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大麻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经批准的州计划”是联邦政府批准的加州大麻产业计划。“委员会”是工业大麻咨询委员会,“品种”指工业大麻的一种类型。“处置”与联邦法规相关,而“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是指进行大麻研究的机构。“大麻育种者”是经州政府注册以开发新型大麻品种的人。“工业大麻”包括THC含量低的大麻(Cannabis sativa L.)植物部分。“工业大麻计划”涉及根据本分部以及(如果适用)州计划种植大麻。“测量不确定度”是指测量结果中的变异性。“场所”与商业术语一致,“THC”是大麻中的一种化合物。最后,“品种开发计划”概述了大麻育种者创建新型大麻品种的策略。本节仅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州计划获得联邦批准之前有效。

定义。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 就本分部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1) “经批准的州计划”是指根据1946年联邦农业营销法(由2018年联邦农业改进法(Public Law 115-334)第10113节增补)第297B节批准并生效的加利福尼亚州计划。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2) “委员会”是指工业大麻咨询委员会。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3) “品种”是指工业大麻的一个变种。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4) “处置”具有联邦法规第7篇第990.1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5) “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是指以下任一机构: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5)(A) 维护用于农业研究的土地或设施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包括学院、大学、农业研究中心和保护研究中心。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5)(B) 根据1965年联邦高等教育法(20 U.S.C. Sec. 1001)第101节定义的,为在农业试点项目或其他农业或学术研究下进行的研究目的而种植、培育或生产工业大麻的高等教育机构。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6) “大麻育种者”是指在专员处注册以开发用于销售或研究的品种的个人或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7) “工业大麻”或“大麻”是指一种农产品,无论是否生长,仅限于大麻(Cannabis sativa L.)植物的类型及其任何部分,包括植物的种子以及所有衍生物、提取物、从植物任何部分提取的树脂、大麻素、异构体、酸、盐和异构体的盐,其Δ-9四氢大麻酚浓度在干重基础上不超过0.3%。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8) “工业大麻计划”是指根据本分部以及(如果生效)经批准的州计划进行的工业大麻种植。
(9)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9) “测量不确定度”是指与测量结果相关的参数,其特征是可合理归因于特定测量量的数值的分散程度。
(10)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10) “场所”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01节(ap)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1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11) “THC”是指Δ-9四氢大麻酚。
(1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12) “品种开发计划”是指大麻育种者或申请育种者制定的一项策略,详细说明其种植和开发工业大麻新品种的计划方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b) 本节仅在加利福尼亚州计划根据1946年联邦农业营销法(由2018年联邦农业改进法(Public Law 115-334)第10113节增补)第297B节获得批准之日之前保持有效,并自次年1月1日起废止。

Section § 81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大麻相关的关键术语。“经批准的州计划”指的是加州遵守联邦大麻生产指导方针。“工业大麻咨询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负责监督大麻相关活动。“品种”是指大麻的一个特定变种。大麻育种者是注册的实体,负责开发新型大麻。工业大麻包括大麻植物(Cannabis sativa)的各个部分,其THC含量非常低。为研究目的种植大麻的机构被称为“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场所”、“处置”、“THC”以及研究或品种开发计划等术语都经过明确定义,以指导本法律下的操作。本法律在加州的州计划获得联邦批准后生效。

定义。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 就本分部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1) “经批准的州计划”是指根据1946年联邦农业市场法(由2018年联邦农业改进法(公法115-334)第10113条增补)第297B节批准并生效的加利福尼亚州计划。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2) “委员会”是指工业大麻咨询委员会。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3) “品种”是指工业大麻的一个变种。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4) “处置”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7篇第990.1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5) “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是指根据1965年联邦高等教育法(20 U.S.C. Sec. 1001)第101节定义的,为农业或学术研究目的种植、培育或生产工业大麻的高等教育机构。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6) “大麻育种者”是指在专员处注册,以开发用于销售或研究的品种的个人、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7) “工业大麻”或“大麻”是指一种农产品,无论是否正在生长,仅限于大麻(Cannabis sativa L.)植物的类型及其任何部分,包括植物的种子以及所有衍生物、提取物、从植物任何部分提取的树脂、大麻素、异构体、酸、盐和异构体的盐,其Δ-9四氢大麻酚浓度在干重基础上不超过0.3%。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8) “工业大麻计划”是指根据本分部以及(如果生效)经批准的州计划进行的工业大麻种植。
(9)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9) “测量不确定度”是指与测量结果相关联的参数,该参数表征了可合理归因于特定被测量值的离散程度。
(10)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10) “场所”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01节(ap)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1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11) “研究计划”是指由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或申请中的已设立农业研究机构制定的一项策略,详细说明其为学术或农业研究目的种植或培育大麻的计划方法。
(1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12) “THC”是指Δ-9四氢大麻酚。
(1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a)(13) “品种开发计划”是指由大麻育种者或申请中的大麻育种者制定的一项策略,详细说明其为工业大麻种植和开发新品种的计划方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0(b) 本节自加利福尼亚州计划根据1946年联邦农业市场法(由2018年联邦农业改进法(公法115-334)第10113条增补)第297B节获得批准之日起生效。

