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
(a)CA 金融 Code § 1361(a) “银行”指:
(1)CA 金融 Code § 1361(a)(1) 依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的任何商业银行、实业银行或信托公司。
(2)CA 金融 Code § 1361(a)(2) 经专员根据第20章第3条(自第1800节起)许可在本州设立存款代理机构或分行(如第1750节所定义)的任何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就该类别的任何办事处而言。
(3)CA 金融 Code § 1361(a)(3) 依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旨在从事或经专员授权根据第21章第1条(自第1850节起)从事业务的任何公司。
(4)CA 金融 Code § 1361(a)(4) 经专员根据第21章第1条(自第1850节起)许可在本州设立办事处并根据该条在该办事处办理业务的任何外国公司,就该类别的任何办事处而言。
(5)CA 金融 Code § 1361(a)(5) 当用于指代提供信贷的个人时,指第(1)、(2)、(3)或(4)款所定义的银行的任何子公司。
(b)CA 金融 Code § 1361(b) “公司”具有O条例第215.2节(b)分节中规定的含义。
(c)CA 金融 Code § 1361(c)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O条例第215.2节(e)分节第(1)款中规定的含义。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当用于指(a)分节第(2)或(4)款所述类型的任何银行时,包括该银行在本州设立的(a)分节第(2)或(4)款所指类型的每个办事处的经理。
(d)CA 金融 Code § 1361(d) “信贷延期”具有O条例第215.3节中规定的含义。然而,就本分节而言,第215.3节中使用的术语“成员银行”指银行。
(e)CA 金融 Code § 1361(e) “O条例”指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的O条例(《联邦法规汇编》第12篇第215部分(自第215.1节起))。
(f)CA 金融 Code § 1361(f) “子公司”具有《美国法典》第12篇第1841(d)节中规定的含义。然而,就本分节而言,《美国法典》第12篇第1841(d)节中使用的术语“银行控股公司”指《美国法典》第12篇第1841(a)节所定义的银行控股公司,或一家银行;《美国法典》第12篇第1841(d)节中使用的术语“理事会”指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