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包装、重新包装、切割、重新切割或销售禽肉,除非所有胴体及其部分均已归入根据本部分设立的类别。
本条规定,但要求将家禽、禽肉或胴体归入类别并标明禽肉类别的规定除外,不适用于纽约式整鸡,直至1967年11月1日。
这项法律规定,禽肉的加工和销售必须符合特定的分类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胴体及其部分。然而,要求对禽肉进行分类并标明其类别的规定,在1967年11月1日之前不适用于一种特定类型的家禽,即所谓的“纽约式整鸡”。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禽肉,例如包装或销售,您必须在胴体、其包装或容器(对于切割的部件)上贴标签,以表明禽肉的类别。法律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如果商店销售未包装或未包裹的禽肉部位,必须按照禽肉种类进行分类。同时,需要展示一个标牌,清楚说明这是什么类型的肉,以便顾客能够轻松看到并理解。
如果你购买包装好的分割禽肉,所有部分必须来自同一种禽类。如果包装中含有不同种类的禽肉,则必须清楚标明包含哪些种类的禽肉以及每种的数量。
本法律规定,在对禽肉类别进行标记时,如果该肉类属于多个类别,则可以使用不同名称的组合。这是本章规定的指导方针所要求的。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任何没有适当标签的整只鸡胴体是违法的。标签必须清楚地显示宰杀鸡的家禽加工厂的名称和地址,或者鸡生长或饲养的州的名称。
如果鸡肉销售给机构、餐馆或加工商,所需的标签可以贴在每个运输容器上,而不是每个胴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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