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331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制定关于蔬菜种子质量和标准的规定。这包括决定种子的发芽能力应有多强,以及执法时可接受的容许误差。局长还必须制定检查种子批次和收集样本的程序。此外,应根据成本制定服务和测试的收费表,但检疫等情况除外。最后,局长可以制定额外规定以帮助执行本章,并且所有标准都应与联邦种子法案紧密保持一致。

局长应通过规章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1(a) 制定蔬菜种子的发芽标准。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1(b) 制定适用于本章所要求的所有执法程序的容许误差。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1(c) 规定检查任何农作物或蔬菜种子批次以及获取此类批次样本的程序方法。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1(d) 制定一项合理的测试、检查和服务的收费表,但检疫或其他与本章执行无直接关系的目的所需的服务除外。该收费表应基于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但是,局长可以免费提供用于识别目的的种子检查。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1(e) 制定其他有助于实现本章宗旨的规章。
根据本章制定的每项标准或容许误差应尽可能与根据《联邦种子法》(7 U.S.C., Sec. 1551, et seq.) 建立的标准或容许误差相符。

Section § 52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制定有关农业植物和种子的规定。他们可以列出在加州种植的植物和作物,识别对农业有害的植物(杂草),并将杂草种子分为禁用或受限类别。他们还可以确定用于种子的有毒物质,并确保正确贴标以警示这些物质。

该法律还要求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种子销售商和购买者之间的争议。这些程序必须在诉诸法庭之前完成。如果调解或仲裁结果有利于种植者,他们可能会获得服务报酬。经销商未能遵守此类决定可能导致执照被吊销。

最后,对于带有包衣或覆盖物的种子,有规定要求进行标签,以确保买家了解他们实际购买的种子数量。

秘书可根据法规采纳以下所有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a) 秘书认定在本州种植或可能种植的植物和作物清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b) 秘书认定如果偶然出现在其他作物中则对农业有害的植物和作物清单,因此,除非单独出售或作为特定种子混合物的特定成分出售,否则均归类为杂草种子。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c) 秘书认定为本章所定义的禁用有害杂草种子的有害杂草种子清单。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d) 未被归类为禁用有害杂草种子但被本章归类为受限有害杂草种子的有害杂草种子清单。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e) 秘书认定并确定在使用时对人类或动物有毒的、可能用于处理谷物或其他作物种子的物质清单,以及每种物质的适当警告或注意事项声明。
(f)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f)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f)(1) (A) 经委员会建议,用于调解、斡旋或仲裁标签商与任何人之间争议的方法和程序,争议内容包括标签声明、广告、财务条款的一致性或经销商未向种植者付款,或关于种子质量或性能的其他争议。这些方法和程序应是寻求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在内的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强制性先决条件。然而,如果根据本节启动调解、斡旋或仲裁程序以解决争议,则适用于该争议的民事诉讼时效在调解、斡旋或仲裁程序启动时中止,直至这些程序完成后的30天。在本分节中,“这些程序的完成”指调解员或斡旋员提交协议或不协议声明,或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f)(1)(B) 如果根据本分节启动经销商与种植者之间关于经销商对种植者财务条款一致性的争议调解、斡旋或仲裁程序,且该程序的裁决有利于种植者,则该裁决可包含一项规定,要求向种植者赔偿种植者向经销商提供的种子生产服务的估计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和收获该产品的劳务、照料和费用。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f)(1)(C) 如果经销商未能遵守根据本分节启动的经销商与种植者之间调解、斡旋或仲裁程序中作出的判决的财务义务,且该程序的所有上诉均已结束后,秘书可撤销经销商的注册并阻止其续展注册,直至财务义务履行完毕。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f)(2) 调解、斡旋或仲裁不应影响秘书根据本章采取的任何执法行动。秘书为强制性争议调解、斡旋或仲裁而采纳的法规应要求在种子标签上提供充分通知,告知任何买方必须将争议提交强制性调解、斡旋或仲裁,作为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先决条件。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g) 对包衣、丸化、胶囊化、垫、带或用于种子上的任何其他发芽介质或装置的额外标签要求,以便购买者或消费者了解实际购买的种子数量。

Section § 52333

Explanation
负责人可以为某些被称为“原产地检验仓库”的仓库制定规定,这些仓库在运输种子时无需遵守常规要求。这些规定可能包括防止有害杂草和病虫害传播的标准。

Section § 52334

Explanation
只有秘书有权正式认定某种植物、种子、苗木或作物为入侵性物种。这意味着他们拥有做出此类认定的专属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