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中设有食品和农业部。
食品和农业部组织
Section § 102
这项法律规定,食品和农业局由一位名叫食品和农业局局长的高级官员管理。这个人的薪水是根据政府规定的另一个具体条款支付的。州长负责选择这位局长,并且只要州长愿意,他们就可以一直担任这个职务。
食品和农业局局长 食品和农业局 民事行政官员
Section § 103
本条规定,《加州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某个特定部门的运作方式,除非另有说明。在这些规定中,凡提及“部门负责人”时,就本法典而言,其意指“秘书”。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二章(自第11150条起)规范并适用于本部门的各项行为,犹如这些规定已在本法典中列明;且在该章中,凡出现“部门负责人”或类似称谓时,就本法典而言,其意指秘书。
部门行为 第二章规定 政府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