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
Section § 81000
本节定义了与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大麻计划相关的关键术语。“经批准的州计划”是联邦政府批准的加州大麻产业计划。“委员会”是工业大麻咨询委员会,“品种”指工业大麻的一种类型。“处置”与联邦法规相关,而“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是指进行大麻研究的机构。“大麻育种者”是经州政府注册以开发新型大麻品种的人。“工业大麻”包括THC含量低的大麻(Cannabis sativa L.)植物部分。“工业大麻计划”涉及根据本分部以及(如果适用)州计划种植大麻。“测量不确定度”是指测量结果中的变异性。“场所”与商业术语一致,“THC”是大麻中的一种化合物。最后,“品种开发计划”概述了大麻育种者创建新型大麻品种的策略。本节仅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州计划获得联邦批准之前有效。
Section § 81000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大麻相关的关键术语。“经批准的州计划”指的是加州遵守联邦大麻生产指导方针。“工业大麻咨询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负责监督大麻相关活动。“品种”是指大麻的一个特定变种。大麻育种者是注册的实体,负责开发新型大麻。工业大麻包括大麻植物(Cannabis sativa)的各个部分,其THC含量非常低。为研究目的种植大麻的机构被称为“已设立的农业研究机构”。“场所”、“处置”、“THC”以及研究或品种开发计划等术语都经过明确定义,以指导本法律下的操作。本法律在加州的州计划获得联邦批准后生效。
Section § 81001
这项法律在加州农业部设立了工业大麻咨询委员会,由秘书任命的13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包括工业大麻种植者、农业研究机构成员、加州治安官协会的代表、县农业专员、销售大麻产品的企业代表以及一名公众成员。
委员会成员应代表大麻产业的利益,并受利益冲突规定的约束。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不领取薪水,但可报销与会议相关的费用。
委员会就大麻种子法律、法规、执法、预算及其他相关事项向秘书提供咨询。委员会每年选举一名主席,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必须召开一次会议讨论财务事项。
Section § 81002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种植工业大麻的规则。通常,除非是注册的研究机构或育种者,农民只能使用批准的大麻品种。批准清单包括经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等特定组织认证的品种,或在加州认证的品种。
加州食品和农业部可以通过添加或删除品种来更新此清单,并且此过程不遵循常规的官僚程序。他们将与委员会协商并举行公众听证会,以决定如何从清单中添加或删除新品种。这些更新的方法和程序将被记录并公开分享。
Section § 81003
在加州种植工业大麻之前,您需要向您计划种植的县专员注册。您的申请必须包含您的个人和地点详细信息、土地地图和GPS坐标,以及您将种植的大麻类型,并附带费用。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您必须每年续期。
如果您想更改种植或储存大麻的地点,或大麻的类型,请在进行更改前更新您的注册。县政府会通知您何时可以进行。所有收集到的数据将在规定时间内与州政府部门和美国农业部共享,并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Section § 81004
在种植工业大麻之前,育种者必须向其所在县的专员注册,除非他们是已获认可的研究机构。申请中需要包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种植大麻的土地信息,以及一份大麻品种开发计划。该计划应说明新品种如何获得认证、检测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四氢大麻酚(THC)含量过高的植物。注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缴纳费用续期。
如果土地或品种有任何变更,育种者必须通知专员并更新其注册信息。育种者必须保存所有与品种开发计划相关的记录,并应要求提供查阅。
专员会迅速将这些信息报告给州政府部门,州政府部门再将相关详情转发给美国农业部。所有收集到的信息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Section § 81004.5
如果你是加州的一家农业研究机构,并且想种植工业大麻进行研究,你必须首先向当地县政府注册。你的申请必须包括你的联系方式、你将种植或储存工业大麻地点的详细地图、一份研究计划,以及你计划如何处理四氢大麻酚(THC)含量超过法定标准的工业大麻。注册有效期为一年,任何对研究区域或计划的更改都需要向县政府更新。县政府会核查所有信息,并通知你是否可以开始。你的研究记录必须妥善保存,并可供官员查阅。当地县政府和州部门有特定的时间表,需要与联邦当局共享并保留这些注册信息。该法律在加州的州计划获得联邦批准后生效。
Section § 81004.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注册的农业研究机构、工业大麻种植者和大麻育种者,向美国农业部农业服务局报告他们的大麻生产详情。他们需要提供州内每个大麻生产地点的街道地址,如果可能,还要提供精确的地理空间位置。
此外,他们还必须报告每个地点用于大麻生产的土地面积或室内面积,以及这些地点对应的许可证或注册号。
Section § 81005
Section § 810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工业大麻种植的具体法规。首先,除非由注册的研究机构或育种者管理,否则工业大麻必须种植在至少十分之一英亩的地块中。所有大麻地块都需要标识,并且禁止秘密种植。此外,未经指定许可,大麻和工业大麻不得在同一场所种植。
重要的是,大麻在收获前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测,以确保四氢大麻酚含量不超过 (0.3)%。检测涉及特定程序的采样,如果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 (0.3)%,作物将被标记为工业大麻。如果四氢大麻酚含量超过 (1)%,则必须销毁该大麻。即使四氢大麻酚含量超过限制但低于 (1)%,正确种植大麻的人也不会被起诉。
特殊规定适用于研究机构和育种者。如果有助于开发符合标准的大麻,他们可以种植四氢大麻酚含量超过 (0.3)% 的大麻。检测结果文件必须保留两年,并应要求与官员或购买者共享。
Section § 8100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作为注册系统的一部分,启动一项农业试点项目。该项目应遵守一项旨在促进农业创新的2014年联邦法律。
本法律条款仅在加州自己的农业计划根据一项更新的2018年联邦法律获得批准之前有效。一旦获得批准,本条款将在次年1月废止。
Section § 81009
不迟于2019年1月1日,或联邦授权五年后,一个委员会需与大麻产业协会合作,报告加州工业大麻的情况。该报告将提交给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农业委员会和公共安全委员会。
报告需涵盖大麻在加州的种植和制造所产生的经济影响。报告还应将这些影响与其他可能允许大麻种植的州进行比较。
Section § 81011
在种植工业大麻之前,研究机构必须向县农业专员提供其种植地点的GPS坐标。
这项规定只是暂时的,一旦加州的州大麻计划根据某些联邦法律获得批准,它就会失效。批准后,本法律条款将在下一个1月1日废止。
Section § 81012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关于工业大麻种植的州计划的执行程序。种植者、研究机构和育种者必须遵守联邦指导方针,包括提供合法的土地描述、正确注册以及遵守四氢大麻酚(THC)限值(0.3%)。如果他们过失性违反规定,必须遵循纠正计划,或者在三次违规后面临五年禁入该计划的处罚。故意或严重违规行为需要向联邦和州司法部长报告。本法律仅在州计划获得联邦批准后生效。
Section § 81013
Section § 81014
如果有人在与工业大麻项目相关的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将无法参与该项目。
Section § 81015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秘书在与州长和总检察长协商后,于2020年5月1日前制定并向美国农业部长提交一份计划。该计划必须符合1946年《农业市场法》规定的联邦要求,并确认本州有能力实施必要的农业实践和程序。秘书还必须添加一个附件,列出计划中包含的州条款以及任何额外的强制执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