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银行账户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开立时,该账户属于该未成年人并为其利益服务。银行只能根据未成年人的直接指示从该账户支付资金,并且当银行这样做时,这是一笔有效的交易,解除了银行对该笔支付的任何进一步责任。

未成年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应专属于该未成年人并为其利益而持有,并应支付给该未成年人或根据其指令支付,如此支付即构成对银行就该存款或其任何部分的有效免责和解除责任。

Section § 1401

Explanation

如果已婚人士名下有银行账户,他们对其拥有专属控制权。除债权人外,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主张或控制该账户。银行可以向该人士或其指定的人支付款项,且银行如此支付被视为妥当和最终的。

已婚人士名下或以其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应由该人士独占享有和受益,除债权人外,不受任何其他人的控制或留置,且应支付给该人士或按其指令支付;如此支付即构成银行对该存款或其任何部分的有效且充分的免责和解除。

Section § 1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您有一个与他人共享的银行账户(即多方账户),它将受《遗嘱认证法典》中从第5100条开始的某些规则的约束。

依照《遗嘱认证法典》第5132条定义的属于多方账户的银行账户,受《遗嘱认证法典》第5部分第2章(自第5100条开始)的管辖。

Section § 1403

Explanation
银行通常不允许对活期存款(例如支票账户)支付利息,除非联邦储备系统成员银行或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承保的银行被允许这样做。如果银行账户只能在美国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外的银行分支机构支付,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房地产经纪人在管理以房产作抵押的贷款时,将收到的资金存入一个不产生利息的账户,那么这个账户产生的收益通常归经纪人所有,除非经纪人与贷款方有其他书面约定。但是,如果借款人有一个代管账户(用于支付房产税或保险等),他们每年必须获得至少2%的利息。法律还解释了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具体指什么。

Section § 1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房地产经纪人为大型投资者管理商业地产贷款相关的款项或服务时,如果将这些资金存入计息银行账户,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以归经纪人所有。但这必须在大型投资者和经纪人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行。该法律特别指明不包括小型家庭住宅的房产,并使用“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等术语的定义来明确其适用范围。

(a)CA 金融 Code § 1405(a) 尽管《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14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定义见《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131条)为机构投资者就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收取款项或提供服务时,将其收到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计息账户所产生的收益,可以归该房地产经纪人所有,但须经该房地产经纪人与该机构投资者就该笔贷款书面同意。
(b)CA 金融 Code § 1405(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金融 Code § 1405(b)(1) “商业房地产”指除一至四户家庭住宅以外的已开发房地产。
(2)CA 金融 Code § 1405(b)(2) “金融机构”指其业务从事《美国法典》第12编第1843(k)节所述金融活动的任何机构。
(3)CA 金融 Code § 1405(b)(3) “机构投资者”具有第50003节(i)款所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银行业务背景下定义了“债权人”和“资不抵债”等重要术语。它规定,如果银行已经资不抵债或预计将资不抵债,则不得优先支付某些债权人,除非该交易属于正常业务往来或已根据特定条款获得授权。如果银行试图不当规避其财务义务,这些行为将不合法并被视为无效。

(a)CA 金融 Code § 1406(a) 在本节中:
(1)CA 金融 Code § 1406(a)(1) “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人。
(2)CA 金融 Code § 1406(a)(2) “资不抵债”,当用于银行时,指银行无法按期偿还其债务。
(b)CA 金融 Code § 1406(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金融 Code § 1406(b)(1) 根据第1463节或第1465节授权的任何交易。
(2)CA 金融 Code § 1406(b)(2) 银行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任何交易。
(c)CA 金融 Code § 1406(c) 任何银行不得在 (1) 实施资不抵债行为之后或在预见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且 (2) 旨在阻止其资产按照第1部第7章(第600节起)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或旨在偏袒某一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支付或担保债权人。
(d)CA 金融 Code § 1406(d) 银行违反本节规定进行的任何交易均属无效。

