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1470(a) 在本条以及第19章第4条(自第1710节起)中,“关联方”一词,当用于指特定人士时,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该特定人士、受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士。
(b)CA 金融 Code § 1470(b) “控制”具有第1250节所规定的含义。
(c)CA 金融 Code § 1470(c) “受规管公司”指银行进行股权投资并由银行控制的任何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实体。
(d)CA 金融 Code § 1470(d) “某人士发行的证券”指由某人士及其任何和所有关联方发行的任何债务、股权或其他证券,为该人士或该人士的关联方利益而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