Section § 8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农业部设立了工业大麻咨询委员会,由秘书任命的13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包括工业大麻种植者、农业研究机构成员、加州治安官协会的代表、县农业专员、销售大麻产品的企业代表以及一名公众成员。

委员会成员应代表大麻产业的利益,并受利益冲突规定的约束。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不领取薪水,但可报销与会议相关的费用。

委员会就大麻种子法律、法规、执法、预算及其他相关事项向秘书提供咨询。委员会每年选举一名主席,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必须召开一次会议讨论财务事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a) 本部门设有一个工业大麻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3名成员组成,由秘书任命,具体如下: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a)(1) 委员会成员中的六名应为根据本分部规定注册的工业大麻种植者。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a)(2) 委员会成员中的两名应为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的成员。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a)(3) 委员会成员中的一名应为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协会提供的代表,并经秘书批准。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a)(4) 委员会成员中的一名应为县农业专员。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a)(5) 委员会成员中的两名应为销售工业大麻产品的企业的代表。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a)(6) 委员会成员中的一名应为公众成员。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b) 兹特此声明,作为立法决定事项,根据本分部任命的工业大麻产品制造商和企业的种植者及代表旨在代表并促进特定农业产业的利益,且该代表和促进旨在服务公共利益。因此,立法机关认为,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应遵守《政府法典》第87100条和第87103条所述的利益冲突规定。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c)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如果出现空缺,秘书应根据(a)分部所述的成员资格要求,任命一名替代成员加入委员会,任期为原任期的剩余时间。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d) 委员会成员不应领取薪金,但可由本部门报销参加会议和委员会授权并经秘书批准的其他委员会活动的费用。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e) 委员会应向秘书提供咨询,并可就与本分部相关的所有事项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大麻种子法律和法规、执法、为实现本分部目的所需的年度预算,以及为本分部的管理设定适当的评估费率。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f) 委员会应每年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并根据需要不时选举其他官员。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1(g) 委员会应在其主席或秘书的召集下,或应委员会任何四名成员的要求举行会议。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审查预算提案和与提案相关的财政事项。

Section § 81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种植工业大麻的规则。通常,除非是注册的研究机构或育种者,农民只能使用批准的大麻品种。批准清单包括经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等特定组织认证的品种,或在加州认证的品种。

加州食品和农业部可以通过添加或删除品种来更新此清单,并且此过程不遵循常规的官僚程序。他们将与委员会协商并举行公众听证会,以决定如何从清单中添加或删除新品种。这些更新的方法和程序将被记录并公开分享。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a) 除注册的既有农业研究机构或开发新品种的注册大麻育种者种植外,工业大麻只能在批准品种清单上列出,或通过批准品种清单上的工业大麻进行无性繁殖。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b) 批准品种清单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b)(1) 经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成员组织认证的工业大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加拿大种子种植者协会。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b)(2) 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证的工业大麻品种。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b)(3) 根据第18部第2章第6.5条(自第52401节起)经种子认证机构认证的加州工业大麻品种。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c)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c)(1) 经委员会或部门推荐,秘书可更新批准品种清单,通过添加、修订或删除品种。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c)(2) 根据本节采纳、修订或废止批准品种清单,以及采纳从批准品种清单中添加、修订或删除品种的方法和程序,不应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要求约束。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c)(3)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商,至少举行一次公众听证会并征求公众意见,以确定从批准品种清单中添加、修订或删除品种的方法和程序。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c)(4) 部门应最终确定从批准品种清单中添加、修订或删除品种的方法和程序,并将该方法和程序送交行政法办公室。行政法办公室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第6条(自第11349节起),立即向州务卿备案该方法和程序,无需进一步审查。该方法和程序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c)(4)(A) 表明该方法和程序是根据本部分采纳的。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c)(4)(B) 声明该方法和程序正在提交备案。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c)(4)(C) 请求行政法办公室发布该方法和程序的备案通知,并在《加州法规》第3编中刊印适当的参考文献。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2(d) 部门应与委员会协商,可确定向公众通知批准品种清单以及该清单的任何添加、修订或删除的方式。

