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591(a) 任何制造或分销肥料的人,在从事该活动之前,应针对其经营的每个工厂和营业地点,从秘书处获得许可。在颁发许可之前,秘书处应要求核实申请人是符合本章规定的肥料制造商或分销商。所有许可应在每个奇数年的1月续期,并且如果是在同年的1月颁发,则有效期至下一个偶数年的12月31日。但是,仅分销或零售包装的农业矿物质、包装的商品肥料、有机投入物或包装的有益物质(单独或组合),且带有另一持证人注册标签的人,无需获得该许可。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591(b) 在本州内制造或分销,或打算制造或分销第14512.5节所定义的硝酸铵的任何人,在申请许可时,应将该活动或意图告知秘书处。该人获得的许可应将该人标识为硝酸铵的制造商或分销商。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4591(c) 许可费不得超过三百美元 ($300)。秘书处可根据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将许可费降低到较低的费率,该费率应能提供足够的收入以执行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