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银行或信托公司何时可以购买、持有、租赁或取得房地产。他们可以为了业务需要这样做,例如用于办公、存储记录或未来的业务扩张。银行也可以在帮助清偿债务或通过止赎程序时取得房产。此外,他们还可以购买房产以保护其财务利益。银行还可以出售或租赁其拥有的房产,如果获得专员的批准,也可以将其与其他房产进行交换。

银行或信托公司仅可按以下方式购买、取得、持有或租赁不动产或其权益:
(a)CA 金融 Code § 1320(a) 为其总行和分支机构的使用、运营或办公所需,或为存储记录或其他个人财产所需,或为其高级职员或员工办公所需,或为未来业务扩张合理所需,或与其业务经营合理相关的。银行用作其银行营业场所的不动产,除其业务交易所需的空间外,还可包括可出租作为收入来源的其他空间。
(b)CA 金融 Code § 1320(b) 为全部或部分清偿其业务过程中先前产生的债务而转让给它的。
(c)CA 金融 Code § 1320(c) 其在所持有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项下的止赎销售中,或在其有利的判决或裁定项下购买或取得的。
(d)CA 金融 Code § 1320(d) 为尽量减少或防止任何留置权或其中权益的损失或毁损而必须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
(e)CA 金融 Code § 1320(e) 根据第1322条规定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
银行或信托公司可出售、租赁或抵押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或经专员书面批准,将其交换为其他不动产。

Section § 132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银行或信托公司必须尽快出售根据第1320条不允许用于特定目的的房地产,只要出售所得能够弥补相关贷款或投资的任何损失。此外,银行不得利用以这种方式获得的房地产从事未经授权的业务,除非是为了收回未偿债务所必需。

Section § 1322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了加州商业银行如何参与房地产开发,以促进就业和设施建设。银行可以直接投资房地产项目,也可以通过合伙企业和公司进行投资,但总投资额不能超过特定限额,例如未经特别批准不得超过银行资产的10%。银行在开始这些投资前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批准依据是银行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的安全性。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即可进行投资,除非专员在45天内另有决定。

(a)CA 金融 Code § 132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
(1)CA 金融 Code § 1322(a)(1) 有必要增加本州房地产开发和建设领域的就业机会,并提供额外的住房和商业设施。
(2)CA 金融 Code § 1322(a)(2) 在商业银行界存在促进和协助本州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展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CA 金融 Code § 1322(a)(3) 通过授权商业银行以创业方式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管理,利用该专业知识和能力是适当和恰当的。
(b)CA 金融 Code § 1322(b) 在本节中,“房地产投资”指所有形式的房地产投资,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以合伙、合资或其他投资方式进行。它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分割和开发房地产或其中任何权益,建造住宅或商业改良设施,以及拥有、出租、租赁、管理、经营以获取收益或出售该财产。
(c)CA 金融 Code § 1322(c) 商业银行可以收购并持有从事房地产投资的一家或多家公司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1) 商业银行根据本款授权进行的投资,(2) 商业银行根据本款授权向其持有股份的公司或为其利益提供的任何贷款和担保,以及 (3) 根据 (d) 款授权进行的房地产投资的总和,除非专员书面批准更高的比例,否则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的10%。
(d)CA 金融 Code § 1322(d) 商业银行可以从事房地产投资。根据本款授权进行的所有房地产投资总额,除非专员书面批准更高的比例,否则不得超过银行的股东权益总额。
(e)CA 金融 Code § 1322(e) 在首次从事本节授权的房地产投资活动之前,商业银行应向专员提交申请,以批准其房地产投资总体计划。批准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应包含经银行董事会批准或采纳的房地产投资总体计划的副本,其中应简要说明银行将投资的公司的活动或银行将从事的活动,或两者兼有,拟投资的大致金额,这些活动或投资的多样化程度(如有),以及首次投资的大致日期,并应由银行首席执行官签署。除非专员发现 (1) 商业银行的资本、资产、管理、收益和流动性综合来看不令人满意,或 (2) 商业银行从事房地产投资或收购并持有房地产投资公司股份的计划不安全或不稳健,否则专员应批准该申请。批准申请应在申请提交给专员后的第46天被视为获得批准,除非专员在此之前对申请作出最终决定或延长批准或拒绝申请的期限。就本款而言,批准申请应在专员收到基本符合本款要求的申请之日被视为已提交给专员。提交批准申请时,申请人应向专员支付五百美元 ($500) 的申请费。
(f)CA 金融 Code § 1322(f) 根据本节修订前版本合法进行的任何投资的合法性,不应受本节现有形式的影响,本节也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改变此前合法进行的任何投资。