Section § 81003

Explanation

在加州种植工业大麻之前,您需要向您计划种植的县专员注册。您的申请必须包含您的个人和地点详细信息、土地地图和GPS坐标,以及您将种植的大麻类型,并附带费用。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您必须每年续期。

如果您想更改种植或储存大麻的地点,或大麻的类型,请在进行更改前更新您的注册。县政府会通知您何时可以进行。所有收集到的数据将在规定时间内与州政府部门和美国农业部共享,并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a)(1) 除受第81004.5条约束的已设立农业研究机构或受第81004条约束的工业大麻育种者外,且在种植前,工业大麻种植者应向其拟从事工业大麻种植所在县的专员注册。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a)(2) 申请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a)(2)(A) 申请人的姓名、实际地址和邮寄地址。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a)(2)(B) 申请人计划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储存或两者兼有的土地面积的法律描述、全球定位系统坐标和地图。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a)(2)(C) 拟种植的经批准的品种,包括原产州或国家。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a)(3) 申请应附带注册费,该费用根据第81005条确定。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a)(4) 根据本条签发的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此后,注册人应续期注册并支付相应的续期费,该费用根据第81005条确定。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b) 如果专员确定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注册要求,且申请人有资格根据第81012条至第81014条(含)的规定参与工业大麻计划,则专员应向申请人签发注册。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c) 希望更改或变更注册人从事工业大麻种植或储存(或两者兼有)的土地面积的注册人,应在任何变更或更改前,向专员提交一份更新的注册,其中包含拟议土地变更或更改的法律描述、全球定位系统坐标和地图。一旦专员收到注册变更并确定符合本分部规定的要求,专员应通知注册人,其可在变更或更改后的土地面积上种植工业大麻。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d) 希望更改所种植品种的注册人应向专员提交拟种植的新批准品种的名称。一旦专员收到注册变更并确定符合本分部规定的要求,专员应通知注册人,其可种植新品种。
(e)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e)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e)(1) 专员应在信息收集之日或注册状态变更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收集的信息传输给部门。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e)(2) 部门应在信息收集之日或注册状态变更之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联邦法规》第7篇第990.70条(a)款所述信息提交给美国农业部。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3(f) 部门和专员应自收集或收到信息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保留根据本条收集的信息。

Section § 81004

Explanation

在种植工业大麻之前,育种者必须向其所在县的专员注册,除非他们是已获认可的研究机构。申请中需要包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种植大麻的土地信息,以及一份大麻品种开发计划。该计划应说明新品种如何获得认证、检测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四氢大麻酚(THC)含量过高的植物。注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缴纳费用续期。

