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银行章程中必须说明的宗旨,具体取决于银行的类型。如果是一家不从事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其宗旨是商业银行业务以及任何此类银行未被禁止的合法活动。如果被允许从事信托业务,其宗旨则扩展到信托活动。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实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如果银行是公共银行,则必须按照另一条款的指示,包含特定的宗旨声明。

每家银行的章程应包含以下适用声明之一:
(a)CA 金融 Code § 1100(a) 除(f)款另有规定外,如果银行是或拟成为未经授权从事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则公司的宗旨是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以及任何其他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未禁止商业银行从事的合法活动。
(b)CA 金融 Code § 1100(b) 除(f)款另有规定外,如果银行是或拟成为经授权从事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则公司的宗旨是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信托业务以及任何其他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未禁止经授权从事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从事的合法活动。
(c)CA 金融 Code § 1100(c) 除(f)款另有规定外,如果银行是或拟成为未经授权从事信托业务的实业银行,则公司的宗旨是从事实业银行业务以及任何其他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未禁止实业银行从事的合法活动。
(d)CA 金融 Code § 1100(d) 除(f)款另有规定外,如果银行是或拟成为经授权从事信托业务的实业银行,则公司的宗旨是从事实业银行业务和信托业务以及任何其他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未禁止经授权从事信托业务的实业银行从事的合法活动。
(e)CA 金融 Code § 1100(e) 如果银行是或拟成为信托公司(经授权从事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外),则公司的宗旨是从事信托业务以及任何其他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未禁止信托公司从事的合法活动。
(f)CA 金融 Code § 1100(f) 如果银行是或拟成为公共银行,则章程应载明《政府法典》第57601条(a)款或(b)款规定的宗旨声明。

Section § 1101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银行不能再拥有或执行“评估条款”,该条款曾是其基本章程的一部分,允许银行向股东收取银行成本。从现在起,银行无需股东批准即可删除此条款。此外,根据旧规定向股东收费的任何过往命令或尝试都将取消并必须立即停止。

(a)CA 金融 Code § 1101(a) 在本节中:
(1)CA 金融 Code § 1101(a)(1) “评估条款”是指银行章程中符合本节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第600.2节或任何前身法规要求的条款。
(2)CA 金融 Code § 1101(a)(2) “银行”是指任何 (A) 加利福尼亚州立银行或 (B) 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旨在根据第21章第1条(自第1850节起)开展业务的公司。
(b)CA 金融 Code § 1101(b) 自本节生效日期起,银行章程中的评估条款将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c)CA 金融 Code § 1101(c) 尽管有《公司法典》第902节和第903节的规定,银行可以在本节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仅凭其董事会的批准,且无需其已发行股份的任何批准,通过删除评估条款来修改其章程。
(d)Copy CA 金融 Code § 1101(d)
(1)Copy CA 金融 Code § 1101(d)(1) 专员根据本节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第662节或任何前身法规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发布的任何命令,如果且仅限于银行在该日期之前尚未通过出售股份或其他方式征收并收取对其普通股的评估,则应视为已撤销。
(2)CA 金融 Code § 1101(d)(2) 银行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根据专员根据本节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第662节或任何前身法规发布的命令启动的任何评估其普通股的程序,应在本节生效日期终止。自本节生效日期起,银行不得再采取任何行动征收或收取对其普通股的评估,且因该评估而产生的对普通股的任何留置权应视为已解除。

Section § 1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银行章程的修订流程。首先,银行章程的任何修订,除了与合并或所有权变更相关的修订外,都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并提交给州务卿。修订生效后,银行必须立即向专员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副本。

对于与合并或所有权相关的修订,只要获得专员的必要批准,它们将在合并本身生效时生效。

(a)CA 金融 Code § 1102(a) 银行章程的任何修订(合并协议中规定或根据《公司法》第1110条签署的所有权证书中规定,且根据第1.6部第4章(自第4880条起)要求专员批准的修订除外),除非修订证书或其他载明该修订的文件已提交给州务卿,并附有专员的批准批注,否则不得生效。修订生效后,银行应立即向专员提交一份经州务卿认证的修订证书或其他文件的副本。
(b)CA 金融 Code § 1102(b) 银行章程中规定于合并协议或根据《公司法》第1110条签署的所有权证书中,且根据第1.6部第4章(自第4880条起)要求专员批准的任何修订,应在合并根据本部分生效时生效。

Section § 1103

Explanation

银行修订后的官方文件,即“重述章程”,只有在提交给州务卿并获得专员批准后才能生效。这些章程生效后,银行需要向专员提交一份经州务卿认证的备案副本。

银行的任何重述章程均不得生效,除非载明该重述章程的证书已提交给州务卿,并附有专员的批准批注。重述章程生效后,该银行应立即向专员提交一份经州务卿认证的该证书副本。

Section § 1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银行的确定证书若要有效,首先需要提交给州务卿,并且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一旦生效,银行必须迅速向专员提供一份经认证的证书副本。

Section § 110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银行的更正证书只有在提交给州务卿并获得专员批准后才能生效。一旦生效,银行必须迅速将该证书的认证副本提交给专员。

Section § 1106

Explanation

银行的撤销证书,必须先提交给州务卿并获得专员的批准,才能生效。一旦生效,银行需要向专员提供一份经州务卿认证的撤销证书副本。

银行的撤销证书,除非已向州务卿提交并附有专员的批准,否则不得生效。撤销证书生效后,该银行应立即向专员提交一份经州务卿认证的撤销证书副本。

Section § 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银行更改名称的流程。首先,银行必须在名称更改前至少30天向专员提交一份报告,报告中应包含具体信息,如果专员要求,还需进行核实。

名称更改后,银行必须交回旧的授权证书进行注销,并以每份25美元的费用领取新的证书。专员不能仅仅因为新名称与另一家银行的名称相似(即使可能引起混淆)而拒绝名称更改申请。

(a)CA 金融 Code § 1107(a) 银行可以更改其名称,但须在更改前不少于30天向专员提交拟议更改的报告。该报告应采用专员可能要求的形式,包含专员可能要求的信息,以专员可能要求的方式签署,并且如果专员要求,应以专员可能要求的方式进行核实。
(b)CA 金融 Code § 1107(b) 无论何时银行更改其名称,银行应将其旧名称下的总行、任何分支机构和任何营业场所的授权证书交回专员注销。专员应向银行签发新名称下的替换证书,银行应为每份替换证书向专员支付二十五美元 ($25) 的费用。
(c)CA 金融 Code § 1107(c) 专员不得仅因银行的新名称与任何其他银行的名称过于相似以致可能引起混淆,而拒绝批准银行章程修正案的申请,该修正案更改了银行的名称,或拒绝银行与更改银行名称相关的任何其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