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9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农药使用相关的各种术语,特别是侧重于氯吡嘧啶等除草剂。它明确指出氯吡嘧啶是一种化学物质,并将堆肥描述为经过分解的有机废弃物。“部门”一词指农药管理部。除草剂被定义为一种杀灭杂草的农药,“草坪和草地使用”指在草坪和草地上施用除草剂,但不包括农业区域。法律还提到了堆肥中的持久性残留物,这些是有害的除草剂残余,可能会影响植物健康。最后,它区分了“植物”(指理想的植被)和“杂草”(指在不希望其生长的地方生长的植物)。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0(a) “氯吡嘧啶”指3,6-二氯-2-吡啶羧酸。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0(b) “堆肥”指通过对从城市固体废弃物中源头分离或在集中设施中分离的有机废弃物进行受控生物分解而产生的产品。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0(c) “部门”指农药管理部。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0(d) “除草剂”指第12753节所定义的、旨在杀死杂草的农药。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0(e) “草坪和草地使用”指在草坪和草地上住宅或非住宅用途的除草剂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公园、办公楼和高尔夫球场内的草坪和草地。草坪和草地使用不包括在草皮农场、未开垦的开放空间、农业牧场或耕地农田中的草坪和草地上的除草剂使用。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0(f) “堆肥中持久性残留物”指堆肥中除草剂的残留物,其含量和形式可能对植物造成毒性或损害。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0(g) “植物”指除杂草以外的理想植被。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0(h) “杂草”指第12759节所定义的、在不希望其生长的地方生长的任何植物。

Section § 13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只有获得许可的病虫害防治经销商才能销售含有氯草啶酸的农药。

此外,这类农药,特别是那些用于草坪和草皮的,只能销售给持有特定病虫害防治许可证或证书的人员。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1(a) 除依照《食品和农业法典》第6部第7章(自第12101条起)获得许可的病虫害防治经销商外,任何人不得销售含有活性成分氯草啶酸的农药。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1(b) 含有活性成分氯草啶酸且标明用于草坪和草皮(包括高尔夫球场)的农药,只能销售给依照《食品和农业法典》第6部第8章(自第12201条起)获得许可的合格施药人员,或依照《食品和农业法典》第7部第3章(自第14151条起)获得证书的合格施药人员。

Section § 13192

Explanation
截至2003年4月1日,部门需要确定氯吡嘧磺隆除草剂在草坪和草皮上的哪些用途不会在堆肥中产生持久性残留物。如果任何用途可能导致持久性残留物,部门必须限制这些用途,或完全取消它们。
不迟于2003年4月1日,部门应根据第12824条和第12825条,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2(a) 书面确定氯吡嘧磺隆除草剂在草坪和草皮上的那些用途,对于这些用途,没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堆肥中存在持久性残留物。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2(b) 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2(b)(1) 对未根据(a)款的确定中识别的氯吡嘧磺隆除草剂在草坪和草皮上的用途施加适当的限制。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3192(b)(2) 取消部门认定可能导致堆肥中存在持久性残留物的任何草坪和草皮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