Section § 1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透支(即某人支出超过其账户余额)已逾期超过90天,银行不得将其计入资产。

Section § 1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作为资金保管机构、支付代理人、受托人或财务代理人来处理公共资金,即使政府官员或雇员是该银行的高级职员、雇员或股东。这些政府成员不会仅仅因为他们与银行的关联而被视为根据《政府法典》第1090条存在利益冲突。

此外,如果地方公共机构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参与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根据第1091条,他们被视为具有“间接利益”。这适用于在没有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签订的合同,并且该高级职员与银行的唯一关联是作为银行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而合同方与该银行存在借款人、存款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关系。

银行可以作为公共资金或证券的保管机构、支付代理人、受托人或财务代理人,负责持有或处理这些资金或证券,尽管立法机构成员或存款人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是该银行或拥有该银行任何股份的控股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或股东。立法机构的该成员,或其高级职员或雇员,如果其唯一利益是其作为被选定担任此类保管机构、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的银行的高级职员、雇员或股东的事实,则不应被视为《政府法典》第1090条所指的“对任何合同感兴趣”。
地方公共机构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在合同中应被视为仅具有《政府法典》第1091条所指的“间接利益”,如果该合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没有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订立的,且其唯一利益是作为银行、银行控股公司或储蓄贷款协会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而合同一方与该银行、银行控股公司或储蓄贷款协会存在借款人或存款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关系,并且符合《政府法典》第1091条 (a) 款的条件。

Section § 1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银行向储户发送了账户对账单并附带任何支持文件(称为凭证),且储户在四年内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该账户就被视为正确且最终确定。在此期限之后,储户不能再质疑其准确性。 对于储蓄账户或定期账户,当银行在储户存折上注明余额或通过其他旨在通知储户的方式告知时,即视为已提供对账单。然而,重要的是储户应及时核查其账户记录,并立即向银行报告任何错误。即使本法规适用,这项责任也依然存在。

Section § 1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按时存入或迟交了预定的存款到你的储蓄账户(例如圣诞储蓄账户或度假储蓄账户),银行不能向你收取费用。此外,银行必须为这些账户支付利息,其利率至少要和他们为其他储蓄账户提供的最低利率一样高。

(a)CA 金融 Code § 1410(a) 任何银行不得因储户未能存入或迟延存入任何约定的定期分期存款至储蓄账户,而向该账户或储户收取任何费用。银行应就储户已同意进行定期分期存款的储蓄账户支付利息,其年利率不得低于其他类型储蓄存款所支付的最低利率。
(b)CA 金融 Code § 1410(b) 在本节中,“储蓄账户”指由自然人维持的圣诞储蓄账户、度假储蓄账户或其他类似的定期分期存款账户,不论其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被归类为储蓄存款账户或定期存款活期账户。

Section § 1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银行如何使用客户的存款账户来偿还客户欠银行的债务。如果抵销后客户所有账户的总余额低于1,000美元,银行就不能从客户账户中扣款。如果银行确实扣款,必须在次日向客户发送通知,解释具体情况。

客户有20天时间对该行为提出异议,如果客户提出异议,银行必须撤销该交易。如果客户已书面同意银行从其账户中扣款,或者银行通过书面协议对该账户拥有担保权益,则这些规定不适用。该法律还允许客户对某些受保护的资金主张豁免权,并且不影响个人在法庭上质疑债务有效性的权利。

