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种子法种子标签
Section § 52451
本法律规定了种子法规不适用的一些例外情况。具体来说,这些规定不包括不用于种植的种子、储存在清洁设施中的种子、未经所有权转让而运输用于个人种植的种子、如果标签正确,在买方在场的情况下从散装容器中包装的种子,以及在仓库之间运输但所有权未发生变化的种子。它还豁免了非商业性种子共享活动中分享的种子。
Section § 52452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容器必须附有清晰的英文标签,上面列明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种子种类和重量百分比、批号、杂草种子百分比以及任何有害杂草种子的信息。它还要求提供惰性物质、发芽率以及贴标签者或销售者的联系方式。
但是,邻里农民之间的偶尔销售和大麻种子有例外情况。有害杂草种子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测定方法,“邻居”指的是居住在三英里以内的人。
Section § 52453
在加州,如果你销售蔬菜种子,包装上必须有英文标签或标牌,上面载明具体信息。这包括种子的种类和品种;如果种子的发芽率低于州标准,你需要注明发芽率百分比、硬粒种子百分比、测试完成日期,以及“低于标准”字样。
标签上还需要有标注或销售种子的人的姓名和地址。对于超过半磅的容器,标签上还必须有批号以及发芽测试的月份和年份。
Section § 52454
Section § 52455
这项法律规定,零售商销售的所有非农用种子都必须贴有清晰的标签,说明种子的有效期限。标签上必须写明“销售截止日期”或“使用截止日期”,后跟月份和年份,且销售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标签必须使用大写字母,并紧邻发芽日期。标签应在产品贴牌零售时附上。对于小包装(半磅或更少)的蔬菜种子,标签可以替代性地写为“为(year)季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