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销售农产品的人,如果提供关于产品产地、生产者身份或生产方式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都是非法的。误导性声明可以通过口头、广告或标牌等方式作出。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90(a) 任何人或实体,或该人或实体的雇员或代理人,通过口头、公开声明、广告、标牌或任何其他方式,就农产品的销售或供应作出虚假、欺骗性或误导性的陈述、声明或主张,涉及以下任何一项的,均属非法: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90(a)(1) 该农产品的生产区域。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90(a)(2) 该农产品的生产者身份。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90(a)(3) 该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和方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90(b) 违反本条规定者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891

Explanation
不用把人告上法庭,秘书长或县农业局长可以对违反本章规定的个人或企业处以民事罚款。每次违规的罚款金额在500美元到5,000美元之间。罚款金额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欺骗的程度,以及罚款如何能阻止违规者将来再次违规。还有一条具体规定(第43003条 (e) 款)也适用于这些罚款。

Section § 89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秘书或农业局长根据第890条或第891条对某人采取行动,这并不妨碍他们就与特定执照或许可证相关的其他违规行为采取进一步行动。

秘书或县农业局长根据第890条或第891条对某人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阻止秘书或县农业局长就违反本法典中特定于特定执照或许可证的规定而采取单独行动。

Section § 8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秘书根据本章收取的民事罚款应如何处理。这些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账户,用于调查和执行农业法律,特别是针对第890条的违规行为。这些资金还可以用于与县农业专员合作,支持执法工作。此外,县农业专员直接收取的任何罚款都将上交给县财务官。重要的是,这些资金可供食品和农业部使用,不受任何财政年度限制。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93(a) 本章规定由秘书收取的全部民事罚款应存入直接农业营销罚款账户,该账户特此在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设立,并应根据收到的投诉或信息用于进行调查和执法行动,这些投诉或信息导致对第890条违规行为的调查。根据本章存入的资金也可用于与县农业专员签订合同,以提供促进本章宗旨的服务,并可用于支付县农业专员根据本章进行的调查和执法行动所产生的费用。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本章存入的所有资金应不考虑财政年度,持续拨付给该部门,用于本章的目的。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93(b) 县农业专员根据本章通过执法行动收取的全部民事罚款应支付给县财务官。

Section § 89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州或县已经对某人违反第890条的行为提起了法律诉讼,他们就不能同时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对该人提起另一项独立的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