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 委员会应要求任何寻求根据本条认证大米的组织,提交国际公认的身份保持计划或认证计划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1) 应要求种子生产者、生产者和处理者提供的关于生产、种植、调理或加工实践的最低信息,以及核实所收到信息的方法。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2) 所有检查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3) 检查和测试方法程序,包括对抽样方法的完整描述。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4) 认证标准和待认证的属性。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a)(5) 关于认证程序、标准和方法的决策过程。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71(b) 认证计划应由委员会保存,并应要求向公众开放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