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屠宰牛、羊和家禽等特定动物的具体方法。这些动物在屠宰前必须先失去意识,可以通过使用击昏枪或枪击等工具,或通过某些宗教习俗(如犹太教仪式)规定的方法,即快速切断动脉使其失去意识。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淘汰蛋鸡和小型猎禽。此外,任何从事商业用途动物屠宰的业务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包括州机构在购买或出售这些动物时。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501(a) 牛、犊牛、马、骡、绵羊、猪、山羊或黇鹿,或家禽,应按照本节规定的方法屠宰。任何州机构不得签订合同、购买、采购或出售任何动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除非该动物的屠宰符合本章规定。本章适用于从事本节所列动物屠宰业务的任何人,或在这些动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随后出售或用于商业目的时屠宰这些动物的任何人。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501(b) 所有受本部分管辖的牛、犊牛、马、骡、绵羊、猪、山羊或黇鹿,或受第12部第1部分(自第24501节起)、第2部分(自第25401节起)和第3部分(自第26401节起)管辖的家禽,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规定方法屠宰: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501(b)(1) 动物在被切割、束缚、吊起、摔倒或抛掷之前,应通过击昏枪、枪击、电击或化学方法,或任何其他快速有效的方法使其失去痛觉,但家禽可以被束缚。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501(b)(2) 动物应按照犹太教或任何其他规定屠宰方法的宗教信仰的仪式要求进行处理、准备屠宰和屠宰,该屠宰方法通过用锋利工具同时瞬间切断颈动脉,导致脑部贫血而使动物失去意识。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部门规定定义的淘汰蛋鸡和小型猎禽的屠宰。

Section § 19501.5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部门在1993年底前制定并执行关于家禽屠宰的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任何从事家禽屠宰业务且其产品最终被出售或用于商业用途的人,但对于某些豁免于特定章节的家禽加工厂,则存在例外。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501.5(a) 部门应当不迟于1993年12月31日,制定关于家禽屠宰的规章以实施第19501条,并在其后执行这些规章。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9501.5(b) 根据(a)款制定的规章,适用于任何从事家禽屠宰业务的人,或适用于任何屠宰家禽且该家禽全部或部分随后出售或用于商业目的的人,但第1950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对于本州内根据第24712、24713或24714条豁免于第12部第1编第2章(自第24651条开始)的任何家禽加工厂,部门不得使用人员执行这些规章。

Section § 19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屠宰动物的法规应尽可能与美国农业部制定的指导方针相似。

Section § 19503

Explanation

加州农业部负责执行第19501条中关于动物屠宰方式的规定。在1968年3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任何需要的时候,该部门必须制定不同种类牲畜的屠宰方法,确保这些方法符合第19501条的标准。他们也可以批准第19501条中未提及的其他方法,但不能禁止第19501条允许的任何方法。

农业部应执行第19501条的规定,并被授权和指示履行以下职责:
在1968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其认为适宜的任何时候,指定针对第19501条中列举的每种牲畜的屠宰方法以及与屠宰相关的处理方法,这些方法应符合第19501条的规定。此外,该部门可以指定第19501条中未明确描述的其他方法。但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该部门禁止第19501条中明确允许的任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