下的营销方式。

Section § 586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广告和促销”活动定义为包括旨在改变或消除阻碍商品自由进入市场的贸易壁垒的努力。这可能涉及与联邦和外国政府的谈判,以及提供报销款项以平衡运输等成本,这些成本涉及国内和国际的特定市场。

法律规定,除非主管判断没有其他方法可以确定资格,否则不得使用国内离岸价(f.o.b.)销售价格来决定谁有资格获得这些报销。

“广告和促销”除了其通常公认的含义外,还指旨在修改或消除限制商品自由流入市场的贸易壁垒的活动,包括与联邦和外国政府进行谈判,以及允许报销款项以抵消商品运输或其他成本,这些成本涉及选定的国内和国外市场。
国内离岸价(f.o.b.)销售价格不得用作确定报销款项资格的因素,除非主管确定没有其他可行的方法来确定这些资格。

Section § 586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下的“商品”是什么。基本上,它包括农业、水产养殖、园艺及其他类似产品,以及鱼类或海鲜,以及用于销售的加工产品。它还包括蜜蜂、蜂蜜和牛奶,但明确排除了木材产品。

法律澄清了葡萄酒被包含在商品之内,并声明自该术语首次定义以来,葡萄酒一直被视为商品。1941 年 7 月 15 日之前所有与此相关的营销指令和行为均已得到确认和验证。

“商品”,除非第 58747 节另有规定,指在本州生产的任何农业、水产养殖、园艺(包括花卉园艺)、蚯蚓养殖、葡萄栽培(包括葡萄酒)或蔬菜产品,任何鱼类或海鲜,或该产品的任何类别、品种或用途,无论是其自然状态,还是经加工商加工,或经生产者为营销该产品而加工的。它包括第 32511 节所定义的蜜蜂、蜂蜜和牛奶。但是,它不包括木材或任何木材产品。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本节中添加短语“(包括葡萄酒)”仅为澄清目的,不得解释或理解为表明葡萄酒并非如 1937 年第 404 章法规最初定义并经此前修订的商品。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在“商品”一词定义最初颁布之时及此后所有时间,其意图是且葡萄酒确实包含在该词的定义之内。在 1941 年 7 月 15 日之前发布、签署或宣布生效的每一项营销指令,以及在此日期之前根据本章规定并与本段所载声明一致而执行的每一项主管行为,特此予以确认、批准和验证。

Section § 58606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直接影响”或“受直接影响”是指某人直接受到法规的约束,例如必须根据营销指令或协议支付评估费。然而,如果处理商必须代表生产者扣除并汇寄这些款项,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处理商受到直接规管。

“直接影响”或“受直接影响”等同于“直接规管”和“受直接规管”,并且指法规直接适用于任何人,包括根据主管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营销指令或营销协议征收的评估费的支付要求。然而,要求处理商扣除并向主管汇缴生产者根据仅适用于生产者的营销指令或营销协议所欠的评估费,并不直接规管此类处理商。

Section § 58607

Explanation

本法律简单地将“分销”定义为,根据第58608条中的相关法律定义,从事符合分销商业务的活动。

“分销”指从事第58608条所定义的分销商业务。

Section § 58608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经销商”被定义为在一个州内销售、营销或分销商品的人,这些商品可以是其自己生产的、从生产者那里购买的,或者是代表生产者进行营销的。这可以是作为所有人、代理人、雇员或经纪人。重要的是,零售商不被视为经销商,除非他们处理的商品此前未受与该类商品相关的营销指令的规制。

“经销商”指在州内贸易中从事销售、营销或分销其已生产、购买或从生产者处获得,或其代表生产者进行营销的任何商品的任何人,无论是作为所有人、代理人、雇员、经纪人,还是以其他身份。但是,它不包括零售商,除非该零售商向任何生产者购买或从其处获得,或代表任何生产者处理任何此前未受涵盖该商品的营销指令规制的商品。

Section § 5860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教育项目”定义为由主管设立的项目,旨在教育公众了解农产品是如何生产的。它还旨在增进城乡社区之间的合作与理解。

Section § 58609

Explanation

本节将“鱼”定义为任何来自海水和淡水、供人类食用的鱼类。但是,它不包括用于罐装、还原或提取加工的鱼。

“鱼”指用于人类食用的各种形式的鱼,无论是海水鱼还是淡水鱼,但不包括用于罐装、蒸煮、还原或提取过程的鱼。

Section § 586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营销指令和协议的“普遍规则和规章”。这些规则由主管在未经事先公开通知或听证的情况下生效,以确保统一的行政管理和执行。它们涵盖了财务处理方法,例如接收和支出评估款项、管理索赔和支付、设定差旅费标准以及处理违规证据。目标是在管理营销指令和协议时实现一致性、效率和成本效益。

