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州销售农药的规定。任何在加州销售的农药产品都必须支付规定的磨坊税,这是一种按销售额每美元收取的小额费用。从2024年7月起,磨坊税有具体的费率,每年略有增加。如果农药是组合产品的一部分,且该组合产品主要用于非农药用途,则税费仅针对农药部分的价值。这些税费收入用于支持地方县与农药管理相关的费用,并资助农药管理部门的运作。任何法规变更都被视为紧急措施,以确保公共安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a) 任何人不得销售经局长注册的、拟在本州使用的农药产品,如果本条规定的磨坊税以及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未在第12843节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b) 除(d)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在本州销售经局长注册的农药产品的人,均应向局长支付适用的评估费。这些销售明确包括所有通过电子方式、电话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导致农药产品运至本州或在本州使用的销售。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任何人向本州或在本州内销售或分销的农药产品,均是为在本州使用而销售或分销的。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c) 经注册人申请,局长应确定肥料或纸制品是否被用作农药的载体并以组合形式销售,以及当该产品被设计、开发、制造并主要用于非农药用途时,本条规定的磨坊税是否仅针对农药价值。如果局长发现该组合产品具有此类主要成分,并且其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主要用于非农药用途,则本条规定的评估费应按农药产品活性成分销售价格的等效百分比支付。局长应确定销售价格的该百分比。该百分比应为销售价格中归属于农药部分的比例与组合产品总销售价格的比例。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d) 本条规定的、针对在本州销售的注册农药的评估费,应由首次在本州销售该农药的人或实体支付。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e) 立法机关的意图一直并将继续是,本分部要求部门在本州销售所有农药之前对其进行注册,并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要求部门根据本分部规范和控制农药的使用。除第12841.1节另有规定外,部门应继续按照本条规定,以相同费率对所有注册农业农药和注册非农业农药征收评估费。
(f)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f)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f)(1) 针对在本州使用的所有农药销售,磨坊税应按以下每美元销售额的费率支付: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f)(1)(A) 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含),费率应为每美元销售额24.5密尔($0.0245),针对在本州使用的所有注册农药销售,加上第12841.1节授权的任何额外评估费。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f)(1)(B) 从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含),费率应为每美元销售额27密尔($0.027),针对在本州使用的所有注册农药销售,加上第12841.1节授权的任何额外评估费。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f)(1)(C) 从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含),费率应为每美元销售额29密尔($0.029),针对在本州使用的所有注册农药销售,加上第12841.1节授权的任何额外评估费。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f)(1)(D) 从2027年7月1日起,费率应为每美元销售额30密尔($0.030),针对在本州使用的所有注册农药销售,加上第12841.1节授权的任何额外评估费。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f)(2) 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或其任何修订,应由局长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分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通过。然而,这些法规的通过、修订、重新通过或废止应被行政法办公室视为紧急情况,并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这些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局长修订。局长在通过设定新费率的紧急法规后,应向公众提供其计算、依据或确定新费率所用的信息。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g) 根据本节收取的收入应存入农药管理部门基金并按以下方式分配:

Section § 12841.1

Explanation

局长可以在现有农药销售费之外,额外收取一笔费用,但不包括用于家庭、工业或机构用途的农药。如果需要支持食品和农业部的咨询服务,这笔费用最高可达每美元销售额0.00104美元。这项决定每年都会审查。

