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专注于种植两种棉花(阿卡拉棉和皮马棉)来支持加州的棉花产业。目标是促进该产业的发展并生产高质量的棉花品种。通过只种植纯种籽,可以生产出更优质的棉花和适合制造的纤维。种植未经授权的种子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并对邻近的种植者产生负面影响。

Section § 52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限制棉田和轧棉机使用方式的重要性。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防止种子混杂和杂交,来保持棉花的质量和一致性,因为种子混杂和杂交可能导致纤维质量变差,并使种子不适合种植。

立法机关还声明,如本章所规定,对棉田和轧棉机使用方式的限制,对棉花种植业的最高发展至关重要;否则,不同类型的种子将混杂,田间将发生杂交,品种将退化并失去一致性,纤维质量将下降,且种子将变得不适宜种植。

Section § 52853

Explanation
本法律鼓励开发与阿卡拉棉或皮马棉品质相符的棉花品种,同时确保制定合理的规定,以避免污染并保持该区域内生产棉花的高品质标准。

Section § 52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生产和销售阿卡拉棉和皮马棉对公众利益至关重要。该法律旨在利用州政府的权力,确保加州居民的健康、安宁、安全和整体福祉在与这些棉花品种相关的方面得到保护。

Section § 528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董事会或任何个人依照本章或其法规采取行动时,这些行动不被视为违反通常处理竞争者不公平合作等问题的法律,例如《卡特赖特法案》或《不正当竞争法案》,这些法案涵盖垄断和贸易限制。

董事会或个人依照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采取的任何行动,不构成违反《卡特赖特法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部第2部分第2章(自第16700条起))、《不正当竞争法案》(该第2部分第4章(自第17000条起)),或任何反对垄断或限制贸易组合的成文法或普通法。

Section § 52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经委员会批准在该区域种植的任何类型的棉花旨在支持整个棉花种植业,而非仅限于某个人或团体。

州议会进一步声明,经委员会批准在该区域种植的所有棉花旨在造福棉花种植业,并非供任何个人独占或有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