Section § 1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或外国银行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如果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个人好处,以帮助他人在银行获得贷款、让银行购买其债务或透支账户,则构成重罪。简单来说,银行员工不得为提供特殊金融便利而收受贿赂或个人报酬。

Section § 1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的任何领导层或员工,例如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如果明知故犯地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侵占银行财产,并意图欺骗或欺诈,则构成重罪。此外,对于未能准确记录或故意遗漏银行账目中有关此类财产交易的重要记录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Section § 1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银行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明知故犯地同意制作或发布关于银行财务状况的虚假陈述,或者拒绝在银行账簿中进行必要的记录,或者阻止检查员审查这些账簿,他们就犯下了重罪。

Section § 1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银行想要公布其财务信息,比如它拥有的(资产)和它欠的(负债),它不能将这些信息与其他银行的数据混在一起。每家银行都必须单独列出自己的财务详情。

Section § 1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散布损害加州银行财务声誉或稳定性的虚假谣言或言论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可能导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该法律还指出一个例外,即另一法律条款(第 329 条)不适用于此处。

(a)CA 金融 Code § 1327(a) 任何故意且明知地制作、散布或传播给他人任何书面、印刷或口头的陈述或谣言,而该陈述或谣言与事实不符,并直接或间接贬损在本州经营的任何银行的财务状况,或影响其偿付能力或财务地位,或明知地教唆、协助、促使或诱导他人发起、传播或散布任何此类陈述或谣言的,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b)CA 金融 Code § 1327(b) 第 329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条。

Section § 1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出租保管箱并存放个人物品。当客户签订租赁或储存协议时,如果是在银行现场签署,必须立即收到一份副本;如果是在其他地方签署,则必须在10天内收到。合同签署后不应留有任何空白处供填写。如果有多名客户签署协议且居住在同一地址,可以将副本交给其中一名客户;但其他签署协议且不住在同一地址的客户也必须收到副本。如果银行不遵守规定,则需对客户因此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失负责。客户除了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外,还可以寻求其他法律补救。

(a)CA 金融 Code § 1328(a) 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从事出租保管箱业务,并可以在其银行营业场所接收个人财产进行保管和储存。
(b)CA 金融 Code § 1328(b) 任何由银行或信托公司准备并由客户签署的保管箱租赁协议或个人财产保管和储存协议的副本,如果协议是在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营业场所签署的,则应在协议签署时交付给客户。如果协议不是在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营业场所签署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应在收到协议后的10个日历日内将协议副本邮寄或交付给客户。合同不得包含任何供客户签署合同后填写的空白处。如果多于一名客户签署了协议,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将副本邮寄或交付给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任何一名客户来遵守本节规定。副本也应邮寄或交付给签署了协议但不住在同一地址的任何其他客户。在本节中,“副本”指复制品、传真件或复本。未能遵守本节规定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对其客户因该未能遵守而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害承担责任。本节提供的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的,并且是本州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或处罚的补充。

Section § 13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银行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个人或财务上牵涉其中,银行不得购买任何财产或财产权益,除非事先获得银行董事会的批准。购买价格也不得超过该财产的当前市场价值。“控制人”在法律法规的另一节中有进一步定义。

Section § 1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与银行有牵连——具体来说,被称为“相关人员”——未经银行董事会事先批准,你不能购买银行的资产或金融债务。此外,你支付的金额不能低于这些资产的市场价值。如果你违反这项规定,你将向州政府支付你违规购买资产价值两倍的罚款。

(a)CA 金融 Code § 1330(a) 在本节中,“相关人员”具有第1329条(a)款所规定的含义。
(b)CA 金融 Code § 1330(b) 未经银行董事会事先批准,且金额低于当时的当前市场价值,银行的任何相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或对购买银行的任何债务或资产感兴趣。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每次违规,应对本州人民承担所购买资产市场价值两倍的责任。

Section § 1331

Explanation

本节禁止银行获取、持有或为其自身的证券或其控制人的证券提供信贷。如果银行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巨额罚款,金额相当于所涉证券或信贷最高价值的两倍。

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为防止先前债务损失而采取的必要行动,或经专员批准的情况。为防止损失或赎回证券所必需的某些交易也获得豁免。