如果土地或品种有任何变更,育种者必须通知专员并更新其注册信息。育种者必须保存所有与品种开发计划相关的记录,并应要求提供查阅。

专员会迅速将这些信息报告给州政府部门,州政府部门再将相关详情转发给美国农业部。所有收集到的信息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1) 除非由受第81004.5条约束的经认可的农业研究机构种植,否则在种植之前,大麻育种者应当向其打算从事工业大麻种植所在县的专员注册。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2)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2)(A) 申请人的姓名、实际地址和邮寄地址。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2)(B) 申请人计划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储存或两者兼有的土地面积的法律描述、全球定位系统坐标和地图。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2)(C) 一份品种开发计划,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2)(C)(i) 如果新品种将由种子认证机构认证,则提供将进行认证的种子认证机构的名称。
(i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2)(C)(ii) 将使用的工业大麻品种,以及(如果适用)这些品种将如何用于新品种的开发。
(ii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2)(C)(iii) 一份对所种植植物的代表性样本进行检测的计划。
(iv)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2)(C)(iv) 将采取的措施,以销毁或处置任何四氢大麻酚(THC)浓度检测结果高于0.3%的植物。
(v)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2)(C)(v) 将采取的措施,以防止根据本分部非法使用工业大麻。
(v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2)(C)(vi) 记录新品种开发过程的记录维护程序。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3) 申请应当附带一份注册费,该费用根据第81005条确定。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a)(4) 根据本条颁发的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此后注册人应当续期其注册并支付附带的续期费,该费用根据第81005条确定。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b) 如果专员确定根据本分部的注册要求已满足,并且申请人根据第81012条至第81014条(含)的规定有资格参与工业大麻计划,则专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大麻育种者注册。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c) 希望更改或变更其从事工业大麻种植或储存(或两者兼有)的土地面积的注册人,应当在任何变更或更改之前,向专员提交一份更新的注册,其中包含法律描述、全球定位系统坐标和明确拟议土地更改或变更的地图。一旦专员收到注册变更,并且专员确定根据本分部的要求已满足,专员应当通知注册人,其可以在更改或变更后的土地面积上种植工业大麻。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d) 希望更改所种植品种的注册人,应当向专员提交拟种植的新的、经批准的品种名称。一旦专员收到注册变更,并且专员确定根据本分部的要求已满足,专员应当通知注册人,其可以种植新品种。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e) 正在开发新品种并希望更改品种开发计划任何条款的注册人,应当向专员提交修订后的品种开发计划。一旦专员收到注册变更,并且专员确定根据本分部的要求已满足,专员应当通知注册人,其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品种开发计划进行种植。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f) 所有与品种开发计划相关的记录应当由大麻育种者保存和维护,并应专员、执法机构或种子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查阅。
(g)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g)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g)(1) 专员应当在信息收集之日或注册状态变更之日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收集的信息传输给部门。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g)(2) 部门应当在信息收集之日或注册状态变更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将《联邦法规汇编》第7篇第990.70条(a)款所述信息提交给美国农业部。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h) 部门和专员应当在收集或收到信息后至少三年内保留根据本条收集的信息。

Section § 81004.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一家农业研究机构,并且想种植工业大麻进行研究,你必须首先向当地县政府注册。你的申请必须包括你的联系方式、你将种植或储存工业大麻地点的详细地图、一份研究计划,以及你计划如何处理四氢大麻酚(THC)含量超过法定标准的工业大麻。注册有效期为一年,任何对研究区域或计划的更改都需要向县政府更新。县政府会核查所有信息,并通知你是否可以开始。你的研究记录必须妥善保存,并可供官员查阅。当地县政府和州部门有特定的时间表,需要与联邦当局共享并保留这些注册信息。该法律在加州的州计划获得联邦批准后生效。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a)(1) 在为农业或学术研究种植工业大麻之前,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应当向其打算种植所在县的专员注册。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a)(2) 注册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a)(2)(A) 申请人的姓名、实际地址和邮寄地址。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a)(2)(B) 申请人计划从事工业大麻种植或储存,或两者兼有的地理区域的法律描述、全球定位系统坐标和地图。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a)(2)(C) 一份研究计划,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a)(2)(C)(i) 将使用的工业大麻品种,以及,如适用,这些品种将如何用于农业或学术研究目的。
(i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a)(2)(C)(ii) 对所种植植物的代表性样本进行检测的计划。
(ii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a)(2)(C)(iii) 将采取措施销毁或处置任何四氢大麻酚(THC)浓度检测结果高于0.3%的植物。
(iv)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a)(2)(C)(iv) 记录农业或学术研究的记录保存程序。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a)(3) 根据本节颁发的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此后,如果注册人将在此期限后继续种植工业大麻,则应续期注册。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b) 如果专员确定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注册要求,并且申请人根据第81012至81014节(含)的规定有资格参与工业大麻计划,专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注册。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c) 希望更改或变更注册人进行工业大麻种植或储存(或两者兼有)的土地面积的注册人,应当在任何变更或更改之前,向专员提交一份更新的注册,附有法律描述、全球定位系统坐标和指定拟议土地变更或更改的地图。一旦专员收到注册变更并确定符合本分部规定的要求,专员应当通知注册人,其可以在变更或更改后的土地面积上种植工业大麻。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d) 从事农业或学术研究的注册人,如果希望更改研究计划的任何条款,应当向专员提交一份修订后的研究计划。一旦专员收到修订后的研究计划,并且专员确定符合本分部的要求,专员应当通知注册人,其可以根据修订后的研究计划进行种植。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e) 所有与研究计划相关的记录应当由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保存和维护,并应专员或执法机构的要求提供。
(f)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f)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f)(1) 专员应当在信息收集之日或注册状态变更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节收集的信息传输给部门。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f)(2) 部门应当在信息收集之日或注册状态变更之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联邦法规法典》第7篇第990.70节(a)款中描述的信息提交给美国农业部。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g) 部门和专员应当在收集或收到根据本节收集的信息后至少三年内予以保留。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5(h) 本节自加利福尼亚州的州计划根据1946年联邦《农业营销法》第297B节(由2018年联邦《农业改进法》(公法115-334)第10113节增补)获得批准之日起生效。

