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金融法规中关于银行业务活动的关键术语。“分支业务单位”和“整体业务单位”是引用自另一节的定义。“核心银行业务”包括接收存款、支付支票和发放贷款等行为,也指信托业务中的活动,例如管理受托账户。“设施”是指由外州银行在本州运营的、处理非传统银行业务的办事处。“非核心银行业务”涵盖了银行在标准核心职能之外的活动,以及法律或专员允许的活动,但不包括被禁止的活动。

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金融 Code § 1670(a) “分支业务单位”具有第4840条(a)款规定的含义。
(b)CA 金融 Code § 1670(b) “核心银行业务”是指接收存款、支付支票、发放贷款以及专员可能通过命令或法规指定的其他活动。“核心银行业务”在用于描述信托业务时,包括接收受托资产和管理受托账户。
(c)CA 金融 Code § 1670(c) “设施”在用于指外国(其他州)银行时,是指该银行在本州从事非核心银行业务但未从事核心银行业务的办事处。
(d)CA 金融 Code § 1670(d) “非核心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实业银行或信托公司被允许从事的所有活动,但核心银行业务除外,以及法律禁止或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确定不属于非核心银行业务的活动除外。
(e)CA 金融 Code § 1670(e) “整体业务单位”具有第4840条(g)款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6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提交给专员的任何申请都必须遵守专员设定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包括申请的格式、应包含的信息类型以及签署方式。如果专员要求,申请可能还需要按照专员的法规或命令进行核实。

Section § 1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分行或机构的外国银行(即来自其他州的银行)向一位名为“专员”的州政府官员提交报告。这些报告需要按照专员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并遵循他们发布的任何规定或命令。

报告应采用特定格式并包含某些信息。它们必须经过签署,如果要求,还需根据专员的规定或命令进行核实。

(a)CA 金融 Code § 1672(a) 每一家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机构或分行的外国(其他州)银行,应当按照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向专员提交此类报告。
(b)CA 金融 Code § 1672(b) 根据本章或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提交给专员的每一份报告,其形式、所含信息、签署方式,以及(如果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核实方式,均应符合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的方式。

Section § 1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外州银行 (即来自其他州的银行) 将其业务记录保存在其在加州的办公地点,除非银行专员批准了其他地点。这些银行必须按照专员规定的方式保存其账簿、账目和记录。

每一家设有机构的外州银行 (但维持加州分行的外州国民银行除外) 以及每一家维持加州分行的外州州立银行,均应在其机构或分行,或在专员可能通过规章或命令批准的其他地点,以专员可能通过规章或命令规定的形式、方式和期限,制作、保存和保管与该机构业务相关的账簿、账目及其他记录。

Section § 16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外国银行在加州运营相关各项事务需向专员支付的费用。如果一家无保险的外国银行想设立新机构,需支付250美元。搬迁或关闭现有机构的费用是100美元。颁发新许可证的费用是25美元。每年,在加州设有分行的外国银行需为每个分行支付1000美元,总费用最低为3000美元,最高为50000美元。设有机构但无分行的银行每年为每个机构支付250美元。

如果专员需要审查申请或银行的运营情况,银行将支付审查员的费用,包括在加州以外进行审查所需的任何差旅费。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第4条获得许可的无保险和有保险外国银行,这些银行在州内没有分行。

费用应按以下规定向专员支付并由其收取:
(a)CA 金融 Code § 1674(a) 无保险的外国(其他州)银行向专员提交设立机构的申请费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
(b)CA 金融 Code § 1674(b) 根据第4条(自第1710节起)获得许可的无保险外国(其他州)银行向专员提交维持机构的申请,以批准搬迁或关闭该机构的费用为一百美元 ($100)。
(c)CA 金融 Code § 1674(c) 根据第4条(自第1710节起)颁发许可证的费用为二十五美元 ($25)。
(d)CA 金融 Code § 1674(d) 每年6月1日维持一个或多个加利福尼亚州分行的外国(其他州)州立银行,应在次年7月1日或之前,为每个加利福尼亚州分行支付一千美元 ($1,000) 的费用。但是,外国(其他州)州立银行根据本款支付的最低费用不得少于三千美元 ($3,000),最高费用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e)CA 金融 Code § 1674(e) 每年6月1日维持机构但无加利福尼亚州分行的外国(其他州)银行,应在次年7月1日或之前,为每个机构支付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费用。
(f)CA 金融 Code § 1674(f) 如果专员对根据 (a) 或 (b) 款所述的待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应支付由专员确定的审查费。在确定费用时,专员可以使用所有执行审查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此外,如果专员认为任何参与审查的审查员有必要在本州以外旅行,则还包括审查员的差旅费。
(g)CA 金融 Code § 1674(g) 如果专员对维持加利福尼亚州分行的外国(其他州)州立银行进行审查,该银行应支付由专员确定的审查费。在确定费用时,专员可以使用所有执行审查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此外,如果专员认为任何参与审查的审查员有必要在本州以外旅行,则还包括审查员的差旅费。
(h)CA 金融 Code § 1674(h) 如果专员对根据第4条(自第1710节起)获得许可的无保险外国(其他州)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查,该银行应支付由专员确定的审查费。在确定费用时,专员可以使用所有执行审查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此外,如果专员认为任何参与审查的审查员有必要在本州以外旅行,则还包括审查员的差旅费。
(i)CA 金融 Code § 1674(i) 如果专员对未维持加利福尼亚州分行的有保险外国(其他州)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查,该银行应支付由专员确定的审查费。在确定费用时,专员可以使用所有执行审查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此外,如果专员认为任何参与审查的审查员有必要在本州以外旅行,则还包括审查员的差旅费。

Section § 16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外银行不受加利福尼亚州关于贷款或延期支付的利率限制。然而,这些银行及其子公司仍须遵守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重要的是,它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将州外银行设立为利率方面的特殊群体。

(a)CA 金融 Code § 1675(a) 任何州外(其他州)州银行均免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贷款或延期支付任何金钱、货物、诉讼标的物或应要求支付的账款所产生的利率限制。
(b)CA 金融 Code § 1675(b) 本款并不免除州外(其他州)州银行或任何子公司遵守适用于该银行或子公司所从事业务的所有其他法律和法规。
(c)CA 金融 Code § 1675(c) 本款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设立并授权了一类豁免实体。

Section § 1676

Explanation

本节将“受管辖银行”定义为设在美国某些属地的银行,并解释说,当这些银行作为外国银行在加州设有根据第20章许可的办事处或联邦分支机构时,本章的大部分规定不适用于它们。但是,它规定受管辖银行不能同时在加州作为州外银行和持有第20章许可或联邦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运营。

(a)CA 金融 Code § 1676(a) 在本节中,“受管辖银行”指根据美国任何属地、波多黎各、关岛、美属萨摩亚、太平洋岛屿托管地、维尔京群岛或北马里亚纳群岛的法律组建的银行。
(b)CA 金融 Code § 1676(b)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除 (c) 款外,均不适用于作为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在本州设有根据第20章(自第1750条起)许可的办事处,或在本州设有联邦代理机构(如第1750条所定义)或联邦分支机构(如第1750条所定义)的受管辖银行。
(c)CA 金融 Code § 1676(c) 任何受管辖银行不得同时维持 (1) 作为外国(其他州)州银行在本州设立的办事处,和 (2) 作为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在本州设立的、根据第20章(自第1750条起)许可的办事处,或在本州设立的联邦代理机构(如第1750条所定义)或联邦分支机构(如第1750条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