(a)CA 金融 Code § 1331(a) 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金融 Code § 1331(a)(1) “持有证券”指维持、减少或清偿最初为获取证券而产生的债务。
(2)CA 金融 Code § 1331(a)(2) “控制人”具有第1250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金融 Code § 1331(a)(3) “证券”具有以下含义:
(A)CA 金融 Code § 1331(a)(3)(A) 当用于银行时,“证券”具有第1200节(c)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金融 Code § 1331(a)(3)(B) 当用于任何其他人时,“证券”具有《公司法典》第25019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金融 Code § 1331(b) 任何银行均不得获取、持有、以其证券为担保提供信贷,或为获取或持有银行自身或银行任何控制人的证券而提供信贷。
(c)Copy CA 金融 Code § 1331(c)
(1)Copy CA 金融 Code § 1331(c)(1) 任何银行违反本节规定获取或持有证券的,应向本州人民承担相当于该证券市场价值、账面价值或票面价值(以最高者为准)两倍的责任。
(2)CA 金融 Code § 1331(c)(2) 任何银行违反本节规定提供信贷的,应向本州人民承担相当于所提供信贷金额两倍的责任。
(d)CA 金融 Code § 1331(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交易:
(1)CA 金融 Code § 1331(d)(1) 银行为减少或防止因先前善意订立的债务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所必需的任何获取或信贷延期。
(2)CA 金融 Code § 1331(d)(2) 银行根据本分部以及《公司法典》第1篇第1分部(自第100节起)的适用规定赎回其任何可赎回证券。
(3)CA 金融 Code § 1331(d)(3) 银行获取其任何证券,但(1)或(2)款所述类型的获取除外,如果该获取事先获得专员批准。
(e)CA 金融 Code § 1331(e) 第329节的规定不适用于本节。

Section § 1332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比如高级职员或普通员工,拿走或滥用银行的钱、财产或信用,他们就犯了重罪。如果他们被判有罪,就必须把钱全额还给银行。这条规定不会改变任何其他关于此类犯罪惩罚的法律。

Section § 1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任何银行董事,如果参与导致银行破产的欺诈行为,或者明知故犯地违反法律或玩忽职守,都将构成轻罪。

如果银行破产,除非调查显示银行管理负责且合法,否则将被视为欺诈性破产。

(a)CA 金融 Code § 1333(a) 本州银行的每位董事,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犯有轻罪:
(1)CA 金融 Code § 1333(a)(1) 在该银行欺诈性破产的情况下,该董事参与了欺诈行为。
(2)CA 金融 Code § 1333(a)(2) 作为董事故意从事任何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或故意不履行法律作为董事对其施加的任何职责。
(b)CA 金融 Code § 1333(b) 就本条而言,银行的破产被视为欺诈性破产,除非经调查发现其事务管理清晰、合法,并以代理人收取服务报酬时依法应遵守的同等谨慎和勤勉进行。

Section § 1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任何银行职员或代理人,如果代表银行担保或背书超出银行法定贷款限额的承诺,则构成轻罪。这意味着他们不能让银行承担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贷款或债务风险。

本州任何银行的职员或代理人,如代表该银行制作或交付任何担保或背书,从而使该银行可能就其任何贴现票据、汇票或债务承担责任,且金额超出该银行合法可发放的贷款和贴现总额,则犯有轻罪。

Section § 1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银行董事同意一项决定,允许向银行的另一位董事发放超过法定限额的贷款或贴现,或者基于董事负有责任的文件发放此类贷款或贴现,那么该董事可能被控轻罪。

Section § 1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州立银行的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或雇员,将银行资金存入另一家公司,并附带明确或默示的协议,即接收存款的公司将向该银行的任何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或雇员提供贷款,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一项重罪。

Section § 1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银行高级职员或雇员若在银行董事会例会之间隐瞒贷款或证券买卖等财务活动,即构成轻罪。法律还要求,如果法律有规定,这些活动必须向董事会报告。故意不这样做将被视为刑事犯罪。

Section § 1338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银行的员工,比如高级职员、出纳员或办事员,或者你为个人银行家工作,如果你明知银行或银行家已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却仍然接受存款,你就违法了。这样做被视为轻罪,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Section § 1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银行的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故意制作虚假记录、遗漏必要信息,或篡改、销毁记录,意图欺骗审查银行状况或事务的人,他们就犯了重罪。如果这些行为旨在误导任何负责审查银行交易或状况的人,无论是内部、外部还是政府审查员,这些行为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1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获得法律批准或专员许可,银行不得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角色或责任。“普通合伙人”的定义参照《公司法》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1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规定,如果银行或其代理人根据一项特定的商业法规(第 (7507.6) 条)收到了通知,那么他们在指派他人寻找或收回车辆时,必须同时且以相同的方式,将该通知的详细信息告知被指派人。这里的“指派”一词,指的是商业法规中的一个特定定义。

银行或其代理人,凡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7507.6) 条收到通知的,不得在未同时且以发出委托的相同方式,将通知中包含的信息告知该委托的受托人的情况下,进行后续的寻人追查、定位或收回车辆的委托。在本条中,“委托”具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7500.1) 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