Section § 810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注册的农业研究机构、工业大麻种植者和大麻育种者,向美国农业部农业服务局报告他们的大麻生产详情。他们需要提供州内每个大麻生产地点的街道地址,如果可能,还要提供精确的地理空间位置。

此外,他们还必须报告每个地点用于大麻生产的土地面积或室内面积,以及这些地点对应的许可证或注册号。

每个注册的已设立农业研究机构、注册的工业大麻种植者和注册的大麻育种者,应向美国农业部农业服务局报告其在该州的大麻生产情况以及大麻生产地点的任何变更,并至少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6(a) 州内所有将生产大麻的地块、宗地、温室、建筑物或场地的街道地址,以及在可行范围内的地理空间位置。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6(b) 州内每个将生产大麻的地点专门用于大麻生产的土地面积(英亩),或专门用于大麻生产的温室或室内面积(平方英尺)。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4.6(c) 与州内每个将生产大麻的地点相关的许可证或注册号。

Section § 81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工业大麻种植者和大麻育种者在注册和续期时必须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包括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设立这些费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实施、管理和执行大麻法规的成本。 如果相关成本尚未由州政府收取的费用覆盖,县也可以设立自己的费用来弥补这些过程中的成本。收取的费用主要转交给州食品和农业部,但其中一部分可以保留下来以弥补地方收取费用所产生的成本。

Section § 8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工业大麻种植的具体法规。首先,除非由注册的研究机构或育种者管理,否则工业大麻必须种植在至少十分之一英亩的地块中。所有大麻地块都需要标识,并且禁止秘密种植。此外,未经指定许可,大麻和工业大麻不得在同一场所种植。

重要的是,大麻在收获前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测,以确保四氢大麻酚含量不超过 (0.3)%。检测涉及特定程序的采样,如果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 (0.3)%,作物将被标记为工业大麻。如果四氢大麻酚含量超过 (1)%,则必须销毁该大麻。即使四氢大麻酚含量超过限制但低于 (1)%,正确种植大麻的人也不会被起诉。

特殊规定适用于研究机构和育种者。如果有助于开发符合标准的大麻,他们可以种植四氢大麻酚含量超过 (0.3)% 的大麻。检测结果文件必须保留两年,并应要求与官员或购买者共享。