收取的资金将存入一个独立账户,并且只能用于协议中规定的咨询服务。这些资金不能用于科学风险评估。该部门可以报销征收费用,任何多收的费用都必须退还。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1(a) 局长可征收一项评估费,除根据第12841条征收的毫厘评估费外,针对本州内所有农药销售,但不包括专门用于家庭、工业或机构用途的农药在本州内的销售。局长每美元销售额最多可额外征收1.04毫厘(0.00104美元),除根据第12841条确定的费率外,如果需要为拨给食品和农业部的拨款提供资金或增加资金,以便根据第11454.2条向该部门提供农药咨询服务。此额外评估费的必要性应由食品和农业部长与局长协商,在考虑所有其他收入来源(包括可能为此目的拨付的任何储备金)后,每年确定。部长的书面决定,包括对特定额外评估费的请求及其依据,应在局长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提交给局长。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1(b) 根据本条征收的收入应每月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的一个独立账户。这些收入只能由食品和农业部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支出,以便根据第11454.2条向该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在根据第11454.2条 (b) 款签署谅解备忘录之前,不得支出资金。食品和农业部将开展的咨询活动仅限于根据第11454.2条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明确授权的活动。这些资金不得用于科学风险评估活动。该部门的收入征收活动应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获得报销。如果局长确定某人有权获得根据本条征收的毫厘评估费的退款,局长应将应退款金额告知食品和农业部长,该退款应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报销。

Section § 12841.2

Explanation

农药管理部必须设立一个宣传教育项目,重点关注农药使用安全。这包括工人安全、环境安全、学校安全以及农药的正确使用。该项目面向所有社区,并考虑了家庭、工业和农业等各种接触场景。它还涵盖了工人的权利以及他们如何秘密举报农药问题。

该项目必须遵循环境正义指导方针,一个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将协助指导其制定。这个新项目将补充而非取代现有处理不同问题的宣传工作。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2(a) 农药管理部应设立一项计划,开展工人安全、环境安全、学校安全以及农药的正确处理和使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和标准: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2(a)(1) 该计划应涵盖所有社区,包括城市、乡村和郊区社区。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2(a)(2) 所有潜在的接触机会,包括家庭、工业和农业用途。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2(a)(3) 工人以及可能接触农药者的权利和程序,以及如何提交保密投诉。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2(b) 该计划应依照该部门的环境正义指导方针进行。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2(c) 主任应任命一个由相关利益方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就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意见。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2(d) 本计划应补充而非取代当前已有的、不涉及本计划所处理问题的其他宣传工作。

Section § 128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将来自特定农药销售评估费的资金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那些空气质量不佳的县,这些县被称为“不达标区域”。这些资金用于支持各县管理和执行田间熏蒸剂使用规定。这笔钱来源于农药销售额中极小的一部分(0.5毫厘),并且是除了通常分配给各县的资金之外的额外款项。每个符合条件的县至少获得五万美元,其余资金则根据它们处理熏蒸剂相关任务的工作量进行分配,例如发放许可证以及与其他县相比的熏蒸剂使用量。

只有农药管理部已设定熏蒸剂排放限值的县才能获得这些款项。“不达标区域”是指联邦空气质量规划中指定的不符合1小时臭氧标准的地区。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3(a) 尽管有第2282条、第12784条和第12841条的规定,局长仍应从农药管理部基金中通过毫厘税征收的收入中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不得超过本州所有农药销售额每美元0.5毫厘($0.0005)所产生的收入,支付给不达标区域的县,以协助这些县根据第3章(自第14001条起)及其发布的法规,管理和执行田间熏蒸剂使用限制。这些资金应在根据第12841条分配的资金之外,并应根据 (c) 和 (d) 款中规定的标准分配给各县。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3(b) 在本条中,“不达标区域”是指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81.305条中为空气质量规划目的,在题为“加利福尼亚州 - 臭氧(1小时标准)”的图表中指定的区域。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3(c) 根据 (a) 款可用于支付的资金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分配: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3(c)(1) 不达标区域内的每个县应至少分配五万美元 ($50,000)。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3(c)(2) 剩余金额应根据熏蒸剂相关工作量分配给各县,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3(c)(3) 为熏蒸剂发放的限制使用材料许可证的数量。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3(c)(4) 在上一财政年度,每个县的田间熏蒸剂施用量占所有不达标区域内所有县总施用量的比例。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3(d) 只有农药管理部在当前或上一财政年度已根据第3章(自第14001条起)及其发布的法规,为其设定了熏蒸剂排放限值的不达标区域内的县,才能获得根据 (c) 款中规定的标准分配的款项。

