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证券
Section § 1200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与证券买卖相关的特定术语。当法律提及“要约”或“要约出售”时,指的是试图出售或请求他人购买证券的行为。“出售”或“销售”包括任何出售或交易证券的协议,或对现有证券条款的任何变更。
“证券”指的是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也包括购买这些工具的期权。然而,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本定义不包括银行向普通股股东派发的某些股票股利。
Section § 1202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涉及证券的银行交易无需遵守第1201条常规规定的情况。首先,银行可以以私下、有限的方式要约(而非出售)其证券,无需立即付款或发行,但必须遵守关于要约对象的具体规定。这些要约对象必须要么与银行内部人员有关系,要么拥有足够的经验来理解这项交易。其次,如果银行根据已批准的文件进行股票分割,这项交易也可以获得豁免,除非专员另有决定。最后,银行可以将证券出售给经专员批准计划的特定人员,或者如果某项法规规定该交易获得豁免,除非专员再次另有决定。
Section § 1204
Section § 1205
Section § 1206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对与证券相关的许可证设定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包括要求证券进行托管,使其更难转让,控制其销售所得资金的处理方式,并限制其销售相关费用。该法律授权专员确保这些措施到位,以保护公共利益。
Section § 1208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更改、暂停或取消根据另一条规定,即第 (1205) 条签发的任何许可证。
Section § 1209
Section § 1210
Section § 1211
本法允许银行在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发行、出售或抵押其特殊的金融工具,即资本票据或债券。这些票据或债券可以有特定的条款和利率,并且可能可以转换为股份。如果银行破产清算,重要的是要明白,在向这些票据或债券的持有人支付任何款项之前,债权人和储户对银行的剩余资产拥有优先受偿权。只有在这些主要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从剩余资产中支付票据或债券。法律还规定,银行不得偿还这些票据的本金,除非偿还后银行的财务实力至少保持在这些票据首次发行时的初始水平,除非专员另有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