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协会的董事会应当促使在财政年度或日历年度结束后不迟于120天内,向协会成员发送一份协会运营年度报告,除非章程中明确规定免除该报告。
如果章程要求,协会当前财政年度的三个月、六个月或九个月期间的协会运营中期报告,应当提供给协会成员。
该年度报告和任何此类中期报告应当包括截至该截止日期的资产负债表。该财务报表应当根据账簿编制并与账簿相符。它应当以协会健全会计实务认可的形式编制,或经正式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批准。
本条规定,协会董事会必须在财政年度或日历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向其成员发送一份年度运营报告,除非章程规定不需要。该报告以及财政年度内任何要求的中期报告,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这份财务报表需要根据健全的会计实务或由注册会计师编制,并以协会的账簿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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