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可以在违反行为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县的高级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违反或即将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作出的任何命令。
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可以禁止任何数量的被指控违反相同规定或命令的被告,尽管他们的财产、权益、住所或营业地点可能在多个县,且违反行为是独立且不同的。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程序,在所有其他方面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七编第3章(自第525条起)规定的管辖。
局长可以在县法院采取法律行动,阻止某人违反或计划违反与本章相关的规定或命令。这意味着即使违规者来自不同的县,且违规行为各不相同,他们仍可以在一个法庭案件中一并处理。此类案件将遵循另一部法律程序指南中提及的规则。
如果有人违反本章规定,他们必须为每项违规行为支付500到1000美元的罚款。收取的款项将存入州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该部门还可以追回调查费用,但不包括律师费或其他行政费用,前提是必须有法院定罪或达成和解。如果案件没有提交法院,他们就不能追回这些费用。
如果你被要求支付这些调查费用,你可以要求由第三方会计师进行审计,费用由你承担。该部门必须在2002年6月1日前制定这项审计程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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