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银行在获得专员批准后投资外国银行。这些外国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除非专员认为这些活动对银行的国际业务是必需的。银行必须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支付 $500 的费用,并提供所需信息。对外国银行股票的投资不受某些条款的限制,但对外国银行和某些其他公司的总投资不得超过银行股东权益的 25%。

任何银行,经专员同意,并根据专员可能规定的条件和规章,可以直接或间接取得并持有根据外国或美国属地或岛屿领土法律组建的一家或多家银行的股票或其他所有权凭证,且这些银行不得在美国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活动,除非在专员判断下,该活动对银行的国际或国外业务是附带的。同意申请应采用专员可能要求的形式并包含此类信息,并附有五百美元 ($500) 的费用。任何银行在股票或其他所有权凭证中的投资总额,不以任何方式受制于或包含在第 1864、1900 和 1905 条规定的限制中,但直接或间接投资(通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旨在根据第 1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50) 开展业务或根据第 2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900) 或第 3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905) 运营的公司进行的投资除外)于所有外国银行的股票或其他所有权凭证的总额,连同认购银行对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旨在根据第 1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50) 开展业务或根据第 2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900) 或第 3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905) 运营的公司的股份的投资,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认购银行股东权益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