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市场营销法案简称和定义
Section § 58603
本节将“行政规章制度”定义为与特定营销指令或协议相关的具体规则和规定。这些规则和规定由主管根据本章第18条(自第59161节起)的规定发布并生效。
Section § 58604
Section § 58604.5
本法律条款将“广告和促销”活动定义为包括旨在改变或消除阻碍商品自由进入市场的贸易壁垒的努力。这可能涉及与联邦和外国政府的谈判,以及提供报销款项以平衡运输等成本,这些成本涉及国内和国际的特定市场。
法律规定,除非主管判断没有其他方法可以确定资格,否则不得使用国内离岸价(f.o.b.)销售价格来决定谁有资格获得这些报销。
Section § 58605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下的“商品”是什么。基本上,它包括农业、水产养殖、园艺及其他类似产品,以及鱼类或海鲜,以及用于销售的加工产品。它还包括蜜蜂、蜂蜜和牛奶,但明确排除了木材产品。
法律澄清了葡萄酒被包含在商品之内,并声明自该术语首次定义以来,葡萄酒一直被视为商品。1941 年 7 月 15 日之前所有与此相关的营销指令和行为均已得到确认和验证。
Section § 58606
在本节中,“直接影响”或“受直接影响”是指某人直接受到法规的约束,例如必须根据营销指令或协议支付评估费。然而,如果处理商必须代表生产者扣除并汇寄这些款项,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处理商受到直接规管。
Section § 58607
本法律简单地将“分销”定义为,根据第58608条中的相关法律定义,从事符合分销商业务的活动。
Section § 58608
在本节中,“经销商”被定义为在一个州内销售、营销或分销商品的人,这些商品可以是其自己生产的、从生产者那里购买的,或者是代表生产者进行营销的。这可以是作为所有人、代理人、雇员或经纪人。重要的是,零售商不被视为经销商,除非他们处理的商品此前未受与该类商品相关的营销指令的规制。
Section § 58609
本节将“鱼”定义为任何来自海水和淡水、供人类食用的鱼类。但是,它不包括用于罐装、还原或提取加工的鱼。
Section § 58610
本节定义了营销指令和协议的“普遍规则和规章”。这些规则由主管在未经事先公开通知或听证的情况下生效,以确保统一的行政管理和执行。它们涵盖了财务处理方法,例如接收和支出评估款项、管理索赔和支付、设定差旅费标准以及处理违规证据。目标是在管理营销指令和协议时实现一致性、效率和成本效益。
Section § 58611
“经营者”一词的定义因商品种类而异。对于大多数商品而言,“经营者”是指在加州境内分销或加工商品的任何人。然而,对于鱼类和海产品,“经营者”是指将这些产品分销或销售给餐馆、零售商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任何人。
Section § 58613
这项加州法律将“重大修订”定义为对营销指令或协议进行的重大变更,这些变更需遵循从第59021节开始的指导方针。它明确排除了与季节性营销规定相关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58614
本节规定了“由生产者销售”这一短语的含义,它与“生产者营销”的含义相同,而“生产者营销”在法律的另一部分,即第58621节中,有进一步的解释。
Section § 58615
“营销令”是主管官员发布的一项指令,它规定了在特定时期内,加利福尼亚州内特定产品如何加工、分销或处理的规则。
Section § 58616
在本法律中,对营销指令或协议的“次要修订”是由主管官员进行的调整,不需要公开通知或听证会。这些变更通常由咨询委员会建议,旨在澄清语言或消除任何混淆,而不显著改变主要条款。重大变更不属于此定义范畴。
Section § 58619
Section § 58621
Section § 58622
这项法律将“零售商”定义为购买或获取产品并直接销售给公众的人,特别是供在店外使用。如果零售商也扮演分销商的角色,那么根据另一法律条款,他们也符合分销商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