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金融法律条款中“债务”的含义。基本上,它包括一个人直接或间接欠商业银行的所有款项。它涵盖了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和政府等各种实体。每种实体的债务也可能延伸到某些相关方或子公司。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专员可以做出特定豁免,但这需要在债务产生前获得特别批准。

为本条目的目的:
(a)CA 金融 Code § 1480(a) “债务”指一个人主要或次要地对商业银行负有支付义务的总金额。
(b)CA 金融 Code § 1480(b) 一个人的债务包括他人因银行为了该人的利益而发放的贷款而对商业银行负有的债务。
(c)CA 金融 Code § 1480(c) 个人的债务包括其对合伙企业或协会的债务负有责任的合伙企业或协会的债务。
(d)CA 金融 Code § 1480(d) 合伙企业的债务包括对其债务负有责任的其成员的债务。
(e)CA 金融 Code § 1480(e) 公司的债务包括其拥有或控制多数股权的所有子公司的债务,但专员在任何银行在债务产生前提出特别申请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规定的范围和限制除外。
(f)CA 金融 Code § 1480(f) 主权政府或机构的债务包括该政府或机构的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的债务,但专员在任何银行在债务产生前提出特别申请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规定的范围和限制除外。
(g)CA 金融 Code § 1480(g)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包括其拥有或控制多数股权的所有子公司的债务,但专员在任何银行在债务产生前提出特别申请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规定的范围和任何限制除外。

Section § 14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一个人在任何时候可以欠一家商业银行的债务金额上限,其中不包括某些特定类型的债务。无担保债务不得超过银行某些财务组成部分(如股东权益和贷款损失准备金)总和的15%。所有债务,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的,总计不得超过这些组成部分总和的25%。

根据联邦法规,在这些计算中允许排除部分收入。此外,因贴现商业票据(一种短期借款)而产生的债务不得超过40%。银行无需因本规定而减少或处置在发放时合规的现有贷款,也不得被阻止不时续展此类贷款。

任何一人在任何时候欠一家商业银行的义务(如第1480条所定义,但第1485条所述义务和第1483条所述义务除外)不得超过以下限制:
(a)CA 金融 Code § 1481(a) 无担保义务不得超过银行的股东权益、贷款损失准备金、资本票据和公司债券总和的15%。
(b)CA 金融 Code § 1481(b) 所有担保和无担保义务总计不得超过银行的股东权益、贷款损失准备金、资本票据和公司债券总和的25%。
(a)CA 金融 Code § 1481(a)款和本款中的计算应符合商业银行一次性选择不计入所有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部分的规定,并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324部分第324.22条(b)款(2)项所授予的权限。
因贴现由实际拥有该商业票据或商业票据并由该人无限制背书的票据而产生的义务,连同该人的任何担保和无担保义务,不得超过银行的股东权益、贷款损失准备金、资本票据和公司债券总和的40%。
任何商业银行不得仅因本条的修订而被要求处置或减少在发放时符合本分部适用限制的任何贷款,任何此类银行也不得仅因本条的规定而被阻止不时续展任何此类贷款。

Section § 1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债务(例如贷款)不能被视为由个人财产或抵押品担保,除非该抵押品符合特定条件。该财产必须未被专员宣布为不合格,并且其价值应至少比所欠金额高出15%,除非是银行存款,其金额必须与债务金额相等。专员可以制定规则,规定哪些类型的个人财产不能用作担保。

对于声称由不动产担保的债务,它们需要遵守本法中提及的其他特定条款。此外,有担保和无担保的贷款必须由单独的票据代表,不能合并到一张票据中。

除非作为担保的个人财产或抵押品未被专员宣布为不合格种类,并且其市场价值至少比所担保债务的金额高出15%,或者,如果担保是银行存款,其面值应至少等于所担保债务的金额,否则一项债务不应被视为由个人财产或抵押品担保。专员可以通过一般性规定宣布任何特定种类或类别的个人财产不符合作为担保的条件。除非该债务以及担保该债务的留置权符合第 (1486)、(1489)、(1489)、(1494)、(1495) 或 (1496) 条的规定,或第 (1493) 条的第一句,否则一项债务不应被视为由不动产担保。有担保和无担保贷款应由单独的票据代表,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合并在一张或多张票据中。

