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内设有一个种子咨询委员会,由秘书任命的11名成员组成,其中七名应为根据本章规定注册的标签商,两名应为在本州接收或持有种子以供销售的人员,另两名应为公众成员。根据本章规定注册的标签商成员应代表种子生产、调理、营销或利用的职能。
加利福尼亚州种子法种子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52291
这项法律在部门内设立了种子咨询委员会,由秘书选定的11名成员组成。其中七名成员必须是注册标签商,他们参与种子生产的各种职能,如包装、营销或使用。两名成员应是销售或处理种子的人员,最后两名成员来自普通公众。
种子咨询委员会 种子标签商 注册标签商
Section § 52291.1
本法律声明,种子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被选来代表和倡导某个特定的农业产业。这种代表旨在服务公众利益。实质上,本法律认为,委员会中农业产业的利益等同于另一法律标准所定义的公众利益。
特此声明,作为一项立法决定,根据本条被任命到种子咨询委员会的标签商旨在代表并促进相关特定农业产业的利益,并且此类代表和促进旨在服务公共利益。因此,立法机关认定,对于被任命到该委员会的人员而言,相关的特定农业产业等同于并构成《政府法典》第87103条所指的一般公众。
种子咨询委员会 农业产业代表 公共利益
Section § 52295
董事会成员没有工资,但他们可以领取每日津贴,用于参加会议和参与经授权的董事会活动,前提是这些活动获得主任批准并符合总务部的规定。
董事会成员不得领取薪金,但可依照总务部规定,因出席会议以及经董事会授权并经主任批准的其他董事会活动而获准领取每日津贴。
董事会成员 无薪金 每日津贴
Section § 5229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作为秘书咨询机构的角色。委员会可以就种子法律、法规、执法、种子实验室诊断以及为实现本章目标所需的预算提出建议。此外,委员会还就项目的范围提供咨询,并建议与注册费一起应为项目提供必要资金的费用。
种子法建议 执法咨询 种子实验室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