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专员及其雇员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2272
这项法律要求县农业专员向州局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应涵盖农业现状、病虫害防治工作以及任何病虫害预防或检疫措施。此外,专员还可以包含有关有机农业、生物技术和其他病虫害管理方法的信息。其目的是让局长了解县内的农业活动和问题。这项法律自1999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275
Section § 2276
Section § 2276.5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农业专员作为抵御外来入侵物种的第一道防线的重要性。它突出了他们在食品和农业部长指导下的作用,即保护本州免受对人民、商业和环境的威胁。
该法律还鼓励这些专员在城市地区检测和排除入侵物种方面采取更积极的方法,特别是那些通过园林绿化和庭院维护等活动传播的物种。
Section § 2278
Section § 2279
Section § 2281
在加州执行法律法规时,局长和专员共同承担责任。专员负责地方执法,而局长则监督全州的执法工作。局长会向专员提供如何履行这些职责的指导,重点包括规划、培训和紧急支持等方面。局长还会进行成本分析,以找出县级执法中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
此外,局长和专员会共同制定执法计划的优先事项。每年,局长都会向立法机关汇报所发现的成本和资金问题,包括执法优先事项。
Section § 228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食品和农业部长或农药管理主任如何能向各县分配资金,用于与病虫害控制和农业相关的特定项目。每年,他们可以提供不超过各县前一年在这些共同项目上支出金额的三分之一,但这仅限于州预算中有可用资金并已拨款的情况下。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年度报告必须包含这些项目的详细信息、各县已分配和支出的资金,以及下一年的拟议拨款。报告还会列出自1980年以来,因新的授权或病虫害爆发而获得额外州资金的任何项目。
Section § 2282.5
本法规定,由该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病虫害防治资金的工作计划。该部门必须为这些计划和资金分配设定标准。
在用于病虫害排除工作的拨款中,有550万美元专门用于高风险病虫害的排除。该部门应与县农业专员和行业代表合作制定这些计划。他们应考虑各县的植物运输量、入境点、病虫害检测数量、工作小时数以及检查成功率。
各县必须将其农业项目的资金维持在1997-98财政年度的水平,才能获得资助。高风险病虫害排除的资金必须仅用于该目的或科学评估。在县工作计划获得该部门批准之前,各县不得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Section § 2284
Section § 228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农业专员与对农业感兴趣的人和组织建立联系,以收集信息并改进农业实践。在这里,“农业”包括传统和新型耕作技术、病虫害防治以及农业资源管理。加州农业专员和印章员协会通过提供一个平台,促进关于农业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讨论,从而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