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才算作“合法围栏”,用于圈养或阻挡牲畜。对于铁丝网围栏,要被视为合法,它必须有三根牢固固定的带刺铁丝,安装在坚固的立柱上,立柱间距不超过16.5英尺,且其中一根铁丝距离地面至少四英尺。任何强度相同或更强,无论材料如何的围栏,也符合条件。能有效阻止牲畜通行的牲畜防护栏也包含在合法围栏的定义中。

合法围栏是指任何良好、坚固、实质且足以阻止牲畜进出的围栏。任何铁丝网围栏,除非其具有三根拉紧的带刺铁丝,牢固地固定在强度合理的立柱上,立柱牢固地插入地面,间距不超过一杆,且其中一根铁丝应至少高出地面四英尺,否则不属于本条文所指的良好且实质的围栏。任何其他种类的高度、强度和容量等于或大于本文所述铁丝网围栏的铁丝网或其他围栏,均属于本条文所指的良好且实质的围栏。“合法围栏”一词包括其宽度、深度、栏杆间距和结构能有效阻止牲畜通过的牲畜防护栏。

Section § 1712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一个主要用于放牧的县的自家地盘上发现走失的动物,除非你的地盘被坚固的围栏完全围住,否则你不能声称拥有它,也不能对它享有留置权。

在任何主要用于放牧并根据本条规定宣布的县或县的某个部分,任何人无权收留在其场所内或其拥有占有权的场所内发现的任何走失动物,亦无权对其享有留置权,除非该场所完全被良好且坚固的围栏围住。

Section § 17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内主要用于牲畜放牧的特定区域。这些区域包括特里尼蒂县、沙斯塔县、锡斯基尤县、拉森县和莫多克县的某些部分或全部。第17124节中可能还规定了其他主要用于放牧的区域。

这种指定的目的可能与这些地区的土地管理和农业规划有关。

以下县或县的部分区域被宣布主要用于放牧: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123(a) 特里尼蒂县中位于第17125节所述区域之外的部分。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123(b) 沙斯塔县中位于第17126节所述区域之外的部分。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123(c) 锡斯基尤县、拉森县和莫多克县。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123(d) 根据第17124节被宣布主要用于放牧的任何县或县的部分区域。

Section § 17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监事会通过发布一项法令,正式宣布该县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主要用于放牧。

Section § 17125

Explanation

本法规明确了加利福尼亚州特里尼蒂县某些不主要用于放牧的区域。它详细说明了被排除在牧场分类之外的具体节、四分之一节以及周边区域。这些区域包括位于不同镇区和范围内的特定节,其中一些通过精确的边界描述进行了具体界定。此外,美国 299 号公路周边的一段土地也包含在此列表中,覆盖公路中心线两侧各 500 英尺的范围。

