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和组建从事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的公司的授权申请,应以专员可能要求的形式和包含其可能要求的信息的申请书提出,并应附有五千美元 ($5,000) 的费用。
银行业申请
Section § 1021
如果有人想申请某项事务并联系专员,专员会书面告知他们,可以在实际提交申请前开会讨论任何问题。但是,专员不能在申请正式提交之前就对其作出决定。
申请流程 专员会谈 申请前咨询
Section § 1022
在设立新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之前,专员将进行彻底调查。这项审查包括检查组织者的品格和动机、该地区对额外银行设施的需求,以及拟议高级职员和股东的财务和业务资质。他们还会考虑可能影响新银行与社区关系的因素。
申请提交后,专员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或促使进行仔细的调查和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022(a) 组织者或发起人的品格、声誉和财务状况,以及他们寻求组建拟议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动机。
(b)CA 金融 Code § 1022(b) 对银行或信托设施或(视情况而定)额外银行或信托设施的需求,并特别考虑现有银行或信托设施的充足性以及对进一步银行或信托设施的需求。
(c)CA 金融 Code § 1022(c) 拟议银行或信托公司高级职员的品格、财务责任、银行或信托经验以及业务资质。
(d)CA 金融 Code § 1022(d) 拟议股东和董事的品格、财务责任、商业经验和地位。
(e)CA 金融 Code § 1022(e) 专员认为可能相关的、与拟议银行或信托公司及其与当地关系相关的其他事实和情况。
银行设立要求 信托公司批准 专员调查
Section § 1023
这项法律规定了专员在批准设立新银行或信托公司之前必须核实的事项。专员需要确保新公司能造福公众,很可能成功运营,拥有合法目标和充足的资本。专员还会检查高级职员是否具备适当经验,公司名称不会与现有公司混淆,并且所有法律要求都已满足。
专员可自行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该申请,但除非他或她已确认以下事项令其满意,否则不得批准该申请:
(a)CA 金融 Code § 1023(a) 拟设立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将促进公共便利和利益。
(b)CA 金融 Code § 1023(b) 拟设立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有合理成功的运营前景。
(c)CA 金融 Code § 1023(c) 设立该银行的目的仅限于本分部所设想的合法目标。
(d)CA 金融 Code § 1023(d) 拟议的资本结构是充足的。
(e)CA 金融 Code § 1023(e) 拟议的高级职员和董事具有足够的银行或信托经验、能力和声誉,以提供合理成功的运营前景。
(f)CA 金融 Code § 1023(f) 拟议的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名称与在本州开展业务或曾在本州开展业务的任何其他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名称不相似,以至于可能引起混淆。
(g)CA 金融 Code § 1023(g) 申请人已遵守本分部的所有适用规定。
专员批准 公共便利 成功运营
Section § 1024
本节赋予专员权力,评估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是否可能成功运营并符合公共利益。如果潜在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曾被判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专员可以认定他们不适合担任该职务。同样,如果控制拟设银行的人背景可疑,则可能被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然而,这些并非专员在评估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潜在成功或利益时可以使用的唯一标准。
(a)CA 金融 Code § 1024(a) 在本节中,“控制权”具有第1250节规定的含义。
(b)CA 金融 Code § 1024(b) 为第1023节之目的,专员可认定:
(1)CA 金融 Code § 1024(b)(1) 如果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拟任高级职员或董事曾被判犯有或不抗辩答辩任何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则该人未具备足以合理保证成功运营的充分资质。
(2)CA 金融 Code § 1024(b)(2) 如果任何拟控制该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人或该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曾被判犯有或不抗辩答辩任何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则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设立不会促进公共便利和利益。
(c)Copy CA 金融 Code § 1024(c)
(b)Copy CA 金融 Code § 1024(c)(b)款不应被视为专员为第1023节之目的认定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拟任高级职员或董事不具备足以合理保证成功运营的充分资质,或认定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设立不会促进公共便利和利益的唯一理由。
银行高级职员资质 银行董事资质 涉及欺诈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