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属于虚假标识: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81(a) 包装或标签上载有关于该物品或其中所含任何成分或物质的虚假或误导性声明、设计或装置。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81(b) 包装或标签在农药的制造或生产地点方面存在虚假标识。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81(c) 它是对另一物品的仿冒品,或以另一物品的名义出售。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881(d) 其标签或标识旨在欺骗或误导购买者。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农药的包装或标签包含关于产品或其成分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则该农药被视为虚假标识。它还涉及关于农药产地的虚假声明、以欺骗性名称销售产品,或使用误导买家的标签。
如果农药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被视为“虚假标识”:如果原始内容物已被部分或完全替换为其他物质;如果其质量或纯度低于标签上或注册时所承诺的;如果包装的重量或体积未准确标明;或者如果标签与主管批准的版本不符。
这项法律解释了农药何时被视为贴错标签。如果标签没有清楚地列出每种活性成分的名称和百分比以及惰性成分的总百分比,或者只是列出名称而没有百分比,那么它就被视为贴错标签。然而,喷雾助剂有一个例外——如果它们注明了无效成分的总百分比,就不需要标注“活性”或“惰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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