“普遍规则和规章”是指适用于所有营销指令和营销协议,并由主管在未经事先通知和公开听证的情况下发布并生效的规则和规章,旨在提供统一的方法和程序,以便利所有此类营销指令和营销协议的行政管理和执行。此类统一方法和程序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610(a) 与根据本章收取的评估款项的接收、存入和支出有关的方法和程序。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610(b) 账单、薪金和其他义务支付的索赔清单的准备、处理和支付。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610(c) 确定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雇员差旅费的最高允许标准。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610(d) 与违反根据本章授权的营销指令、协议和营销规章有关的证据的准备、核实和备案,以及主管认为在管理和执行本章的此类营销指令和协议中为实现合理统一性、效率和经济性所必需的其他财政和行政活动。

Section § 58611

Explanation

“经营者”一词的定义因商品种类而异。对于大多数商品而言,“经营者”是指在加州境内分销或加工商品的任何人。然而,对于鱼类和海产品,“经营者”是指将这些产品分销或销售给餐馆、零售商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任何人。

“经营者”,除鱼类和海产品外,指在本州内作为分销商从事州内贸易中任何商品分销业务的任何人,或作为加工商从事任何商品加工业务的任何人。对于鱼类和海产品而言,指从事向餐馆、或向零售商转售给消费者、或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转售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鱼类或海产品分销或销售业务的任何人。

Section § 5861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处理”是指从事与“处理商”相关的活动,具体定义见第 58611 条。

Section § 586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将“重大修订”定义为对营销指令或协议进行的重大变更,这些变更需遵循从第59021节开始的指导方针。它明确排除了与季节性营销规定相关的任何变更。

“重大修订”指根据本章第13条(从第59021节开始)对任何营销指令或协议作出的修订。它不包括季节性营销规定。

Section § 586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由生产者销售”这一短语的含义,它与“生产者营销”的含义相同,而“生产者营销”在法律的另一部分,即第58621节中,有进一步的解释。

“由生产者销售”指第58621节所定义的生产者营销。

Section § 58615

Explanation

“营销令”是主管官员发布的一项指令,它规定了在特定时期内,加利福尼亚州内特定产品如何加工、分销或处理的规则。

“营销令”指主管官员根据本章规定发布的命令,该命令规定了在任何特定时期内管辖本州内任何商品的加工、分销或以任何方式处理的规则和条例。

Section § 58616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对营销指令或协议的“次要修订”是由主管官员进行的调整,不需要公开通知或听证会。这些变更通常由咨询委员会建议,旨在澄清语言或消除任何混淆,而不显著改变主要条款。重大变更不属于此定义范畴。

“次要修订”是指对任何营销指令或协议的修订,由主管根据相关咨询委员会的建议批准生效,如本章第14条(自第59051节起)所规定,无论是否事先通知和举行公开听证会,其目的在于澄清,或消除意义冲突,而不涉及语言的更改或修改,或被归类为重大修订的条款。

Section § 58617

Explanation
本节将“个人”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体,还包括商号、公司、协会、其他商业实体以及参与本章所涵盖的受规管商业活动的州机构。

Section § 58618

Explanation
本节将“加工”一词定义为参与加工商的活动,其具体内容将在下一节,即第58619条中进一步说明。

Section § 5861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加工商”定义为从事接收、分级、包装或保藏商品等活动,以准备商品上市或销售商品本身的任何人。但是,它不包括那些通过制造将商品制成完全不同产品的人。

Section § 58620

Explanation
“生产者”是指在加州参与创造或准备任何产品以供市场销售的任何人。

Section § 58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生产者营销”定义为生产者为了让他们的产品准备好并进入市场所进行的所有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将他们的商品销售、交付或以其他商业方式转交给处理商。

Section § 58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零售商”定义为购买或获取产品并直接销售给公众的人,特别是供在店外使用。如果零售商也扮演分销商的角色,那么根据另一法律条款,他们也符合分销商的定义。

“零售商”指任何购买或获取商品,并将其零售转售给普通大众供场外消费的人。在該人从事第58607条所定义的分销商业务的范围内,該人也包含在分销商的定义中。

Section § 58623

Explanation

“海鲜”一词包括任何从淡水或咸水中捕获的、旨在供人食用的动植物。但是,它不包括用于罐装、加工或提取目的的海鲜。

“海鲜”指从淡水或咸水中捕获并用于人类食用的贝类以及其他所有形式的动植物生命,但不包括用于罐装、蒸煮、还原或用于提取过程的海鲜。

Section § 58624

Explanation

季节性营销法规是指为特定营销指令或协议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通过主管根据法律的特定部分采取的行动而生效。

“季节性营销法规”是指适用于特定营销指令或协议的营销法规,这些法规由主管根据本章第19条(自第59171节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