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银行在清盘、解散或清算过程中向股东分配其资产时,本条中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1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银行及其多数股权子公司在向其股东进行分配时,不受《公司法典》第500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1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银行及其多数股权子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金额受到限制。它们只能分配其留存收益与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的净收入两者中较小的金额,并且需要扣除该期间已进行的任何分配。

银行及其任何多数股权子公司均不得向该银行的股东进行任何分配,其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a)CA 金融 Code § 1132(a) 该银行的留存收益;或
(b)CA 金融 Code § 1132(b) 该银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收入,减去该银行或其任何多数股权子公司在该期间向该银行股东进行的任何分配金额。

Section § 1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或其多数股权子公司向其股东分配资金。但是,他们需要事先获得专员的批准才能这样做。分配的金额可以是银行的留存收益、上一会计年度的净收入或当前会计年度的净收入中的最高值。

尽管有第1132条的规定,银行或银行的多数股权子公司经专员事先批准,可以向该银行的股东进行分配,分配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中的最大值:
(a)CA 金融 Code § 1133(a) 该银行的留存收益;
(b)CA 金融 Code § 1133(b) 该银行上一会计年度的净收入;或
(c)CA 金融 Code § 1133(c) 该银行当前会计年度的净收入。

Section § 113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银行以两种特定方式向其股东分配资金或股票。首先,经专员批准,银行可以回购其可赎回股份。其次,如果获得股东和专员双方的批准,银行可以进行其他类型的分配,特别是在减少其缴入资本时。

Section § 1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银行财务状况不稳定(即资金不足或分配资金有风险)时,阻止银行向其股东派发款项。如有必要,专员还可以根据另一项法规,即第329条,对银行处以罚款。

如果专员发现银行的股东权益不足,或者银行或其任何多数股权子公司向银行股东进行分配对银行而言是不安全或不稳健的,专员可以命令该银行及其多数股权子公司不得向银行股东进行任何分配。除了本条授权的命令外,专员还可以根据第329条对该银行处以民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