Section § 1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的商业银行可以开立信用证,并承兑与商品贸易和运输相关的汇票或本票。这些汇票或本票的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并且必须与进出口或国内运输相关,或者有仓单等文件作为担保。银行承兑这些汇票或本票的总额有限制,通常不能超过其财务基础的150%,如果获得特别许可,则不能超过200%;对于单个客户,如果没有额外担保,则不能超过10%。此外,如果银行的承兑通过参与协议出售给其他机构,那么这些限制不适用于该协议所涵盖的部分。

Section § 1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商业银行在获得专员批准后,可以承兑外国银行开出的、付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汇票。但是,银行可以承兑的金额是有限制的。如果承兑金额超过银行自身财务支持(例如股东权益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10%,银行就不能承兑这些汇票,除非这些汇票有担保或所有权文件作为支持。总的来说,银行承兑的汇票总额不能超过其财务支持总额的50%。

经专员批准,商业银行可以承兑由外国银行或银行家开立的、以其为付款人、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不包括宽限期)的汇票,旨在提供美元兑换以满足各相关国家贸易惯例的要求;但任何商业银行不得承兑任何一家银行的此类汇票,如果承兑金额超过承兑银行股东权益、贷款损失准备金、资本票据和公司债券总和的10%,除非该汇票附有转让或担保所有权的文件,或除非银行获得其他充分担保。商业银行承兑此类汇票,无论有担保或无担保,其总额不得超过其股东权益、贷款损失准备金、资本票据和公司债券总和的50%。

Section § 14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类型的贷款和债务,这些贷款和债务不受第1481条限制的约束。这包括由美国政府债务或担保支持的贷款、与联邦储备银行相关的交易、经专员批准的某些贷款,以及由联邦住房管理局担保或保险的债务。它还涵盖了特定的汇票或本票交易、符合联邦储备银行再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交换所交易产生的债务,以及在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外币存款的特殊规定)下以存款为担保的债务。

Section 1481的限制不适用于以下各项,且以下各项不应计入个人为适用这些限制而承担的义务中:
(a)CA 金融 Code § 1485(a) 以美国债务或由美国无条件担保本金和利息的债务为担保的贷款,其市场价值至少比所担保贷款高出10%。
(b)CA 金融 Code § 1485(b) 经专员事先书面批准的、以不少于等额的美国债务或由美国无条件担保本金和利息的债务为担保的贷款,其金额和类型或类别。
(c)CA 金融 Code § 1485(c) 在以下机构作出的担保或无追索权接管或购买承诺所涵盖范围内的贷款:(1) 任何联邦储备银行,(2) 美国,(3) 美国的任何部门、局、委员会、机构或机构,包括任何由美国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公司,或 (4) 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三分部第五部分(自第14000条起)设立的小企业发展公司、城市发展公司或乡村发展公司。
(d)CA 金融 Code § 1485(d) 善意地以实际现有价值为基础开具的、附有可转让提货单的汇票或本票,无论承兑人是否承兑。
(e)CA 金融 Code § 1485(e) 其他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且该汇票符合在联邦储备银行再贴现的条件。
(f)CA 金融 Code § 1485(f) 通过任何票据交换所协会进行日常清算所产生的债务。
(g)CA 金融 Code § 1485(g) 由联邦住房管理局完全担保或完全保险,或由其完全担保或完全保险承诺所涵盖的债务。
(h)CA 金融 Code § 1485(h) 债务,包括其部分,在贷款银行的独立存款账户中获得担保的范围,前提是该存款的担保权益已根据适用法律完善,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金融 Code § 1485(h)(1) 如果存款在担保债务到期前可提取,贷款银行应建立内部程序,以防止未经贷款银行事先同意而解除担保。
(2)CA 金融 Code § 1485(h)(2) 以非其所担保债务的货币计价和支付的存款,如果该货币可自由兑换成美元,则可能符合此例外情况。
(A)CA 金融 Code § 1485(h)(2)(A) 此例外仅适用于该债务中由存款的美元价值所涵盖的部分。
(B)CA 金融 Code § 1485(h)(2)(B) 贷款银行应建立程序,定期重估外币存款,以确保贷款或授信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充分担保。
(i)CA 金融 Code § 1485(i) 第1510条所述的债务。

