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61

Explanation
如果有官方检查员提出要求,找到并看管动物的人必须将该动物交给检查员。

Section § 17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动物被移交给检查员,任何人将其从检查员手中带走都是违法的,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任何人从检查员占有的动物中移走已交付给该检查员的任何动物,均属非法。

Section § 17063

Explanation
如果动物被检查员带走并且有烙印,局长必须在烙印记录中查找,以找出谁是它的主人。

Section § 170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品牌或标记已正式备案,局长必须立即向品牌或标记的所有人发送书面通知。

Section § 17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发现动物且无法找到其所有者,并且该动物价值超过225美元时应采取的步骤。秘书必须准备并分发一份关于动物被扣押和即将出售的通知。该通知应发送给县农业部门以及销售类似动物的相关销售场。该通知还必须在畜牧识别局的办公室张贴14天。

这些动物的清单,连同其识别特征(如烙印),必须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份广泛阅读的畜牧业出版物上公布。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065(b) 该通知应在畜牧识别局的每个办公室的公告板上张贴14天。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065(c) 除了张贴和分发该通知外,秘书应定期公布根据本节发出通知的动物清单,包括有烙印动物的烙印和描述以及无烙印动物的描述,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全境普遍发行的畜牧业出版物的分类广告栏中刊登。

Section § 17066

Explanation
如果动物的估价低于 $225,畜牧识别局可以张贴为期五天的通知。之后,局长可以将该动物公开出售,并根据从第 17091 节开始的特定规则管理出售所得款项。

Section § 17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发现并收留一只动物时,他们必须提供一份通知,描述该动物的特征,例如体重、性别、品种、颜色以及任何识别标记或烙印。该通知还必须包括该动物何时何地将被出售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7068

Explanation
如果您认为自己拥有一只动物,您在通知张贴后有最多14天的时间向主管提供您的所有权证据。主管将随后决定您是否确实拥有该动物。

Section § 17069

Explanation
如果你能证明你是某只动物的主人,主管会把动物还给你,但你必须先支付动物被看管期间产生的所有照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