(a)CA 金融 Code § 1411(a) 就本节而言:
(1)CA 金融 Code § 1411(a)(1) “客户”指一名或多名自然人。
(2)CA 金融 Code § 1411(a)(2) “债务”指附息债务或根据其条款可分期支付的债务,该债务尚未被判决,且源于向自然人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提供的信贷,不包括银行服务费或因未收资金或账户透支而由银行对存款账户收取的借记款项。
(b)CA 金融 Code § 1411(b) 银行在对客户声称欠银行的债务行使任何抵销权时受到限制,即抵销后,客户在该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持有的所有活期存款账户的银行记录所示总余额不得少于一千美元 ($1,000)。
(c)CA 金融 Code § 1411(c) 银行在对客户声称欠银行的任何债务行使存款账户抵销权后的次日,应亲自向每位客户递送或通过预付邮资的一级邮件寄送至银行记录所示的每位客户地址,一份至少为10磅字体的书面通知,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1)CA 金融 Code § 1411(c)(1) 一份声明,说明银行已将某项债务或其一部分与客户的存款账户进行抵销,指明该账户,并提供抵销前后的各自余额。
(2)CA 金融 Code § 1411(c)(2) 一份声明,指明与账户抵销的债务,并提供抵销前后的各自应付余额。
(3)CA 金融 Code § 1411(c)(3)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客户声称该债务已支付或目前不欠,或者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属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9篇第2章(自第703.010节起)明确豁免并在通知中列出的款项,客户可在邮寄或亲自递送之日起不迟于20天内,通过邮件寄送至所示地址或亲自送至客户账户所在银行分行,签署并退回该通知。
(4)CA 金融 Code § 1411(c)(4)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该通知被签署并退回,银行可在法院提起诉讼以追收债务;如果提起诉讼,客户将收到通知并有机会出庭辩护;如果银行胜诉,客户将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如果债务条款有此规定)。
(5)CA 金融 Code § 1411(c)(5) 一份至少为10磅字体的回复表格,其内容大致如下:
“从银行收到的抵销通知中描述的债务 ____ 是 ____ 不是 ____ 我的债务或账户持有人名下的其他人的债务。
我声称该债务:
已支付。
目前不欠。
不应被抵销,因为账户中的资金是:
已支付的收入 (CCP 704.070)

Section § 14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银行开展储蓄促销活动的规则,这些活动旨在通过竞赛鼓励人们储蓄。银行可以提供这些促销活动,只要储户符合特定要求,就有机会赢取奖品。

所有参与者必须有平等的中奖机会,并且他们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即可参与或出席抽奖。用于这些促销活动的任何合格账户,其费用和条款必须与银行的其他账户相似。

如果在合格账户中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则存入一定金额不被视为购买行为。最后,根据《刑法典》,这些促销活动不被归类为彩票或抽奖。

(a)CA 金融 Code § 1415(a)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金融 Code § 1415(a)(1) “非合格账户”指除活期存款账户以外,不属于合格账户的存款账户。
(2)CA 金融 Code § 1415(a)(2) “合格账户”指除活期存款账户以外,银行储户可通过其在储蓄促销活动中获得赢取奖品机会的存款账户。
(3)CA 金融 Code § 1415(a)(3) “储蓄促销活动”指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或由一家银行同业公会或其子公司与一家或多家银行联合发起,旨在鼓励储蓄存款的竞赛或促销活动,在此活动中,银行储户有机会赢取指定奖品。
(b)CA 金融 Code § 1415(b) 银行可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发起或参与储蓄促销活动:
(1)CA 金融 Code § 1415(b)(1) 银行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对价即可参与储蓄促销活动。
(2)CA 金融 Code § 1415(b)(2) 银行就合格账户收取的全部实质性条款和费用应与该银行提供的可比非合格账户的条款和费用相当。
(3)CA 金融 Code § 1415(b)(3) 储蓄促销活动中的每次参与均有同等的中奖机会。
(4)CA 金融 Code § 1415(b)(4) 储蓄促销活动的参与者无需亲临抽奖现场即可中奖。
(c)CA 金融 Code § 1415(c) 就本条而言,储户在合格账户中存入至少指定金额的款项(这是参与储蓄促销活动所必需的),如果与银行提供的可比非合格账户相比,合格账户的相关利率未因可能中奖而降低,则不构成对价。
(d)CA 金融 Code § 1415(d) 银行提供的储蓄促销活动不应被视为《刑法典》第319条或第319.3条所指的彩票,也不应被视为《刑法典》第320.5条所指的抽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