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除非某些类型的种子已按照其他条款的要求进行发芽率测试,否则不得运输、交付、运送或销售。测试必须在销售或交付前的特定时间内完成。对于销售给经销商以供转售的种子,测试需要在最近八个月内完成。对于零售给消费者的种子,测试应在最近十五个月内完成。如果种子以延长其寿命的方式包装,秘书可以允许更长的期限,但可能需要额外的标签。此外,一旦活力声明到期,某些贴有不同标签的种子不受零售期限的限制,但其他规定仍然适用。

除非本节或第52486节另有规定,任何人在本州内运输、交付、运送或销售任何农作物或蔬菜种子(第52451节所述种子除外),均属非法,除非根据第8条(自第52451节开始)要求进行的确定发芽率的测试已在以下期限内完成,不包括测试完成的日历月份,且紧接在运输、交付、运送或销售之前: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1(a) 对于运输、交付、运送或销售给经销商以供转售的任何农作物或蔬菜种子,为八个月。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1(b) 对于零售的任何农作物或蔬菜种子,为十五个月。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1(c) 对于在秘书认定并确定能延长种子活力的条件下包装的任何农作物或蔬菜种子,秘书可以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指定比本节另行规定的更长的期限,并可以要求任何必要的额外标签,以保持在此类条件下包装的种子的识别。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1(d) 根据第52455节贴标签的种子在活力保证声明到期后不受 (b) 款的约束。此豁免不限制执法人员执行本章其他适用条款的权利。

Section § 52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输、交付、运送或销售某些农作物或蔬菜种子是违法的,除非它们符合特定要求。种子必须正确贴标,不得含有被禁止的杂草种子,并且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标签或广告。此外,种子不能声称是认证种子,除非它们符合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的标准。种子所含杂草种子的重量也不得超过 1.5%,除非有某些例外情况。如果某个品种受保护只能作为认证种子销售,则禁止以品种名称销售未经认证的种子,除非认证批次的标签有例外规定。

除非第 52486 条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在本州内运输、交付、运送或销售属于以下任何类别的农作物种子或蔬菜种子均属非法: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2(a) 未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标签标注。但是,本款不适用于第 52451 条所述的任何种子。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2(b) 含有被禁止的有害杂草种子,但须符合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容许量和测定方法。但是,本款不适用于第 52451 条 (a) 或 (b) 款所述的任何种子。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2(c) 具有虚假或误导性标签,或与之相关的广告存在虚假或误导性。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2(d) 被声称为认证种子或注册种子,除非其生产和标签符合本章规定正式认可的种子认证机构的程序、规则和法规(如果在本州生产),或符合已颁布的《联邦种子法》(7 U.S.C., Sec. 1551, et seq.)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法通过的规则和法规(如果在本州以外生产)。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2(e) 含有超过 11/2 重量百分比的全部杂草种子。但是,本款不适用于第 52451 条 (a)、(b) 或 (c) 款所述的任何种子。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2(f) 以品种名称销售未经官方种子认证机构认证的种子,而该品种根据《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法》(84 Stats. 1542; 7 U.S.C. Sec. 2321, et seq.)获得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规定只能作为认证种子类别销售,但经品种所有者使用或书面批准,来自认证批次的种子在混合物中使用时,可以标注品种名称。

Section § 52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从事与农作物和蔬菜种子相关的四项具体行为均属非法。首先,您不能乱动法律要求的任何标签或警示,例如撕掉或更改它们。其次,它禁止散布关于种子的虚假或误导性广告。第三,您不能干扰官员根据本法执行公务。最后,如果您收到了“停止销售”指令,您必须遵守。

任何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3(a) 撕下、更改、污损或销毁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任何标签、警示牌或通知,或以可能妨碍本章宗旨的方式更改或替换种子。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3(b) 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散布任何关于农作物或蔬菜种子的虚假或误导性广告。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3(c) 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妨碍任何授权人员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3(d) 未遵守“停止销售”指令。

Section § 52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运输或交付经有毒物质处理的农作物或蔬菜种子是违法的,除非提供了清晰的标签。标签必须注明“已处理种子”、处理材料的名称,以及对人类和动物潜在危害的警告。如果处理涉及多种化学品,每种都必须列出,并且标签必须突出显示最危险的一种。自2027年1月1日起,经农药处理的种子还必须包含美国环保局的注册号和使用量。这些规定适用于在加州境内种植的种子,但2027年之前包装的种子可免除。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a) 除非第52486节另有规定,任何人运输、交付、运送或销售经过收获后处理的农作物或蔬菜种子,且该种子含有可能对人类或动物有毒的物质,均属非法,除非在分析标签或标记上、附于每个容器的单独标签或标记上,或在每个容器上显著标明所有以下信息: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a)(1) “TREATED SEED”(已处理种子)以及处理材料类别的警示语,全部大写。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a)(2) 处理材料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a)(3) 关于对人类和动物危害的措辞恰当的声明。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a)(4) 如果存在,关于实用处理方法的措辞恰当的声明。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b) 此信息应来源于施用于种子的每种物质的技术化学标签。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c) 当施用不止一种物质时,每种物质都应在标签上注明,并且种子应为每种施用的物质贴上标签,使用毒性最高物质的警示语。
(d)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d)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d)(1) 对于经受《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7 U.S.C. Sec. 136 et seq.)管辖的物质处理的种子,标签应包含每种农药的以下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d)(1)(A) 如果适用,来自美国环境保护局的注册号。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d)(1)(B) 按重量或每粒种子的量计算的施用量。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d)(2) 本款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d)(3) 本款仅适用于在本州内运输、交付、运送、分销或销售用于在本州内种植的种子。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484(d)(4) 本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包装的种子。

Section § 52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销售或转用任何经有毒物质处理过的谷物或作物种子供人类或动物食用,均属违法,除非存在一个设定的、被称为农药残留限量的标准,且该标准未被超出。

任何人销售或转作他用或加工任何经收获后用可能对人类或动物有毒或有害的物质处理过的谷物或其他作物种子,无论是供人类还是动物食用,均属违法行为,除非对此类有毒或有害物质在特定谷物或作物种子上存在已确立的州或联邦农药残留限量,且该农药残留限量未被超出。

Section § 524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52481)、(52482)和(52484)条中的具体规定不适用于运输企业(例如航运公司),当它们仅仅是作为其日常业务的一部分运输或交付种子时。但是,如果该公司不涉及种子的改动或销售,这些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524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运输、交付、运送或销售带有虚假或误导性标签的农作物种子或蔬菜种子,该违规行为被视为在发现虚假信息时发生。法律投诉必须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但不得迟于种子销售之日起两年。

本章项下因运输、交付、运送或销售带有虚假或误导性标签的农作物种子或蔬菜种子而构成的违规行为,应被视为在发现该违规行为时发生,且指控该违规行为的投诉应在发现之时起一年内提交。但是,指控此类违规行为的投诉不得在销售之日起两年后提交。

Section § 5248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违反本章中的任何规章制度都是违法的。

Section § 524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违反《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法》中关于植物品种的特定章节所设定的规则,均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