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开办银行或信托公司,您需要填写一份包含专员要求的具体信息的申请表。提交申请时,您还需要支付5,000美元的费用。

设立和组建从事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的公司的授权申请,应以专员可能要求的形式和包含其可能要求的信息的申请书提出,并应附有五千美元 ($5,000) 的费用。

Section § 102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申请某项事务并联系专员,专员会书面告知他们,可以在实际提交申请前开会讨论任何问题。但是,专员不能在申请正式提交之前就对其作出决定。

Section § 1022

Explanation

在设立新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之前,专员将进行彻底调查。这项审查包括检查组织者的品格和动机、该地区对额外银行设施的需求,以及拟议高级职员和股东的财务和业务资质。他们还会考虑可能影响新银行与社区关系的因素。

申请提交后,专员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或促使进行仔细的调查和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022(a) 组织者或发起人的品格、声誉和财务状况,以及他们寻求组建拟议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动机。
(b)CA 金融 Code § 1022(b) 对银行或信托设施或(视情况而定)额外银行或信托设施的需求,并特别考虑现有银行或信托设施的充足性以及对进一步银行或信托设施的需求。
(c)CA 金融 Code § 1022(c) 拟议银行或信托公司高级职员的品格、财务责任、银行或信托经验以及业务资质。
(d)CA 金融 Code § 1022(d) 拟议股东和董事的品格、财务责任、商业经验和地位。
(e)CA 金融 Code § 1022(e) 专员认为可能相关的、与拟议银行或信托公司及其与当地关系相关的其他事实和情况。

Section § 1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专员在批准设立新银行或信托公司之前必须核实的事项。专员需要确保新公司能造福公众,很可能成功运营,拥有合法目标和充足的资本。专员还会检查高级职员是否具备适当经验,公司名称不会与现有公司混淆,并且所有法律要求都已满足。

专员可自行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该申请,但除非他或她已确认以下事项令其满意,否则不得批准该申请:
(a)CA 金融 Code § 1023(a) 拟设立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将促进公共便利和利益。
(b)CA 金融 Code § 1023(b) 拟设立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有合理成功的运营前景。
(c)CA 金融 Code § 1023(c) 设立该银行的目的仅限于本分部所设想的合法目标。
(d)CA 金融 Code § 1023(d) 拟议的资本结构是充足的。
(e)CA 金融 Code § 1023(e) 拟议的高级职员和董事具有足够的银行或信托经验、能力和声誉,以提供合理成功的运营前景。
(f)CA 金融 Code § 1023(f) 拟议的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名称与在本州开展业务或曾在本州开展业务的任何其他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名称不相似,以至于可能引起混淆。
(g)CA 金融 Code § 1023(g) 申请人已遵守本分部的所有适用规定。

Section § 1024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专员权力,评估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是否可能成功运营并符合公共利益。如果潜在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曾被判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专员可以认定他们不适合担任该职务。同样,如果控制拟设银行的人背景可疑,则可能被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然而,这些并非专员在评估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潜在成功或利益时可以使用的唯一标准。

(a)CA 金融 Code § 1024(a) 在本节中,“控制权”具有第1250节规定的含义。
(b)CA 金融 Code § 1024(b) 为第1023节之目的,专员可认定:
(1)CA 金融 Code § 1024(b)(1) 如果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拟任高级职员或董事曾被判犯有或不抗辩答辩任何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则该人未具备足以合理保证成功运营的充分资质。
(2)CA 金融 Code § 1024(b)(2) 如果任何拟控制该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人或该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曾被判犯有或不抗辩答辩任何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则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设立不会促进公共便利和利益。
(c)Copy CA 金融 Code § 1024(c)
(b)Copy CA 金融 Code § 1024(c)(b)款不应被视为专员为第1023节之目的认定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拟任高级职员或董事不具备足以合理保证成功运营的充分资质,或认定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设立不会促进公共便利和利益的唯一理由。

Section § 1025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申请将被拒绝,专员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你。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此通知,并告知你有权讨论申请可能被拒绝的原因。为了安排这次会面,你需要在收到通知后的20天内向专员提交书面请求。如果你请求会面,他们不能在会面发生之前拒绝你的申请。

至少在拒绝申请前30天,专员应通过邮件或其他送达方式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拟拒绝申请的意图以及申请人有权与专员会面讨论拒绝理由。该会面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发出拟拒绝通知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送达专员。如果提出了该会面请求,则在会面之前不得拒绝该申请。

Section § 1026

Explanation
专员有权批准设立旨在经营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的公司的申请。在给予批准时,专员可以设定他们认为对公众来说是必要、合理或有利的任何条件。

Section § 1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专员批准,可以专门设立一家新银行,以协助银行合并或某方取得另一家银行的控制权,并且这家新银行可以在合并或收购后继续存在。关于银行设立的一些现有条款不适用于此过程。但其他从第 370 节开始的具体法规将适用。 如果您想出于这些目的设立银行,在申请批准时必须支付 2,500 美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