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81(a) 本部门经州长批准,可以与美国农业部官员或其他州官员合作,在本州以外开展病虫害调查,旨在保护本州农业产业免受任何在本州尚未普遍传播的病虫害侵害。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81(b) 本部门可以与美国农业部签订合作协议,以实施禽流感预防和控制计划。本部门应根据《行政程序法》制定任何必要的法规,以执行协议中规定的计划要求。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农业部门与美国农业部及其他州合作,调查加州以外的病虫害威胁,以保护其农业产业。如果这些威胁(如病虫害)在加州不常见,他们的目标是阻止它们在这里传播。
此外,该部门可以与美国农业部签订协议,专门预防和控制禽流感(一种鸟类流感)。他们必须根据需要制定规则以遵守这些协议,并遵循州政府制定法规的程序。
本条允许局长与其他人或团体签订协议,以协助管理或消除州内的疾病或害虫。这包括与地方政府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合作,以执行相关任务和职责。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向地方县或专员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然而,即使签订了这些协议,局长仍对确保任务完成负有最终责任。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与美国政府机构签订协议,以运行检验计划。这些计划旨在确保肉类和禽肉经过检验,从而使不安全或错误标注的产品不会到达公众手中。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与私人和政府实体签订协议,通过补偿、研究和市场推广等各种项目来支持农业。经立法机关批准,他们还可以为此目的使用联邦和非州资金。赠款通常以竞争方式发放,任何非竞争性赠款都必须遵守州规定。秘书关于赠款发放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且项目程序不受某些政府法规的约束。对于与作物从检疫区运出相关的赠款,优先考虑没有现有规程的高风险作物,同时也要考虑科学标准。可以就资金和赠款的标准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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