工业大麻种植限制;禁令;进口;实验室检测。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a) 除由注册的既有农业研究机构或注册的大麻育种者种植外,工业大麻应同时种植在不小于十分之一英亩的土地上。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b) 禁止秘密种植工业大麻。所有地块应有足够的标识,表明其为工业大麻。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c) 工业大麻不得在由大麻管制部许可用于种植或加工大麻的场所内种植。在由大麻管制部许可用于大麻种植的场所内种植的工业大麻,无论其四氢大麻酚含量如何,均应被视为《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6001) 条所定义的大麻,并须遵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0) 部分(自第 (26000) 条起)规定的大麻许可和监管要求。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d) 工业大麻应包括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协调关税表》(2013) 进口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子目 (1207.99.03) 项下的大麻籽、子目 (1515.90.80) 项下的大麻油、子目 (2306.90.01) 项下的油饼、税目 (5302) 项下的真大麻、子目 (5308.20.00) 项下的真大麻纱线,以及子目 (5311.00.40) 项下的真大麻纤维机织物。
(e)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1) 除工业大麻由注册的既有农业研究机构种植并按照经批准的研究计划进行检测,或由注册的大麻育种者种植并按照经批准的品种开发计划进行检测外,根据本节种植工业大麻的注册人应在每批作物收获前并按照下述规定,获取一份实验室检测报告,该报告应显示所种植工业大麻的干燥花顶部的随机样本的四氢大麻酚含量。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2) 采样应在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3) 用于四氢大麻酚检测的样本应在种植者或大麻育种者在场的情况下采集。部门应通过法规制定采样程序,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3)(A) 每块田地应采样的植物数量,以及样本的任何复合。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3)(B) 应采样的植物部位。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3)(C) 样本中应包含的植物部分。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3)(D) 为确保样本和田地的准确性和卫生所必需的额外程序。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4) 用于四氢大麻酚检测的样本应附有注册人的注册证明。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5) 实验室检测报告应由部门批准的实验室出具,并使用部门批准的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应采用脱羧后或类似可靠的方法来确定四氢大麻酚浓度水平。实验室检测报告应以干重为基础显示四氢大麻酚的百分比浓度,注明样本采集日期和地点,并说明作物的全球定位系统坐标和总种植面积。如果实验室检测报告显示四氢大麻酚的百分比浓度等于或小于 (0.3)%,则报告顶部或附近应出现“通过加州工业大麻标准”字样。如果实验室检测报告显示四氢大麻酚的百分比浓度大于 (0.3)%,则报告顶部或附近应出现“未通过加州工业大麻标准”字样。实验室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与检测结果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估计。实验室应为所有检测活动和测量不确定度估计使用适当的、经过验证的方法和程序。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6) 如果实验室检测报告显示四氢大麻酚的百分比浓度等于或小于 (0.3)%,实验室应向要求检测的人提供不少于 (10) 份由实验室授权员工签署的原始副本,并应自采样之日起至少保留一份或多份实验室检测报告的原始副本,为期两年。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e)(7) 如果实验室检测报告显示四氢大麻酚的百分比浓度大于 (0.3)% 且不超过 (1)%,则种植工业大麻的注册人应提交额外样本以对所种植的工业大麻进行检测。
(9)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9) 打算种植工业大麻并遵守本款规定的注册人,不应因实验室检测报告表明四氢大麻酚(THC)浓度大于0.3%但未超过1%而受到种植或持有大麻的起诉。
(10)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10) 注册的既有农业研究机构或注册的大麻育种者,应根据其批准的研究计划或品种开发计划获取实验室结果。如果种植或持有工业大麻有助于开发符合本分部规定的0.3%四氢大麻酚(THC)限值的工业大麻品种,秘书可授权注册的既有农业研究机构或大麻育种者根据其批准的研究计划或品种开发计划种植或持有实验室检测报告表明四氢大麻酚(THC)浓度大于0.3%的工业大麻。
(1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6(11) 种植工业大麻的注册人,应自采样之日起两年内保留实验室检测报告的原始签署副本,应根据要求向部门、专员或执法官员或其指定人员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的原始签署副本,并应向从该注册人处购买、运输或以其他方式获取该植物的纤维、油、饼、种子或种子的任何成分的每个人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的原始副本。

Section § 81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作为注册系统的一部分,启动一项农业试点项目。该项目应遵守一项旨在促进农业创新的2014年联邦法律。

本法律条款仅在加州自己的农业计划根据一项更新的2018年联邦法律获得批准之前有效。一旦获得批准,本条款将在次年1月废止。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7(a) 作为根据本部门设立的注册计划的一部分,该部门可以根据2014年联邦农业法案(7 U.S.C. Sec. 5940)第7606节,并依照该节的目的,通过法规设立并实施一项农业试点计划。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7(b) 本节仅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州计划根据1946年联邦农业营销法案(由2018年联邦农业改进法案(公法115-334)第10113节增补)第297B节获得批准之日前有效,并于次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81009

Explanation

不迟于2019年1月1日,或联邦授权五年后,一个委员会需与大麻产业协会合作,报告加州工业大麻的情况。该报告将提交给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农业委员会和公共安全委员会。

报告需涵盖大麻在加州的种植和制造所产生的经济影响。报告还应将这些影响与其他可能允许大麻种植的州进行比较。

不迟于2019年1月1日,或本分部条款根据联邦法律获得授权五年后,以较晚者为准,委员会应与大麻产业协会或其继任产业协会协商,向众议院和参议院农业委员会以及众议院和参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报告以下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9(a) 工业大麻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种植、加工和产品制造所产生的经济影响。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09(b) 工业大麻在其他可能已允许工业大麻种植的州的种植、加工和产品制造所产生的经济影响。

