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7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设立一个计划,用于认证大米的特定、可验证属性。委员会可以自行运营该计划,也可以聘请合格组织来执行。要获得资格,一个组织必须准确认证不同形式大米的属性,例如种子、稻谷或精米。然而,该计划不允许进行有机认证,并且参与此认证计划不代表对生产或市场标准的任何认可。

Section § 55071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希望在加州认证大米的组织提交其认证程序和标准。这必须符合国际公认的身份保持计划或认证计划。

他们应提供关于种子生产者、处理者和检查员必须提供和核实的信息。这包括检查员的资格、培训以及抽样方法等检查过程。它还规定了认证标准,并概述了认证的决策过程。

这些计划由委员会保存,并应要求向公众开放。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 委员会应要求任何寻求根据本条认证大米的组织,提交国际公认的身份保持计划或认证计划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1) 应要求种子生产者、生产者和处理者提供的关于生产、种植、调理或加工实践的最低信息,以及核实所收到信息的方法。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2) 所有检查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3) 检查和测试方法程序,包括对抽样方法的完整描述。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4) 认证标准和待认证的属性。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5) 关于认证程序、标准和方法的决策过程。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b) 认证计划应由委员会保存,并应要求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55072

Explanation

负责大米认证的机构必须准确记录其认证活动。这些记录需要保存三年,并且只要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就必须提供以供检查。

认证大米的组织应当保存所有与认证相关的活动的准确账簿、账目和记录。这些记录应当保存三年,并应当在委员会书面要求后的任何合理时间提交以供检查。

Section § 55074

Explanation
每次水稻种植季结束后,负责认证水稻的团体必须制作一份所有已获得认证或正在等待认证的水稻种植者的名单。这份名单随后会提交给委员会,并供任何人查看。

Section § 5507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大米生产商、经销商和认证机构必须在收到请求后72小时内,向大米委员会提供记录以供检查。这些记录,以及任何商业秘密或机密数据,不被视为公共记录,也不会公开披露。委员会也无需在收到传票后获取其不持有的记录。如果记录被发布,敏感信息,如财务详情、供应商身份或商业秘密,必须被删除。本章的记录仅可通过第55071节和第55074节中的具体引用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55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有人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证特定区域内生产的所有大米具有特定品质或特性。一旦大米获得认证,只要其特性得到妥善保持,就可以相应地贴上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