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8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州外银行只有在加州开设符合联邦法律和该银行注册地所在州法律的分支机构后,才能在加州开展核心银行业务。

Section § 168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外国州银行(即来自其他州的银行)即使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分支机构,也允许在该州从事哪些活动。这些银行可以从事另一法律中已定义的特定商业活动,在加利福尼亚州发放以房地产担保的贷款,并为特定目的指定一家加利福尼亚州州银行为其代理人。

第1680条不禁止:
(a)CA 金融 Code § 1681(a) 任何未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其他州)州银行从事《公司法》第191条(d)款所述的活动。
(b)CA 金融 Code § 1681(b) 任何未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其他州)州银行在本州发放以位于本州的房地产留置权担保的贷款。
(c)CA 金融 Code § 1681(c) 任何外国(其他州)州银行根据第6.5章(第800条起)以加利福尼亚州州银行为其代理人。

Section § 1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银行,除非符合《公司法》第2100条起规定的特定业务资格,否则不能在加利福尼亚州开设或维持分支机构。

Section § 1683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外州银行想在加州开设或经营分行,该银行必须投保。

Section § 16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外银行通常不得与加州银行合并或收购其全部业务,除非该州外银行受保并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包括联邦法律和其他指定的加州法规。

如果一家州外银行尚未在加州设立分行,除非其遵循上述合并或收购规定,否则不得设立分行。

本法律还允许在某些联邦指导方针下进行早期州际合并,但它阻止州外银行通过仅购买加州银行的部分业务而非整个运营来在加州立足。

(a)Copy CA 金融 Code § 1684(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84(a)(1) 任何州外银行不得作为存续公司与加州银行合并,但受保的州外银行可以依照联邦法律、该州外银行注册地法律、本章以及第1.6部(自第4800条起)的规定进行合并。
(2)CA 金融 Code § 1684(a)(2) 任何州外银行不得购买加州银行的整个业务单位,但受保的州外银行可以依照联邦法律、该州外银行注册地法律、本章以及第1.6部(自第4800条起)的规定进行购买。
(3)CA 金融 Code § 1684(a)(3) 任何尚未维持加州分行的州外银行不得设立或维持加州分行,除非依照第 (1) 或 (2) 款所述方式,并符合联邦法律、该州外银行注册地法律以及本章的规定。
(b)CA 金融 Code § 1684(b) 本条构成:
(1)CA 金融 Code § 1684(b)(1) 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第44(a)(3)条(12 U.S.C. Sec. 1831u(a)(3)),允许早期州际合并交易的选择。
(2)CA 金融 Code § 1684(b)(2) 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第44(a)(4)条(12 U.S.C. Sec. 1831u(a)(4)),明确禁止通过收购位于本州的加州银行的分支业务单位(未收购加州银行的整个业务单位)进行州际分支机构设立。

Section § 1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其他州的银行不得与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合并或收购加利福尼亚州银行,除非该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已存在至少五年。如果一家加利福尼亚州银行专门为与另一家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合并或被其收购而设立,并且尚未开始营业,那么它将被视为与计划合并或收购的第二家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存在相同的时间。

(a)CA 金融 Code § 1685(a) 尚未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州银行(其他州银行)不得:
(1)CA 金融 Code § 1685(a)(1) 根据第1684条(a)款(1)项作为存续银行与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合并,除非该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已存在至少五年。
(2)CA 金融 Code § 1685(a)(2) 根据第1684条(a)款(2)项购买加利福尼亚州银行的全部业务单位,除非该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已存在至少五年。
(b)CA 金融 Code § 1685(b) 就本条而言,专门为通过合并或购买方式收购第二家加利福尼亚州银行的全部业务单位而设立,且在此之前尚未开始营业的加利福尼亚州银行,被视为与该第二家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存在相同的时间。

Section § 16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银行交易中最低年龄要求的例外情况。当外州银行收购加州银行的很大一部分业务时,此规定不适用。这可能发生在加州银行面临财务困境或其存款需要被保护时。如果是国家银行,该银行必须已违约或濒临违约,或者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合并期间提供援助。对于州银行,该银行可能处于政府控制之下,需要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帮助,或者专员认为豁免年龄限制符合公共利益。

