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延迟可用性政策披露
Section § 1420
本节定义了与金融机构和存款账户相关的关键术语。
“存款机构”包括根据特定联邦法案定义的各种受保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储蓄银行。这些机构必须是受保的,或根据适用的美国法律有资格申请保险。
“存款账户”是指在这些机构中,账户持有人可以进行提款和转账的账户,它包括储蓄账户、活期账户和股份账户等类型,但不包括定期存款。
Section § 1421
在你开立银行账户之前,银行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你何时可以取出你通过支票存入的资金。这是他们关于资金可用性的一般政策。此外,银行还必须向客户提供预印存款单或自动取款机信封等物品,上面应有此政策的清晰摘要。如果你存入的支票不能立即提取,银行必须准确告知你何时可以动用这笔资金。
Section § 1422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计息账户的利息或股息时,银行必须在收到支票或类似存款的临时贷记后立即开始计算,不能延迟。但是,如果支票存入后跳票(未能兑现),银行无需支付这些资金的利息。
Section § 14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银行或类似机构不遵守本法律条款中规定的规则,它必须赔偿其错误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对于个人,法院可以额外判给50美元到500美元不等的金额。在集体诉讼中,总赔偿金额上限为50万美元或银行净资产的1%(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如果你赢得此类诉讼,银行还必须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在决定集体诉讼的赔偿金额时,法院会考虑银行违反规则的频率、其资源以及错误是否故意等因素。如果错误并非故意且是由于真正的善意错误(例如文书或编程错误)造成的,银行则不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判断上的失误不属于善意错误。
你需要在违规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任何诉讼。此外,如果银行是善意地遵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规定,即使该规定后来被修改或宣布无效,银行也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1425
本节要求专员制定并定期审查规定,说明银行在客户可以使用存款资金之前可以持有已存入款项的时长。这个时间框架应该是合理的,并基于相关银行之间处理和运输该款项的实际所需时间,同时采用最快捷的可用方式。
Section § 1428
Section § 1429
这项法律解释了您何时可以预期某些类型的支票资金在您的银行账户中可用。具体来说,如果您存入银行本票、保付支票、银行汇票或存款机构支票,并符合某些条件,资金应在您存款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可用。条件包括支票背书正确、在有工作人员的银行存款、使用特殊存款单、作为客户至少60天,以及支票金额为5,000美元或以下。
如果存款总额超过5,000美元,则只有前5,000美元能保证按此时间表可用。然而,如果银行担心支票无法收回,例如可能存在欺诈或支票来源方破产,银行可以延迟资金可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通知您。该法律还定义了“账户”、“营业日”和支票类型等重要术语。除非联邦规定被暂停或修改,否则本法不凌驾于任何现有联邦规定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