Section § 1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商业银行在以不动产或租赁权益的第一留置权作为担保发放贷款时必须满足的条件。贷款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根据贷款类型,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或 (30) 年,且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某个百分比,通常在 (60)% 到 (90)% 之间。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农田贷款或短期贷款,它们可能有不同的期限限制和估值要求。此外,如果为了帮助出售银行拥有的不动产,法律也允许银行发放不受这些限制约束的贷款。

Section § 1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房地产上有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并且未能支付所需款项,例如税款或保险费,银行可以提前要求你偿还贷款,或采取其他行动,无论这种违约是否损害了银行在你房产中的担保权益。它适用于州立或国家特许银行,以及任何经州政府允许发放房地产贷款的个人或机构,包括它们的母公司或继承人。

Section § 14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如果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允许银行管理和分配房产保险的赔付款,那么银行就可以这样做,即使导致保险赔付的事件并没有损害该房产的担保权益。

Section § 14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商业银行以不动产的第一留置权或长期租赁权益作为担保来放贷,前提是这些留置权在贷款到期日之后至少还有10年有效期。贷款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发放:如果它们由美国政府或经批准的机构全额担保或承保,如果它们符合《军人再调整法案》下的标准,或者如果贷款涉及小企业管理局的参与。

商业银行可以以不动产的第一留置权或以租赁权益的第一留置权为担保进行贷款,该租赁期在贷款到期日之后至少还有10年不届满,或已延长或续期至在贷款到期日之后至少还有10年不届满,如果满足以下任何分项的标准:
(a)CA 金融 Code § 1489(a) 该贷款由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或由专员为本分项目的批准的任何其他美国机构,作为不动产贷款的保险或担保发行方,全额担保或承保,或由担保或保险承诺所涵盖,无论担保或保险的收益是以现金还是以美国债务形式支付。
(b)CA 金融 Code § 1489(b) 该贷款由美国或其任何机构根据《1944年军人再调整法案》或其任何补充或修订的国会法案全额担保,或者,如果贷款的一部分得到担保,则贷款的未担保部分不超过经适当评估确定的用于贷款目的的财产或租赁权益的合理市场价值的80%。
(c)CA 金融 Code § 1489(c) 该贷款是小企业管理局根据经修订的《小企业法案》,通过即时或延期参与协议进行合作的贷款。

Section § 14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商业银行不能将超过其总资产5%的资金,借给单一公司(以其股票为担保)或单一债务人(以其债券为担保)。但是,美国政府债券、加州政府债券,以及加州某些地方政府实体发行的、适合储蓄银行投资的债券,则不受此限制。

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5%,如果这些贷款是以任何一家公司的股票为担保,或以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债券为担保,但以下情况除外:美国债券或以美国信用为担保支付的债券;加利福尼亚州债券或以加利福尼亚州信用为担保支付的债券;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县、市县、市、大都会水区、学区或灌溉区的债券,这些债券须符合储蓄银行的投资资格。

Section § 14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某些条件下不得以公司证券为抵押发放贷款。首先,如果借款人或承销商被要求购买作为贷款抵押的证券,他们必须已经支付了至少25%的购买义务款项。其次,银行本身不能对偿还贷款负责。第三,贷款期限(包括任何续期)不得超过一年。最后,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财务健康指标(包括股东权益、贷款损失准备金和其他资本工具)总和的25%。