Section § 81010

Explanation

本规定连同第221条已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本部以及第221条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81011

Explanation

在种植工业大麻之前,研究机构必须向县农业专员提供其种植地点的GPS坐标。

这项规定只是暂时的,一旦加州的州大麻计划根据某些联邦法律获得批准,它就会失效。批准后,本法律条款将在下一个1月1日废止。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1(a) 在种植工业大麻之前,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应向该地点所在县的专员提供计划种植地点的全球定位系统坐标。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1(b) 本节仅在根据1946年联邦农业市场法第297B节(由2018年联邦农业改进法第10113节(公法115-334)增补)批准加州州计划之日之前保持有效,并于次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81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关于工业大麻种植的州计划的执行程序。种植者、研究机构和育种者必须遵守联邦指导方针,包括提供合法的土地描述、正确注册以及遵守四氢大麻酚(THC)限值(0.3%)。如果他们过失性违反规定,必须遵循纠正计划,或者在三次违规后面临五年禁入该计划的处罚。故意或严重违规行为需要向联邦和州司法部长报告。本法律仅在州计划获得联邦批准后生效。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2(a) 经批准的州计划的执行应符合1946年联邦《农业市场法》第297B(e)条(由2018年联邦《农业改进法》(公法 115-334)第10113条增补)。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2(b) 经秘书认定违反了经批准的州计划中列出的本分部某项规定或根据第81015条(b)款列出的附加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提供种植工业大麻土地的法律描述、未按要求注册或超出本分部规定的0.3%四氢大麻酚(THC)限值)的工业大麻种植者、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或大麻育种者,应承担以下后果: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2(b)(1) 对于经秘书认定的过失性违规,根据州法律,违反本分部的后果如下: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2(b)(1)(A) 如果该违规行为不是受(B)项约束的重复违规行为,则工业大麻种植者、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或大麻育种者应遵守由秘书制定的纠正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2(b)(1)(A)(i) 工业大麻种植者、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或大麻育种者应纠正过失性违规行为的合理日期。
(i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2(b)(1)(A)(ii) 要求工业大麻种植者、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或大麻育种者在至少未来两个日历年内,定期向秘书报告其遵守本分部或经批准的州计划的情况。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2(b)(1)(B) 在五年内三次犯有过失性违规行为的工业大麻种植者、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或大麻育种者,自第三次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应无资格参与工业大麻计划。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2(b)(1)(C) 工业大麻种植者、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或大麻育种者不应因过失性违规而受到州或地方政府的任何刑事执法行动。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2(b)(2) 对于故意、鲁莽或严重过失造成的违规行为,秘书应立即向美国司法部长和本州司法部长(如适用)报告该工业大麻种植者、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或大麻育种者。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2(c) 本条自加州的州计划根据1946年联邦《农业市场法》第297B条(由2018年联邦《农业改进法》(公法 115-334)第10113条增补)获得批准之日起生效。

Section § 8101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涉及受管制物质的重罪,那么在定罪之日起的10年内,他们将无法参与工业大麻项目。这项规定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定罪。

Section § 8101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与工业大麻项目相关的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将无法参与该项目。

任何严重伪造根据第81003或81004条提交的申请或注册中包含的任何信息,或参与工业大麻项目的其他申请中包含的任何信息的人,将没有资格参与工业大麻项目。

Section § 81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秘书在与州长和总检察长协商后,于2020年5月1日前制定并向美国农业部长提交一份计划。该计划必须符合1946年《农业市场法》规定的联邦要求,并确认本州有能力实施必要的农业实践和程序。秘书还必须添加一个附件,列出计划中包含的州条款以及任何额外的强制执行要求。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5(a) 在2020年5月1日或之前,秘书应在与州长和总检察长协商后,制定并向美国农业部长提交一份州计划,该计划应符合本分部规定,并根据1946年联邦农业市场法第297B条(由2018年联邦农业改进法第10113条(公法115-334)新增)提交,其中包括一份证明,证明本州拥有资源和人员来执行该条(a)款(2)项(A)分项中(i)至(iv)款(含)所述的实践和程序。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1015(b) 在州计划的附件中,秘书应列出本分部中已纳入州计划的条款,以及州计划中的任何额外要求,这些条款和要求将根据第81012条受到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