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工商、经销商、分销商或其代理人从事针对农业生产者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是违法的。这包括干预生产者的权利、基于合作议价协会会员身份进行歧视,以及提供诱因使其放弃此类协会。法律还禁止散布关于财务或运营的虚假信息。

此外,法律要求合作协会和加工商都必须真诚、善意地就农产品的定价和合同条款等问题进行谈判。合作社有具体的指导方针,包括由生产者拥有、拥有可执行的合同,以及拥有足够的资源在谈判中有效代表其成员。这些规定旨在支持农业行业的公平交易,并保护生产者的权利和协会。

任何加工商、经销商、分销商或任何此类人员的代理人,或就 (d)、(e) 和 (f) 款而言,任何合作议价协会或协会的任何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不公平贸易行为且非法: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a) 干预、限制、胁迫或抵制生产者行使其根据第 54402 条规定保障的权利。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b) 因生产者加入任何合作议价协会或与该协会签订合同,而在任何原生农产品的价格或购买的其他条款方面歧视任何生产者。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c) 向生产者支付或借贷金钱,或给予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物品,以诱导或奖励其拒绝或停止加入合作议价协会,或违反其在该协会的会员协议。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d) 恶意或明知地提供关于受本章约束的任何人员的财务、管理或活动的虚假报告。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e) 拒绝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期限内,怀着达成协议的真诚愿望和认真解决分歧的尝试,与合作议价协会就合作议价协会所代表的任何商品的价格、销售条款、合同生产商品的报酬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谈判或议价,包括拒绝遵守第 3.5 条(自第 54451 条起)规定的程序;或拒绝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期限内,怀着达成协议的真诚愿望和认真解决分歧的尝试,与加工商就合作议价协会所代表的任何商品的价格、销售条款、合同生产商品的报酬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谈判或议价,包括拒绝遵守第 3.5 条(自第 54451 条起)规定的程序。本款不适用于为酿酒而购买的鲜食葡萄。此外,本款仅限于从事水果、坚果或蔬菜加工的加工商、经销商或任何此类人员的代理人,以及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作议价协会: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e)(1) 根据合作议价协会的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该协会完全由生产者拥有和控制。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e)(2) 合作议价协会与其成员签订有可执行的合同。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e)(3) 合作议价协会拥有合理充足的财政资源和管理能力,以实现其成立宗旨。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e)(4) 合作议价协会通过其自身成员代表足够数量的生产者或足够数量的任何特定商品,或两者兼有,使其成为生产者与经销商议价的有效代理人。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e)(5) 合作议价协会的职能之一是作为其生产者成员的主体或代理人,与经销商谈判或议价,以确定其商品的生产、销售和营销方面的价格、销售条款、合同生产商品的报酬以及其他合同条款。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f) 拒绝就合作议价协会所代表的任何商品的价格、销售条款、合同生产商品的报酬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谈判或议价。本款仅适用于其成员生产为酿酒而购买的鲜食葡萄,或其成员生产 (e) 款中未指明的任何其他商品,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作协会: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f)(1) 根据合作议价协会的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该协会完全由生产者拥有和控制。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f)(2) 合作议价协会与其成员签订有可执行的合同。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f)(3) 合作议价协会拥有合理充足的财政资源和管理能力,以实现其成立宗旨。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4431(f)(4) 合作议价协会通过其自身成员代表足够数量的生产者或足够数量的任何特定商品,或两者兼有,使其成为生产者与经销商议价的有效代理人。

Section § 544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加工商、处理商、分销商或其代理人拒绝与代表他们曾有业务往来的生产者的合作议价协会进行谈判,则某些规则将适用于他们。“先前交易往来”指在过去五年中的任意两年内有过业务交易。如果一家企业是新迁入加州的,或者由具有此类历史的其他实体合并而成,或者使用受这些规则约束的先前企业的设施,那么它们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第54431条 (e) 款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下加工商、处理商、分销商或任何此类人员的代理人:他们拒绝按照此类规定,与代表曾与该加工商、处理商、分销商或任何此类人员的代理人有过先前交易往来的生产者的合作议价协会进行谈判或议价。
就本条而言,“先前交易往来”指该加工商、处理商、分销商或任何此类人员的代理人,在紧邻的过去五年中的任意两年内,从合作议价协会所代表的生产者那里购买过商品。但是,如果该加工商、处理商、分销商或任何此类人员的代理人是新近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其方式包括:从其他州或国家迁至本州;由曾与议价协会有过先前交易往来的其他商业实体合并而成;或者新成立并实质性地利用与先前本身受第54431条 (e) 款约束的加工商相同的加工设施,则其仍受第54431条 (e) 款的约束。

Section § 54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第54431条 (e)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合作社在与自己的成员进行业务往来时。

Section § 5443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加工商、处理商、分销商或其代理人没有义务与合作议价协会就商品进行特定时期的谈判或就具体条款达成一致。但是,如果法律的其他条款有要求,他们仍然必须进行谈判并遵守某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