第1685条规定的最低年龄要求不适用于符合(a)款规定的因素以及(b)款规定的任何因素的任何情况。
(a)CA 金融 Code § 1686(a) 外州银行自身或与根据第4805.06条定义的其他存款机构同时进行的交易中,收购加州银行的整个业务单位,或者,如果加州银行已被关闭或置于接管状态,收购加州银行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受保存款。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86(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86(b)(1) 如果加州银行是国家银行,则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A)CA 金融 Code § 1686(b)(1)(A) 该银行已违约或面临违约风险,定义见《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13(x))第3(x)条。
(B)CA 金融 Code § 1686(b)(1)(B) 该购买或合并属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23(c))第13(c)条提供援助的情况。
(2)CA 金融 Code § 1686(b)(2) 如果加州银行是州银行,则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A)CA 金融 Code § 1686(b)(2)(A) 专员已根据第592条接管该银行的财产和业务。
(B)CA 金融 Code § 1686(b)(2)(B) 该购买或合并属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23(c))第13(c)条提供援助的情况。
(C)CA 金融 Code § 1686(b)(2)(C) 专员认定第592条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存在,并且施加第3825条的最低年龄要求不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1687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在加州设有分行的外州银行应如何遵守某些加州银行法规。如果外州银行是商业银行,它必须遵守特定的当地法规,如同其是加州商业银行一样。如果是工业银行,则适用额外规定,包括当地工业银行所遵循的某些法规。

对于获准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它们必须遵守加州的信托法律,其主要办事处可被视为位于其最大的加州分行所在地。

外州银行不得在加州经营根据其注册地法律未获准经营的业务,或加州本地银行被禁止经营的业务。当不同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时,适用于外州银行的特定规定优先。

(a)CA 金融 Code § 1687(a) 如果一家在加州设有分行的外州(其他州)州立银行是商业银行,则除本部和第1部(自第99条起)中适用于该银行的其他规定外,本部的以下规定就其在本州的业务而言适用于该银行,视同该银行是加州州立商业银行:
(1)CA 金融 Code § 1687(a)(1) 第10章(自第1320条起)。
(2)CA 金融 Code § 1687(a)(2) 第12章(自第1400条起)。
(3)CA 金融 Code § 1687(a)(3) 第13章(自第1450条起)。
(4)CA 金融 Code § 1687(a)(4) 第1487、1488、1514、1520和1522条。
(5)CA 金融 Code § 1687(a)(5) 第17章(自第1620条起)。
(b)CA 金融 Code § 1687(b) 如果一家在加州设有分行的外州(其他州)州立银行是工业银行,则除本部和第1部(自第99条起)中适用于该银行的其他规定外,(a)款第(1)项至第(7)项(含)所引用的规定以及第15章(自第1530条起)的规定就其在本州的业务而言适用于该工业银行,视同该银行是加州州立工业银行。
(c)CA 金融 Code § 1687(c) 如果一家在加州设有分行的外州(其他州)州立银行根据其注册地法律获准经营信托业务,则除本部和第1部(自第99条起)中适用于该银行的其他规定外,第16章(自第1550条起)的以下规定就其在本州的业务而言适用于该银行,视同该银行是获准经营信托业务的加州州立银行:
(1)CA 金融 Code § 1687(c)(1) 第3条(自第1570条起)。就第3条(自第1570条起)而言,该银行的主要营业地应视为位于其加州分行所在的城市,或者,如果其在两个或更多城市设有加州分行,则位于人口最多的城市。
(2)CA 金融 Code § 1687(c)(2) 第4条(自第1580条起),但第1580条除外。
(3)CA 金融 Code § 1687(c)(3) 第5条(自第1600条起),但第1583、1584、1585、1588和1590条除外。
(d)CA 金融 Code § 1687(d) 受(d)款规定的约束,如果一家在加州设有分行的外州(其他州)州立银行根据其注册地法律获准经营信托业务,则该银行可在本州从事和经营信托业务,并可由任何法院指定以加州州立信托公司获准行事的任何受托人身份行事。
(e)CA 金融 Code § 1687(e) 任何在加州设有分行的外州(其他州)州立银行不得在该分行经营任何根据其注册地法律未获授权经营或被禁止经营的业务,或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银行未获授权经营或被禁止经营的业务。
(f)CA 金融 Code § 1687(f) 凡本章或根据本章发布的适用于或关于在加州设有分行的外州(其他州)州立银行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任何规定与本部任何其他章的任何规定不一致时,前者规定适用,后者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6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家在加州没有办事处的外州银行,可以与一家已在加州设有办事处的另一家外州银行合并,或购买其整个业务单位。这必须遵守联邦法律以及该银行所在州的法律。最终控制该业务的银行可以保留在加州现有的办事处,并且可以像原来拥有这些办事处的银行一样开设更多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