Section § 12841.4

Explanation

在加州注册用于农业或结构用途的农药产品,如果这些产品以特定类型的塑料容器出售,那么每家公司都必须建立或加入一个回收这些容器的计划。这些容器,特别是高密度聚乙烯(HDPE)制成且容量不超过55加仑的,必须按照专业工程协会设定的具体标准进行回收。公司需要将回收记录保存四年,并允许当局进行审计。

此外,这些公司必须每年向州政府证明他们已符合这些回收要求。州主管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这项回收要求,如果联邦法规出台,主管可以调整州法规以保持一致,确保加州的规则同样严格。

此外,州政府将计算这些容器的回收率,提出改进回收计划的建议,并每年在线公布这些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4(a) 每一位在本州销售使用的生产农业用或结构用农药产品的注册人,如果产品包装在55加仑或以下容量的硬质、不可再填充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容器中,则应建立回收计划,或证明参与了回收计划,以确保HDPE容器得到回收。容器回收应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美国农业与生物工程师学会S596标准,题为《农药和农药相关产品塑料容器回收》,于2006年2月发布。这些标准要求的记录应保存四年,并应接受主管的审计。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4(b) 根据本节规定被要求建立或参与回收计划的注册人,应当至少每年向主管提供一份文件,证明已符合此要求。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4(c)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4(c)(1) 主管可以制定法规以实现本节的目的。在联邦农药容器回收计划被采纳后,主管可以制定法规以符合联邦计划。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4(c)(2)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部门采纳的任何监管标准应至少与(a)款中提及的标准一样严格。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41.4(d) 部门应估算农药容器的回收率,并提出计划改进建议,并每年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此信息。

Section § 1284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销售经主管注册的农药产品,你需要保存所有销售交易的详细记录,为期四年。这些记录应保存在本州或经批准的其他地点。主管可以随时检查这些记录,并且这些记录必须清楚地显示你已支付在加州销售的每种农药产品的所有必要费用。

任何在本州销售经主管注册的农药产品供使用的人,都应当在本州,或经主管许可在其他地点,保存所有农药交易的准确记录,为期四年。这些记录须接受主管的审计,并且应清楚地证明已支付在本州销售供使用的每种注册农药产品的所有适用评估费。

Section § 12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款项必须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具体是在每个日历季度(3月、6月、9月和12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这些付款必须附带一份由主任指定的申报表。如果付款逾期或支付金额不足,将加收应付金额10%的罚款。

Section § 128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州局长和县农业专员将制定规则,以决定如何将农药费用资金分配给不同的县。这些规则将基于各县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开支。 标准包括各县在执行农药使用方面的有效性、其病虫害防治检查的彻底性,以及在各县注册的病虫害防治企业和专业人员的数量。它还考虑了参与农药监管的县级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各县在这些活动上的支出金额、获得认证的私人农药使用者数量,以及各县使用的农药总量。

Section § 128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支付给各县的资金,即使通常被视为一般性拨款,也将同时被视为报销这些县在管理和执行自第15201条开始的特定法规时所产生费用的方式。

Section § 12845

Explanation
局长有权制定规则,要求个人或公司提供某些信息。这些信息是进行审计和履行其他职责所必需的。这些规则可能包括关于本州农药季度销售额和销售量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28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销售农药时,销售发票上需要注明,相关费用将由首次在该州销售农药的个人或公司支付。所有其他农药销售发票,除非是用于家庭或工业用途的零售,也必须包含此说明。但是,只有负责支付该费用的人员或公司才能在发票上将具体的费用金额或费率作为单独项目列出。

农药首次在本州内销售或销往本州的销售发票,应显示第 12841 和 12841.1 节中规定的评估费将由首次在本州销售农药供本州使用的人员或实体支付。所有其他在本州内销售或销往本州的农药销售发票,零售销售仅标明用于家庭、工业或机构用途的非农业农药除外,应在发票上注明评估费将予支付,并可显示代表该评估费的金额或费率。但是,只有实际支付评估费的人员才可在销售发票上将评估费的金额或费率作为单独项目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