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去世,并且公共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其遗产,他们可以将逝者的钱留在原先存放的银行。如果遗产中有多余的钱,且不是立即需要用于遗产开销,他们也可以将这些钱存入该账户。管理人不必将这笔钱转交给县财务官。如果需要提取这笔钱来处理遗产或其他事务,公共遗产管理人需要获得法官的批准。

Section § 1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商业银行必须在其规章或与储户的协议中明确说明储户何时以及如何取回他们的钱。除非对所有储户都这样做,否则银行不能忽视取款的通知要求。如果储户要求取回的钱超过银行现有资金,银行必须停止发放新贷款或进行新投资,直到能够满足这些取款请求。

接受储蓄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在其章程或与储蓄存款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向该等存款人偿还存款的时间和条件。银行不得放弃支付任何储蓄存款前的任何通知要求,除非对所有储蓄存款均如此。
每当储蓄存款人要求偿还的金额大于银行可用于该目的的金额时,银行不得进行任何新的贷款或投资,直至该超额要求停止。

Section § 1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法律提到将资金存入储蓄银行,那么这条法律也适用于接受储蓄存款的商业银行。所以,为了这些目的,这些商业银行就被看作是储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