任何商业银行不得以一家或多家公司的证券为抵押发放贷款,且该贷款的偿还由两人或两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地单独(而非共同)承担,但须符合以下任何情况:
(a)CA 金融 Code § 1491(a) 如果借款人或承销商有绝对或或有义务购买作为贷款抵押的证券或其中任何部分,除非借款人或承销商已以现金或等价物支付了购买证券的款项,该款项至少相当于他们为完成证券购买而仍负有义务的各项金额的25%。
(b)CA 金融 Code § 1491(b) 如果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直接、间接或或有地对该贷款或其任何部分的偿还承担责任。
(c)CA 金融 Code § 1491(c) 如果其期限,包括通过明示或默示协议的任何续期,超过一年。
(d)CA 金融 Code § 1491(d) 或在任何情况下,贷款金额超过商业银行股东权益、贷款损失准备金、资本票据和公司债券总和的25%。

Section § 14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为已善意发放的贷款取得额外担保,例如财产的留置权或质押权。它不限制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这种额外担保。

Section § 14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商业银行在已持有房产第一留置权的情况下,再持有或取得该房产的次级留置权。但是,所有此类留置权的总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经正式评估确定的该房产市场价值的90%。银行也可以根据通过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设立的第一留置权的全部金额进行放贷,但同样,该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经评估确定的房产市场价值的90%。

持有不动产第一留置权的商业银行,可以取得、购买并持有,或以另一项紧随其后的次级留置权为抵押进行贷款,但所有此类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经适当评估确定的该不动产公允市场价值的90%。商业银行可以贷款,其金额不得超过构成不动产第一留置权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面值,但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贷款均不得超过经适当评估确定的由该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所涵盖的不动产公允市场价值的90%。

Section § 1494

Explanation
加州的商业银行可以向合作住房公司的股份持有人提供贷款,前提是这笔贷款以其持有的股份和居住权作为担保。银行贷款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还款方式通常是每月等额分期付款,且须在贷款发放后60天内开始还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市场价值的80%。物业的租赁协议必须规定,超过一年的转租或任何变更都需要银行事先批准。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在通知借款人和住房公司后,有权出售这些股份。这类贷款被视为有担保的住宅房地产贷款,并受相关专员发布的法规监管。
商业银行可以以已建成完全产权合作住房公司(定义见《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216条)向租户股东或居民成员发行的股票或会员证书的第一担保权益为担保,以及以担保方式转让借款人在该合作住房公司发行的专有租赁或物业租赁权中的权益进行贷款,前提是该合作住房公司拥有的所有房地产均位于本州内,并进一步规定:
(a)CA 金融 Code § 1494(a) 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以基本等额分期付款方式(或根据《民法典》第1916.5或1916.8条执行的贷款可能授权的变动)偿还,还款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付款应在贷款日期起60天内开始,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此类股票或会员证书公允市场价值的80%;以及
(b)CA 金融 Code § 1494(b) 专有租赁或物业租赁权规定:
(1)CA 金融 Code § 1494(b)(1)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允许或设立超过一年的转租、对该专有租赁或物业租赁权的修订或修改;以及
(2)CA 金融 Code § 1494(b)(2) 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该贷款项下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在未经合作住房公司事先同意或批准的情况下,在向借款人和合作住房公司(地址为受专有租赁或物业租赁权约束的物业地址)发出至少30天事先书面通知后,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方式出售此类股份或会员证书,并将该专有租赁或物业租赁权转让给购买者,购买者应同意作为该转让的条件,纠正其项下的任何违约。
就本分部所有目的而言,此类贷款应被视为有担保的住宅房地产贷款,并应遵守专员发布的实施本节规定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4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商业银行为最多包含四个单元的住宅提供节能升级贷款。该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和安装节能设备,并且必须与另一条款下的其他贷款相关联,贷款金额上限为该关联贷款的10%。银行还可以向已经为此类改进借款的现有借款人发放额外贷款,只要总借款额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房产价值限制。

