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种子法基因工程植物
Section § 52300
本节为特定条款定义了与基因工程植物相关的关键术语。“农民”是指在据称发生违约或专利侵权的土地上负责种植、管理和收割作物的人。“基因工程植物”是指通过生物技术改造,使其遗传物质非自然产生的植物。“现代生物技术”涉及特定的技术,例如体外核酸方法或细胞融合,这些技术超出了传统的育种方法。
仅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0(a) “农民”是指负责在据称发生违约或专利侵权的土地上种植、管理和收割作物的人。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0(b) “基因工程植物”是指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改变了遗传物质的植物或任何植物部分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种子和花粉,其改变方式并非通过繁殖或自然重组而自然发生。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0(c) “现代生物技术”是指以下任一技术的应用: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0(c)(1) 体外核酸技术,包括重组脱氧核糖核酸 (DNA) 以及将核酸直接注入细胞或细胞器。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0(c)(2) 跨越分类学科的细胞融合,其克服了自然的生理生殖或重组障碍,且并非传统育种和选育中使用的技术。
农民责任 作物管理 收割
Section § 52301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转基因植物专利的人在进入他人农场采集作物样本之前,必须书面通知农场主关于涉嫌违约或专利侵权的行为,并请求许可。他们还需要通知相关机构并获得农场主的书面同意。如果农场主不允许他们进入土地,专利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许可。如果他们认为作物可能遭受故意损坏,他们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特殊保护。农场主必须在10天内对这些请求作出回应。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1(a) 在持有基因工程植物专利的个人或其代理人进入他人耕种的土地,以获取作物样本来确定是否存在违约或专利侵权行为之前,该专利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1(a)(1) 书面通知农场主关于违约或专利侵权行为的指控,并请求允许进入农场主的土地。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1(a)(2) 向秘书提供该通知的副本。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1(a)(3) 获得农场主的书面许可。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1(a)(4) 向农场主提供以下程序的通知,这些程序应按规定适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1(a)(4)(A) 如果农场主拒绝许可,专利持有人可以向发生涉嫌违约或专利侵权行为的县的初审法院(superior court)提出申请,请求颁发允许进入农场主土地的命令。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1(a)(4)(B) 如果专利持有人认为将要取样的作物可能遭受故意损坏或毁坏,该人可以向初审法院(superior court)申请保护令。该保护令应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正常耕作实践(包括收割和耕作)的干扰或妨碍。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1(a)(4)(C) 第52302节中描述的程序。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1(b) 农场主应在收到根据 (a) 款进入土地的请求后10天内,书面同意或拒绝进入。
转基因植物 专利侵权 违约
Section § 52302
如果有人提出请求,一名州政府官员或其指定人员将在农业检测的取样过程中在场。这可能包括取样、监督样本收集或处理取样或分析的其他环节。该官员将指定一名雇员或与不属于任何一方的第三方合作。这些规定在法律的相关章节中有详细说明。专利持有人必须承担此过程中的任何费用。农民和专利持有人都可以在收集样本时在场,并且他们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收到取样细节的通知。
农业取样 取样过程 专利持有人费用
Section § 52303
本法律允许从农业作物的不同阶段采集用于分析的样本,例如当作物仍在生长时、直接从田地里的活植物,或从收获后剩余的植物材料中采集。
用于分析的样本可以从正在生长的作物、从田地中具有代表性的站立植物,或从收获后留在田地里的作物残余物中提取。
作物样本分析 站立作物 代表性植物
Section § 523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转基因植物意外出现在农民的土地上,只要农民不是故意购买或获得这些植物,并且他们是善意行事,不知道这些植物是转基因的,而且发现的这些植物数量非常少(微量),那么农民就不会被追究责任。法院可以在涉及这些植物的法律纠纷中,帮助确定“非常少”具体指什么。然而,这项法律并没有设定一个可接受的转基因植物数量标准,也不会改变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任何责任,并且只适用于与转基因植物相关的案件。
当农民并非故意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故意获得转基因植物,农民是善意行事且不知道该植物的转基因性质,并且当检测到的转基因植物含量达到微量水平时,农民不应因其拥有或占有专利转基因植物在其拥有或占用的不动产上而承担责任。法院确定转基因植物微量水平存在的权力,仅旨在协助裁决与种子标签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拥有权利的专利转基因植物的占有或使用相关的索赔。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旨在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5(a) 确立,或用作确立专利转基因植物可存在的可接受水平的依据。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5(b) 用于改变或限制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责任或补救措施。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2305(c) 用于转基因植物相关法律争议的范围或背景之外。
转基因植物 农民责任 专利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