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501(a) 牛、犊牛、马、骡、绵羊、猪、山羊或黇鹿,或家禽,应按照本节规定的方法屠宰。任何州机构不得签订合同、购买、采购或出售任何动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除非该动物的屠宰符合本章规定。本章适用于从事本节所列动物屠宰业务的任何人,或在这些动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随后出售或用于商业目的时屠宰这些动物的任何人。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501(b) 所有受本部分管辖的牛、犊牛、马、骡、绵羊、猪、山羊或黇鹿,或受第12部第1部分(自第24501节起)、第2部分(自第25401节起)和第3部分(自第26401节起)管辖的家禽,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规定方法屠宰: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501(b)(1) 动物在被切割、束缚、吊起、摔倒或抛掷之前,应通过击昏枪、枪击、电击或化学方法,或任何其他快速有效的方法使其失去痛觉,但家禽可以被束缚。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501(b)(2) 动物应按照犹太教或任何其他规定屠宰方法的宗教信仰的仪式要求进行处理、准备屠宰和屠宰,该屠宰方法通过用锋利工具同时瞬间切断颈动脉,导致脑部贫血而使动物失去意识。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部门规定定义的淘汰蛋鸡和小型猎禽的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