(a)CA 金融 Code § 1495(a) 商业银行可以以住宅房地产为担保,发放摊还贷款,用于资助购买和安装旨在促进该住宅房地产节能或高效利用能源的材料或设备,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金融 Code § 1495(a)(1) 担保贷款的住宅房地产不得超过四个居住单元。
(2)CA 金融 Code § 1495(a)(2) 该贷款是与根据第1486节授权的同期贷款一并发放的。
(3)CA 金融 Code § 1495(a)(3) 该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1486节授权发放的贷款金额的10%。
(b)CA 金融 Code § 1495(b) 商业银行可以向现有借款人提供额外预付款或额外贷款,以资助购买和安装旨在促进担保贷款的住宅房地产节能或高效利用能源的材料和设备,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金融 Code § 1495(b)(1) 担保贷款的住宅房地产不得超过四个居住单元。
(2)CA 金融 Code § 1495(b)(2) 额外贷款或预付款与现有贷款未偿余额的总和,在购买和安装此类材料和设备后,不得超过第1486节所允许的担保贷款的住宅房地产评估价值的百分比。

Section § 14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定贷款或投资是否由不动产的第一留置权担保。它规定,如果某些类型的留置权或合同没有逾期付款(租赁项下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除外),则不应被视为优先债权。这些包括税收留置权、评估留置权、供水合同留置权、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归业主所有的不动产租赁,以及与灌溉项目相关的留置权,所有这些都需满足特定条件。基本上,只要它们符合关于逾期付款和不动产价值的某些标准,就不会妨碍贷款被视为优先受偿。

为确定任何贷款或投资是否按照本分部的任何规定由不动产的第一留置权担保,除非其中任何分期付款或款项(租赁项下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除外)已到期并拖欠,否则以下各项均不应被视为优先产权负担:
(a)CA 金融 Code § 1496(a) 由美国任何州或属地或其任何区、政治分区或市政公司征收或发行的任何税款、评估或债券的留置权,但针对特定不动产征收的评估留置权以及依法为代替支付该评估而提供或发行的任何债券的留置权除外。
(b)CA 金融 Code § 1496(b) 因合同而产生并用于担保根据合同为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的灌溉提供用水的款项支付的留置权。
(c)CA 金融 Code § 1496(c) 不动产租赁,其中所有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均归业主所有。
(d)CA 金融 Code § 1496(d) 依法为代替支付针对特定不动产征收的评估而提供或发行的债券的留置权,以及为支付该债券而征收的任何评估的留置权,如果该债券的未偿余额与贷款或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本分部的任何规定允许的该不动产公允市场价值的百分比。
(e)CA 金融 Code § 1496(e) 为担保支付任何评估或认购款项而设定的留置权,以符合美国任何州或属地内美国任何灌溉项目相关的美国任何法律的要求,该评估或认购款项可由为执行该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任何公司或协会征收、制定或收取,如果该评估或认购的未偿余额与贷款或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本分部的任何规定允许的该不动产公允市场价值的百分比。

Section § 149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银行发放的贷款超出了本分部设定的某些限额或规定,该贷款本身不会仅仅因此而被视为无效或非法。同样,如果银行收到的贷款超过了允许的金额,这也不会使该贷款对贷款人无效或非法。

Section § 14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向联邦法规定义的特定合格借款人提供消费贷款的州特许银行,都必须遵守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详细载于《美国法典》第10卷第987条及相关的法律修正案中。

如果州特许银行不向这些定义的合格借款人提供或宣传此类贷款,则不违反《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中列出的规定。

(a)CA 金融 Code § 1498(a) 任何州特许银行,如果向受保障借款人提供消费信贷(这些术语的定义见《联邦法规》第32卷A分卷第I章M分章第232部分(自第232.1条开始),如2015年7月22日《联邦公报》第80卷第140号第43560页所公布),则应遵守《美国法典》第10卷第987条的适用规定(经126 Stat. 1785(公法112-239)修订),以及《联邦法规》第32卷A分卷第I章M分章第232部分(自第232.1条开始)的适用规定(如上述日期修订)。
(b)CA 金融 Code § 1498(b) 未向受保障借款人(这些术语的定义见《联邦法规》第32卷A分卷第I章M分章第232部分(自第232.1条开始),如(a)款所述日期修订)推销或提供消费信贷的州特许银行,不违反《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3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