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与禁止行为总则
Section § 132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银行或信托公司何时可以购买、持有、租赁或取得房地产。他们可以为了业务需要这样做,例如用于办公、存储记录或未来的业务扩张。银行也可以在帮助清偿债务或通过止赎程序时取得房产。此外,他们还可以购买房产以保护其财务利益。银行还可以出售或租赁其拥有的房产,如果获得专员的批准,也可以将其与其他房产进行交换。
Section § 1321
Section § 1322
该法律规定了加州商业银行如何参与房地产开发,以促进就业和设施建设。银行可以直接投资房地产项目,也可以通过合伙企业和公司进行投资,但总投资额不能超过特定限额,例如未经特别批准不得超过银行资产的10%。银行在开始这些投资前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批准依据是银行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的安全性。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即可进行投资,除非专员在45天内另有决定。
Section § 1323
Section § 1324
Section § 1325
Section § 1326
Section § 132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散布损害加州银行财务声誉或稳定性的虚假谣言或言论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可能导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该法律还指出一个例外,即另一法律条款(第 329 条)不适用于此处。
Section § 1328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出租保管箱并存放个人物品。当客户签订租赁或储存协议时,如果是在银行现场签署,必须立即收到一份副本;如果是在其他地方签署,则必须在10天内收到。合同签署后不应留有任何空白处供填写。如果有多名客户签署协议且居住在同一地址,可以将副本交给其中一名客户;但其他签署协议且不住在同一地址的客户也必须收到副本。如果银行不遵守规定,则需对客户因此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失负责。客户除了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外,还可以寻求其他法律补救。
Section § 1329
Section § 133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与银行有牵连——具体来说,被称为“相关人员”——未经银行董事会事先批准,你不能购买银行的资产或金融债务。此外,你支付的金额不能低于这些资产的市场价值。如果你违反这项规定,你将向州政府支付你违规购买资产价值两倍的罚款。
Section § 1331
本节禁止银行获取、持有或为其自身的证券或其控制人的证券提供信贷。如果银行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巨额罚款,金额相当于所涉证券或信贷最高价值的两倍。
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为防止先前债务损失而采取的必要行动,或经专员批准的情况。为防止损失或赎回证券所必需的某些交易也获得豁免。
Section § 1332
Section § 133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任何银行董事,如果参与导致银行破产的欺诈行为,或者明知故犯地违反法律或玩忽职守,都将构成轻罪。
如果银行破产,除非调查显示银行管理负责且合法,否则将被视为欺诈性破产。
Section § 133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任何银行职员或代理人,如果代表银行担保或背书超出银行法定贷款限额的承诺,则构成轻罪。这意味着他们不能让银行承担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贷款或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