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特定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它将“初创”农民或牧场主定义为从事农业或牧场经营十年或以下的人。“资源有限”是指联邦法规中其他地方定义的术语。“办公室”指的是“从农场到餐桌办公室”,而“计划”指的是“从农场到社区食品枢纽计划”。

“社会弱势”也在相关法律的其他地方有定义,而“可持续农业生产实践”包括加州农业部门概述的有机、生态和其他环保型农业方法。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0(a) “初创”,就农民或牧场主而言,指实际且实质性参与农场或牧场经营十年或以下的人。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0(b) “资源有限”的定义与《联邦法规汇编》第7篇第760.107节中的定义相同。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0(c) “办公室”指本部门的“从农场到餐桌办公室”。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0(d) “计划”指“从农场到社区食品枢纽计划”。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0(e) “社会弱势”的定义与第512节中的定义相同。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0(f) “可持续农业生产实践或方法”指基于本部门确定的方法,为加州农业进行的实践,包括但不限于有机方法、生物防治和病虫害综合管理,以及对土壤改良、灌溉、耕作、收获、运输和销售具有生态效益的手段。

Section § 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农场到社区食品枢纽计划”,旨在通过简化学校和机构采购本地生产的环保食品的流程,来改善本地食品系统。该计划将由加州“农场到餐桌办公室”管理,并由一个由可持续农业、食品供应链和本地食品系统等多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工作组提供指导。如果工作组成员与申请拨款的组织存在利益冲突,例如他们与该组织有关联,则必须回避相关决策。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回避,他们仍可继续为计划的制定提供指导。工作组成员将获得每日津贴,并且该工作组不受《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通常的公共会议要求的约束。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1(a) 特此设立“农场到社区食品枢纽计划”,旨在试点投资于资本聚集和分销基础设施,以增加学校和其他机构对本地、环境可持续、气候智能型和公平生产食品的采购,建设更好的食品系统经济,支持本地农业经济,加速气候适应和韧性,并为食品系统工人提供公平的工资和工作条件。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1(b) 该计划应由本部门的“农场到餐桌办公室”管理。在管理该计划时,该办公室应组建并咨询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应由至少七名在食品枢纽运营和 (a) 款所述领域拥有专业知识的个人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大学农业与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可持续农业与研究教育计划的代表、本部门的BIPOC生产者咨询委员会和小型生产者咨询委员会的代表、具有建立食品枢纽经验的技术专家、具有与小型和处于社会劣势的农场合作经验的生产者、加工商或采购商等食品供应链代表,以及至少一名在推动支持本地食品系统的食品系统改进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代表。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1(c)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1(c)(1) 如果工作组成员所任职董事会或其他任何职务的实体打算申请或已申请该计划下的拨款,则该成员应回避任何涉及拨款申请评分或拨款资金分配的事项。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1(c)(2) 根据 (1) 款回避的工作组成员仍可在工作组中任职,为计划的制定提供一般性指导。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1(d) 工作组成员应获得合理的每日津贴。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1(e) 工作组不受《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1部分第9条(自第11120节起))的约束。

Section § 59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鼓励建立和维护“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这些食物枢纽从当地农场(特别是小型和弱势生产者)收集并分销产品,以服务于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如学校和食物银行。该计划提供规划和开发补助金来支持新的食物枢纽,并要求它们遵守所有相关法律。获得补助金的机构必须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该计划可以接受各种来源的资金,州办公室将每年报告食物枢纽的进展,重点关注其财务可行性和影响力。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a) 该计划应激励创建和永久维持服务公众的集聚和分销企业,即“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这些枢纽可由非营利组织、学区、县教育局、合作社、食品和农业相关企业或认证B型企业运营。“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a)(1) 作为本地或区域农场或牧场的集聚者和供应链中介,特别是那些优化可持续农业生产实践或方法并遵守州劳动实践的农场或牧场。“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优先服务(但不限于)面积为500英亩或以下、合作社所有,或由社会弱势、初创、资源有限、退伍军人或残疾农民或牧场主拥有的农场或牧场。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a)(2)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优先将第 (1) 款所述农场或牧场的食品分销给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重点是该地区的公立学校和食物银行。食品的分销可承包给增值中介,例如农产品、谷物、肉类或海鲜加工商,前提是这些食品最终以优先方式提供给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a)(3) 确保与其合作的农场和牧场遵守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劳动和环境要求及标准。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b) 该计划应优先创建新的“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并可分两个阶段实施,具体如下: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b)(1) 在计划的第一阶段,该办公室应在全州范围内征集和选择符合 (a) 款要求的“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提案,并向选定的提案授予规划补助金。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b)(2) 在计划的第二阶段,该办公室应从根据第 (1) 款获得规划补助金的提案中至少选择三个,并向这些提案授予开发补助金,用于每个“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为期五年的资本和运营开支。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c) 作为根据 (b) 款第 (2) 项收到资金的条件,“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应在收到资金后的五年内,每季度向该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0231.5 条的规定,但在根据 (b) 款第 (2) 项首次授予开发补助金后的至少五年内,该办公室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9795 条向立法机关提交关于“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状况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在以下所有领域的进展信息: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d)(1) 财务自给自足的可行性。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d)(2) 采购食品的农场数量和类型(按规模和所有权划分),以及从每个农场采购的食品量。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d)(3) “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所服务的机构数量和类型,以及提供给每个机构的食品量。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92(e) 该计划或根据 (b) 款第 (2) 项获得开发补助金的“农场到社区食物枢纽”可接受联邦、州、行业、慈善和私人资金来源。

Section § 59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于2034年1月1日失效,除非在该日期之前通过一项新法律来更改或延长其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