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商业银行不得再贴现、借款或将其资产用作贷款担保,除非遵守本法律部分中列出的具体条件和限制。

Section § 1461

Explanation

加州的商业银行在借钱时可以用自己的资产作担保,但这些资产的价值不能超过所借金额的150%,除非他们获得专员的书面许可。

商业银行作为借款担保而抵押的资产,其价值不得超过借款金额的150%,除非获得专员的事先书面同意。

Section § 14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的商业银行可以借款,最高限额为其股东权益。如果银行需要借入超过此金额的款项,必须首先获得金融专员的书面批准。此外,借入款项总额以及任何以担保债券担保的存款,未经专员批准,不得超过银行的股东权益。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贴现或其他方式借款,并且可以借入以银行拥有的不动产作担保的款项,金额不得超过其股东权益;但除第 (1464) 和 (1465) 条规定外,未经专员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借入超过该金额的款项。
商业银行如此借入的款项,连同其任何以担保债券担保的存款金额,在任何时候,未经专员事先书面批准,不得超过其股东权益的金额。

Section § 1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将其资产作为担保,用于担保来自不同实体的存款,包括美国政府、邮政储蓄、破产遗产、加利福尼亚州及其下属分区和行政区。此外,经专员批准,银行还可以通过抵押其资产来担保应支付给其他州的资金。

商业银行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抵押其资产,以担保美国、邮政储蓄资金、破产案件中遗产、加利福尼亚州或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政治分区、公共公司或行政区的存款资金。经专员事先批准,银行可以抵押其资产,以担保应支付给其他州的资金。

Section § 1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商业银行专门借钱购买美国政府发行的债券、国库券、票据或其他债务。

商业银行可以借款,用于购买美国发行的美国债券、美国国库券、美国票据或美国其他债务。

Section § 14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商业银行在向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等主要联邦金融机构借款时,使用其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

Section § 1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发行两种类型的存款凭证(存单)。一种是可转让的,可以通过背书和交付从一个人转让给另一个人。另一种是不可转让的,只能通过银行的记录进行转让。

商业银行可以发行可通过背书和交付转让的可转让存单,以及只能在银行账簿上转让的不可转让存单。

Section § 1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口不超过5,000人的城镇中的小型商业银行,在1949年10月1日之前已从事此类活动并获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担任保险销售和房地产贷款的代理人或经纪人。这些银行可以从这些服务中赚取费用和佣金,但必须遵守所有监管要求。重要的是,它们不得担保贷款或保险费,也不得保证被保险人所作任何陈述的准确性。

根据最近的官方联邦或州人口普查,位于人口不超过5,000人的地方的商业银行,如果该银行在1949年10月1日从事此类业务并根据《保险法》获得正式许可,则可以作为任何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火灾、人寿或其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过招揽和销售保险以及收取保费,并可就此类服务收取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费用和佣金;如果该银行在1949年10月1日从事此类业务并获得正式许可,则还可以作为他人的经纪人或代理人,促成或获取位于银行所在地100英里范围内的房地产贷款,并可就此类服务收取费用或佣金。在从事上述任何一项业务时,银行应遵守专员的所有相关规章制度,并且不得担保其作为经纪人或代理人促成的任何贷款的本金或利息,或承担或担保通过其作为代理人或经纪人承保的保险单的任何保费的支付,或担保被保险人在提交保险申请时所作任何陈述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