特里尼蒂县的以下区域被宣布不主要用于放牧: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125(a) 31 N., R. 12 W. 的第 1、2、3、10、11、12、13、14、15 节的全部;31 N., R. 11 W., M.D.M. 的第 7 节和第 18 节的北 1/2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125(b) 起始于 33 N., R. 9 W. 的第 7 节和第 18 节以及 33 N., R. 10 W. 的第 12 节和第 13 节的共同节角,然后向西 20 链;然后向北 20 链;然后向西 20 链;然后向北 50 链;然后向东 17.09 链;然后南偏西 32°,5.41 链;然后南偏东 59°,13.12 链;然后南偏东 42° 30´,4.80 链;然后北偏东 22°,5.41 链;然后北偏西 22°,4.90 链;然后北偏西 75°,3.40 链;然后北偏西 33°,2.45 链;然后北偏西 58°,4.47 链;然后向东 15.02 链;然后南偏西 10°,4.66 链;然后南偏东 22°,3.75 链;然后北偏东 12°,8.04 链;然后向东 2.00 链;然后向北 9.361/2 链;然后北偏东 14° 30´,10.58 链;然后北偏西 20° 30´,0.42 链;然后向东 17.59 链;然后向南 30.00 链;然后向东 20.00 链;然后向南 40.00 链;然后向西 10.00 链;然后向南 20.00 链;然后向西 30.00 链,至起始角并在此闭合。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125(c) 起始于第 17 节西南四分之一节的东北角;然后沿该四分之一节的东线和第 20 节西北四分之一节的东线向南,至该四分之一节的东南角;然后沿该四分之一节的南线和第 19 节东北四分之一节的南线向西,至该四分之一节的西南角;然后沿该四分之一节的西线和第 18 节东南四分之一节的西线向北,至该四分之一节的西北角;然后沿该四分之一节的北线和第 17 节西南四分之一节的北线向东,至该四分之一节的东北角和起始点;即为 33 N., R. 8 W., 迪亚布罗山基准和子午线的第 17 节西南四分之一节、第 18 节东南四分之一节、第 19 节东北四分之一节和第 20 节西北四分之一节。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125(d) 美国 299 号公路以及公路中心线两侧 500 英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7125(e) 33 N., R. 9 W., M.D.M. 的第 5 节的全部。

Section § 17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了加利福尼亚州沙斯塔县的一个特定区域,该区域并非主要用于放牧。它通过界线和地理参照物(如灌溉区和萨克拉门托河)来描述这个区域。这一澄清有助于理解该土地的主要用途及其法律指定。

宣布沙斯塔县以下界址范围内的区域并非主要用于放牧:
起点为雷丁赠地线与安德森-卡顿伍德灌溉区西北角的交汇处, thence 沿该雷丁赠地线向南至与已解散的快乐谷灌溉区边界的第一个交汇处; thence 沿该已解散的快乐谷灌溉区边界逆时针方向至北纬30度、西经4度、M.D.B.和M.第20区东南角; thence 沿区划线正东方向至安德森-卡顿伍德灌溉区西边界线; thence 沿该灌溉区边界逆时针方向至卡顿伍德溪; thence 沿卡顿伍德溪向下至其与萨克拉门托河的汇合处; thence 沿该安德森-卡顿伍德灌溉区最东部和北部边界线逆时针方向,包括跨越萨克拉门托河,至起点。

Section § 17127

Explanation
如果沙斯塔县或特里尼蒂县的监事会决定土地区域不再主要用于放牧,他们可以通过一项规定,允许在该区域的开放、未围栏的土地上捕获走失动物。这旨在将全州范围的规定适用于这些区域,一旦最初区别对待的理由不再有效。

Section § 17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继续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县执行关于合法围栏和侵入动物的旧规定,但有一些修改。在特里尼蒂县、沙斯塔县(不包括特定区域)和西斯基尤县,1850年和1859年的现有法律仍然有效,但对走失的山羊、猪或家猪的规定有所更新。如果这些动物在这些县内游荡或侵入他人土地,现在可以被收容。这些法律将一直有效,直到根据法律的另一部分进行修改。

题为“关于合法围栏和侵入合法围封土地的动物的法案”的法令,于1850年3月30日通过(第49章,1850年法规),以及题为“关于圣贝纳迪诺、科卢萨、沙斯塔、特哈马和普莱瑟县合法围栏的法案”的法令,于1859年4月18日批准(第266章,1859年法规),只要这些法令的规定适用于或影响特里尼蒂县、沙斯塔县(第17126节所述部分除外)和西斯基尤县,则继续有效,但山羊、猪或家猪除外,当这些山羊、猪或家猪在这些县内走失或侵入他人土地时,可以被收容。本章规定适用于这些县的山羊、猪或家猪,但在所有其他方面,本节中指定的法令在这些县内继续完全有效,经确定,特里尼蒂县、沙斯塔县(第17126节所述部分除外)和西斯基尤县的现有情况要求这些法令在这些县内继续适用,直至根据第17124节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