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禽肉的加工和销售必须符合特定的分类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胴体及其部分。然而,要求对禽肉进行分类并标明其类别的规定,在1967年11月1日之前不适用于一种特定类型的家禽,即所谓的“纽约式整鸡”。

任何人不得包装、重新包装、切割、重新切割或销售禽肉,除非所有胴体及其部分均已归入根据本部分设立的类别。
本条规定,但要求将家禽、禽肉或胴体归入类别并标明禽肉类别的规定除外,不适用于纽约式整鸡,直至1967年11月1日。

Section § 2600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禽肉,例如包装或销售,您必须在胴体、其包装或容器(对于切割的部件)上贴标签,以表明禽肉的类别。法律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除非第 (26003)、(26004)、(26005) 和 (26006) 条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包装、重新包装、切割、重新切割或销售禽肉,除非每具胴体或其包装,或在切割禽肉或禽肉部件的情况下,容器上以主管根据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禽肉的类别。

Section § 26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26002条中关于家禽如何分类和贴标签的某些规定,在1967年11月1日之前不适用于“纽约式宰杀”的家禽。

Section § 26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单个禽肉胴体或包装无需带有等级类别标识。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当它们是为机构或餐馆使用而准备时,为加工目的而准备时,或者当它们正在被运往工厂进行进一步准备或包装时。然而,任何装有多个禽肉胴体或包装的运输容器,必须清晰地标明等级类别和预期用途,字体高度至少为半英寸,并且位于购买者容易看到的位置。

Section § 26005

Explanation

如果商店销售未包装或未包裹的禽肉部位,必须按照禽肉种类进行分类。同时,需要展示一个标牌,清楚说明这是什么类型的肉,以便顾客能够轻松看到并理解。

散装向消费者展示销售的未经包装或包裹的禽肉部位,应按禽肉类别进行区分。该类别应在标牌上标明,以清晰醒目且易于购买者看到的方式,清楚标明该标牌所指的禽肉部位。

Section § 26006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包装好的分割禽肉,所有部分必须来自同一种禽类。如果包装中含有不同种类的禽肉,则必须清楚标明包含哪些种类的禽肉以及每种的数量。

分割禽肉,如果由胴体的所有部分组成,并经过准备、包装和出售,则应当仅来自一类禽肉。含有不同类别禽肉部分的容器,应当标明类别和每种的数量。

Section § 26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对禽肉类别进行标记时,如果该肉类属于多个类别,则可以使用不同名称的组合。这是本章规定的指导方针所要求的。

如果任何种类的禽肉类别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名称,则这些名称的任何组合均可出现在本章所要求的类别标记中。

Section § 26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任何没有适当标签的整只鸡胴体是违法的。标签必须清楚地显示宰杀鸡的家禽加工厂的名称和地址,或者鸡生长或饲养的州的名称。

如果鸡肉销售给机构、餐馆或加工商,所需的标签可以贴在每个运输容器上,而不是每个胴体上。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6008(a) 任何人销售任何整只鸡禽肉胴体,除非该胴体,或其销售的直接包装或其他容器,被清晰、易读且醒目地贴标签、盖章、挂牌或打上品牌,以显示宰杀该鸡的家禽加工厂的名称和地址,或该鸡生长或饲养的州的名称,否则即属违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6008(b) 销售给机构、餐馆或加工商进行加工的鸡禽肉,可以在每个运输容器上贴附本节(a)款所要求的标签,以代替单个胴体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