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信托公司只能将其缴存资本投资于特定类型的证券和财产,具体来说,就是商业银行被允许投资的那些。它还允许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贷款,类似于商业银行根据金融法典的特定条款被允许做的。

信托公司仅可将其缴存资本投资于商业银行根据第 800 条至第 819 条(含)的规定被允许投资其资金的证券和财产,以及商业银行根据第 14 章第 3 条(自第 1480 条起)的规定被允许发放的不动产贷款。

Section § 1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托公司将其在信托业务中收到的任何信托资金进行投资,它必须按照法律另一部分中列出的特定规则进行投资,这些规则从《遗嘱认证法典》第16000条开始。

Section § 15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信托公司如何投资与其管理的信托相关的基金。“基金”是指根据联邦法律注册的投资公司,“信托”是指任何私人信托或法院信托。只要遵守信托法,信托公司就可以投资这些基金,除非信托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它们可以向基金提供各种服务并获得报酬。

进行此类投资时,信托公司必须在30天内通知所有相关方,并提供详细说明证券的招股说明书。此外,信托公司每年至少需要向这些方告知所收取的费用。最后,如果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也因向基金提供类似服务而获得收益,则从信托获得的投资服务报酬应予以减少。

(a)CA 金融 Code § 1582(a) 就本条而言:
(1)CA 金融 Code § 1582(a)(1) “基金”指根据经不时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80a-1条及后续条款)注册的任何投资公司。
(2)CA 金融 Code § 1582(a)(2) “信托”指任何法院信托或私人信托。
(3)CA 金融 Code § 1582(a)(3) “信托法”指《遗嘱认证法典》第9部(自第15000条起)。
(b)CA 金融 Code § 1582(b) 在信托法(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认证法典》第9部(自第15000条起))所确立的标准范围内,信托公司以信托项下任何身份行事时,除非信托文书明确规定相反情况,否则在行使其投资裁量权时,可以投资和再投资于信托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正在提供服务的任何基金的证券或其他权益,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投资顾问、发起人、分销商、托管人、代理人、注册商、管理人、服务商或经理的服务,并且信托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为此获得报酬。
(c)CA 金融 Code § 1582(c) 在行使(b)款授权的酌情权进行首次投资之前或之后30天内,信托公司以信托项下任何身份行事时,应向信托公司须根据信托法的适用规定向其提供账目报表的所有人,或向信托公司定期提供账目报表的所有人(除非书面明确放弃),提供行使酌情权的书面通知以及与该证券相关的招股说明书副本。
(d)CA 金融 Code § 1582(d) 对于任何如此投资的信托,信托公司应至少每年通过招股说明书、账目报表或其他书面通知,向(c)款中提及的所有人披露信托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该基金的投资顾问或投资经理所收取的费用或费率的简要说明。
(e)CA 金融 Code § 1582(e) 对于(b)款授权的投资或再投资,信托公司从信托中获得的、合理归因于向信托提供投资咨询或投资管理服务的那部分报酬,应减少(但不低于零)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信托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因向投资于该基金的信托部分提供投资咨询或投资管理服务而从该基金获得的报酬。

Section § 1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处理待投资或分配的信托资金的信托公司和银行,将这些资金存入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但是,这些资金不能存入持有或控制该银行的同一公司,除非它们提供合格证券作为担保,且这些证券的价值必须至少等于存款金额。对于受美国法律保障的存款部分,无需提供担保。

任何获准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或银行,持有待投资或分配的信托资金,可将此类资金存入或留存至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但是,此类资金不得存入或留存至存入或留存此类资金的同一公司或协会,或存入或留存至持有或拥有作出或留存该存款的信托公司或银行多数股本的任何公司或协会,除非该等公司或协会首先以储蓄银行合格投资证券作为该存款的担保,且其市值不低于所存资金的金额。对于根据任何美国法律规定受保的该等存款的任何部分,无需提供担保。

Section § 15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托公司在管理资产时,无论是根据法院命令还是私人信托,将股票和证券登记在代名人名下,但前提是信托文件没有相反规定,并且得到任何共同管理人的同意。如果信托公司是作为其他信托的保管人,经受托人同意,也可以这样做。信托公司对代名人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股票或证券必须与信托公司自己的资产分开保管,并且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分组或合并。信托公司在管理证券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且如果被要求,必须能够书面证明其持有的证券。那些将股票登记或转让给信托公司代名人的公司,在按照代名人指示操作时,不承担责任。

