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可根据法规采纳以下所有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a) 秘书认定在本州种植或可能种植的植物和作物清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b) 秘书认定如果偶然出现在其他作物中则对农业有害的植物和作物清单,因此,除非单独出售或作为特定种子混合物的特定成分出售,否则均归类为杂草种子。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c) 秘书认定为本章所定义的禁用有害杂草种子的有害杂草种子清单。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d) 未被归类为禁用有害杂草种子但被本章归类为受限有害杂草种子的有害杂草种子清单。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e) 秘书认定并确定在使用时对人类或动物有毒的、可能用于处理谷物或其他作物种子的物质清单,以及每种物质的适当警告或注意事项声明。
(f)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f)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f)(1) (A) 经委员会建议,用于调解、斡旋或仲裁标签商与任何人之间争议的方法和程序,争议内容包括标签声明、广告、财务条款的一致性或经销商未向种植者付款,或关于种子质量或性能的其他争议。这些方法和程序应是寻求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在内的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强制性先决条件。然而,如果根据本节启动调解、斡旋或仲裁程序以解决争议,则适用于该争议的民事诉讼时效在调解、斡旋或仲裁程序启动时中止,直至这些程序完成后的30天。在本分节中,“这些程序的完成”指调解员或斡旋员提交协议或不协议声明,或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f)(1)(B) 如果根据本分节启动经销商与种植者之间关于经销商对种植者财务条款一致性的争议调解、斡旋或仲裁程序,且该程序的裁决有利于种植者,则该裁决可包含一项规定,要求向种植者赔偿种植者向经销商提供的种子生产服务的估计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和收获该产品的劳务、照料和费用。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f)(1)(C) 如果经销商未能遵守根据本分节启动的经销商与种植者之间调解、斡旋或仲裁程序中作出的判决的财务义务,且该程序的所有上诉均已结束后,秘书可撤销经销商的注册并阻止其续展注册,直至财务义务履行完毕。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f)(2) 调解、斡旋或仲裁不应影响秘书根据本章采取的任何执法行动。秘书为强制性争议调解、斡旋或仲裁而采纳的法规应要求在种子标签上提供充分通知,告知任何买方必须将争议提交强制性调解、斡旋或仲裁,作为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先决条件。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32(g) 对包衣、丸化、胶囊化、垫、带或用于种子上的任何其他发芽介质或装置的额外标签要求,以便购买者或消费者了解实际购买的种子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