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与投资贷款限额
Section § 1480
本节定义了本金融法律条款中“债务”的含义。基本上,它包括一个人直接或间接欠商业银行的所有款项。它涵盖了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和政府等各种实体。每种实体的债务也可能延伸到某些相关方或子公司。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专员可以做出特定豁免,但这需要在债务产生前获得特别批准。
Section § 1481
本节规定了一个人在任何时候可以欠一家商业银行的债务金额上限,其中不包括某些特定类型的债务。无担保债务不得超过银行某些财务组成部分(如股东权益和贷款损失准备金)总和的15%。所有债务,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的,总计不得超过这些组成部分总和的25%。
根据联邦法规,在这些计算中允许排除部分收入。此外,因贴现商业票据(一种短期借款)而产生的债务不得超过40%。银行无需因本规定而减少或处置在发放时合规的现有贷款,也不得被阻止不时续展此类贷款。
Section § 1482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债务(例如贷款)不能被视为由个人财产或抵押品担保,除非该抵押品符合特定条件。该财产必须未被专员宣布为不合格,并且其价值应至少比所欠金额高出15%,除非是银行存款,其金额必须与债务金额相等。专员可以制定规则,规定哪些类型的个人财产不能用作担保。
对于声称由不动产担保的债务,它们需要遵守本法中提及的其他特定条款。此外,有担保和无担保的贷款必须由单独的票据代表,不能合并到一张票据中。
Section § 1483
Section § 148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商业银行在获得专员批准后,可以承兑外国银行开出的、付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汇票。但是,银行可以承兑的金额是有限制的。如果承兑金额超过银行自身财务支持(例如股东权益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10%,银行就不能承兑这些汇票,除非这些汇票有担保或所有权文件作为支持。总的来说,银行承兑的汇票总额不能超过其财务支持总额的50%。
Section § 1485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类型的贷款和债务,这些贷款和债务不受第1481条限制的约束。这包括由美国政府债务或担保支持的贷款、与联邦储备银行相关的交易、经专员批准的某些贷款,以及由联邦住房管理局担保或保险的债务。它还涵盖了特定的汇票或本票交易、符合联邦储备银行再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交换所交易产生的债务,以及在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外币存款的特殊规定)下以存款为担保的债务。
Section § 1486
Section § 1487
Section § 148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商业银行以不动产的第一留置权或长期租赁权益作为担保来放贷,前提是这些留置权在贷款到期日之后至少还有10年有效期。贷款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发放:如果它们由美国政府或经批准的机构全额担保或承保,如果它们符合《军人再调整法案》下的标准,或者如果贷款涉及小企业管理局的参与。
Section § 149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商业银行不能将超过其总资产5%的资金,借给单一公司(以其股票为担保)或单一债务人(以其债券为担保)。但是,美国政府债券、加州政府债券,以及加州某些地方政府实体发行的、适合储蓄银行投资的债券,则不受此限制。
Section § 1491
这项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某些条件下不得以公司证券为抵押发放贷款。首先,如果借款人或承销商被要求购买作为贷款抵押的证券,他们必须已经支付了至少25%的购买义务款项。其次,银行本身不能对偿还贷款负责。第三,贷款期限(包括任何续期)不得超过一年。最后,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财务健康指标(包括股东权益、贷款损失准备金和其他资本工具)总和的25%。
Section § 1493
本法律条款允许商业银行在已持有房产第一留置权的情况下,再持有或取得该房产的次级留置权。但是,所有此类留置权的总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经正式评估确定的该房产市场价值的90%。银行也可以根据通过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设立的第一留置权的全部金额进行放贷,但同样,该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经评估确定的房产市场价值的90%。
Section § 1494
Section § 149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商业银行为最多包含四个单元的住宅提供节能升级贷款。该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和安装节能设备,并且必须与另一条款下的其他贷款相关联,贷款金额上限为该关联贷款的10%。银行还可以向已经为此类改进借款的现有借款人发放额外贷款,只要总借款额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房产价值限制。
Section § 1496
本法律旨在确定贷款或投资是否由不动产的第一留置权担保。它规定,如果某些类型的留置权或合同没有逾期付款(租赁项下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除外),则不应被视为优先债权。这些包括税收留置权、评估留置权、供水合同留置权、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归业主所有的不动产租赁,以及与灌溉项目相关的留置权,所有这些都需满足特定条件。基本上,只要它们符合关于逾期付款和不动产价值的某些标准,就不会妨碍贷款被视为优先受偿。
Section § 1497
Section § 149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向联邦法规定义的特定合格借款人提供消费贷款的州特许银行,都必须遵守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详细载于《美国法典》第10卷第987条及相关的法律修正案中。
如果州特许银行不向这些定义的合格借款人提供或宣传此类贷款,则不违反《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中列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