任何信托公司,以任何身份在法院信托或私人信托下行事,或以该身份与一名或多名共同受托人共同行事时,除非设立该信托的文件另有规定,经该共同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同意,可使其以该身份持有的任何股票或其他证券登记在该信托公司的代名人名下;任何信托公司,作为任何其他法院信托或私人信托的受托人的存管人或保管人行事时,除非设立该信托的文件另有规定,经该其他信托的受托人同意,可使其以该身份持有的任何股票或其他证券登记在该信托公司的代名人名下。任何该等信托公司应对因其代名人就如此登记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所作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该信托公司的记录应始终显示任何该等股票或其他证券以及以不记名形式持有的证券的所有权。该等股票或其他证券以及以不记名形式持有的证券应始终由该信托公司与其其他资产分开保管,并可由该信托公司按以下方式保管:
(a)CA 金融 Code § 1584(a) 以一种方式,使得不时构成特定遗产、信托或其他受托账户资产的所有代表股票或其他证券的凭证与所有其他遗产、信托或账户的凭证分开持有;或
(b)CA 金融 Code § 1584(b) 以一种方式,使得在不附带所有权证明的情况下,代表同一发行人同类股票或其他证券且不时构成特定遗产、信托或其他受托账户资产的凭证以批量形式持有,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将小面额凭证合并为一张或多张大面额凭证,但信托公司在按照本款所述的证券凭证保管方法操作时,应遵守州特许机构的专员以及国家银行协会的货币监理官可能不时发布的规则和条例。该信托公司应在任何一方要求其作为受托人进行账目报告时,或在该方律师要求时,书面证明该信托公司作为该方受托人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
任何国内或外国公司或任何该等公司的注册机构或过户代理人,对于在该公司账簿上登记或促使登记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至该信托公司的任何代名人名下,或对于在该公司账簿上转让或促使转让任何此前已由该公司按本条规定登记在该信托公司任何代名人名下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在转让经该代名人授权时,均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1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与加州信托公司有关。信托公司可以设立和管理共有信托基金,为自身或与其他关联信托公司提供投资选择。这些关联公司,即使来自其他州,也可以作为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参与。以这种方式持有的信托资金,如果未受任何管辖文件的限制,可以投资于共有信托基金,并且需要共同受托人的同意。每个共有信托基金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受托关系对基金拥有按比例的权益,而非对任何特定资产拥有所有权。该法律适用于所有现有和未来的受托关系,无论其性质如何,并且专员有权检查任何共有信托基金。此外,此类基金不受《公司证券法》的约束。

(a)CA 金融 Code § 1585(a) 就本节而言,两家或更多信托公司如果属于《国内税收法典》第1504条含义内的同一关联集团,则应被视为关联公司。
(b)CA 金融 Code § 1585(b) 任何信托公司均可设立和管理由法律允许用于信托资金投资的财产组成的共有信托基金,旨在向以下一项或多项提供投资:(1) 其自身,作为受托人;(2) 其自身及其他方,作为共同受托人;(3) 任何关联信托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境外(其他州)关联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及(4) 任何关联信托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境外(其他州)关联信托公司及其他方,作为共同受托人。任何信托公司作为此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可将其合法持有用于投资的资金投资于由其自身或任何关联信托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境外(其他州)关联信托公司)管理的共有信托基金权益,如果此类投资未被设立或管辖该受托关系的文书、判决、法令、命令或法规所禁止,并且,如果涉及共同受托人,该信托公司已获得其共同受托人对此类投资的同意。
(c)CA 金融 Code § 1585(c) 根据本节设立的每个共有信托基金应被视为一个独立于参与其中的受托关系的实体。任何受托人在管理参与的受托关系时,均无需对该关系的本金和收益进行与共有信托基金所作分配或划拨不同的分配或划拨。任何参与的受托关系,或在该关系中拥有权益的任何人,均不应拥有或被视为拥有共有信托基金中任何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但每个参与的受托关系应拥有该基金及其收益的按比例的不可分割权益,且共有信托基金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该基金的受托人。
(d)CA 金融 Code § 1585(d) 本节适用于现有或此后设立的受托关系,无论其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专员可根据其指示,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范围内,对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共有信托基金进行审查。《公司证券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共有信托基金的设立、管理或终止,也不适用于对共有信托基金的参与。

Section § 15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信托公司发行的、由契约或抵押担保的参与凭证应如何管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拥有完整的法定所有权,并拥有广泛的权力来管理财产,包括延长、续期或止赎该财产。他们还可以租赁、出售或交换财产以产生收益。在支付佣金和税费等成本后,剩余收益将根据凭证持有人的份额进行分配。如果受益人未能支付其应分摊的费用,其权益可能会受到留置权的影响。只要任何凭证尚未兑付,信托公司就承担这些责任,从而明确了所涉及的角色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