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家信托公司向州司库存入资金或证券,作为管理法院信托和私人信托时的担保。他们必须存入的金额取决于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城市的人口数量。

如果信托公司位于人口不超过100,000的城市,则需要为法院信托存入至少五万美元,为私人信托存入五万美元。如果公司管理的法院信托资金超过五十万美元,则必须通知专员,并为法院信托和私人信托各额外存入五万美元。

如果公司位于人口超过100,000的城市,则每种信托的存款要求将翻倍,至少达到十万美元。

每家信托公司应按照第1572节所述的性质,向州司库存入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法院信托和私人信托的担保,具体如下:
(a)CA 金融 Code § 1570(a) 如果信托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位于人口不超过100,000人的城市,则应向州司库存入市场价值至少为五万美元 ($5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接受的所有法院信托的忠实履行和执行的担保;并存入市场价值至少为五万美元 ($5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接受的所有私人信托的忠实履行和执行的担保。
每当任何此类信托公司从其接受的法院信托中收到信托资金或财产(不动产除外),金额达到五十万美元 ($500,000) 时,应立即向专员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此后30天内向州司库额外存入市场价值为五万美元 ($5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法院信托的担保;并存入市场价值为五万美元 ($5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私人信托的额外担保。
(b)CA 金融 Code § 1570(b) 如果信托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位于人口超过100,000人的城市,则应向州司库存入市场价值至少为十万美元 ($10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接受的所有法院信托的忠实履行和执行的担保;并存入市场价值至少为十万美元 ($100,000) 的资金或证券,作为其接受的所有私人信托的忠实履行和执行的担保。

Section § 1571

Explanation
当信托公司从与法院相关的信托中收到超过一百万美元的信托资金或财产时,必须立即通知专员,并在30天内向州司库存入五万美元的资金或证券。如果该公司又收到额外的五十万美元,也必须立即通知专员,并在30天内再存入两万五千美元。这个过程会重复,直到总存款达到五十万美元。

Section § 1572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信托公司需要向司库存入担保品。这些担保品可以包括美国政府债券、加州州政府债券、特定条款中列出的某些债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贷款以及国际银行发行的债券。这些担保品旨在确保信托公司在运营时有财务保障。
信托公司根据第1570条或第1571条存入司库的担保品应包括以下各项:
(a)CA 金融 Code § 1572(a) 美国的债券或其他附息票据或债务,或以美国信用和信誉担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券、票据或债务。
(b)CA 金融 Code § 1572(b) 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券,或以加利福尼亚州信用和信誉担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券,或加利福尼亚州的记名认股权证。
(c)CA 金融 Code § 1572(c) 属于第1510条(a)至(g)款(含)所述类型的债务和证券。
(d)CA 金融 Code § 1572(d) 属于第1511条(a)至(c)款(含)所述类型的债务和资产。
(e)CA 金融 Code § 1572(e) 以不动产第一留置权担保并符合第1486条(a)款规定的其他贷款。
(f)CA 金融 Code § 1572(f)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或非洲开发银行发行、承担或担保的债务。

Section § 15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任何用于信托业务的资金或证券必须经专员批准并存入州司库处。一旦存入,司库会出具收据,并确保这些资金仅用于受益人的安全和保护。州政府保证这些存款的保管和最终返还。此外,这些资金是根据《政府法典》中规定此类资金应如何处理的特定条款进行管理的。

此类资金或证券须经专员批准,并凭专员的书面指令交由司库保管。收到任何此类存款后,司库应出具收据,此后根据本章规定,应持有此类存款,仅为该类信托业务的受益人的利益,为其安全和保护而存入。州政府负责保管和安全返还任何如此存入的资金或证券。司库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6370至16375条的规定存入任何此类资金。

Section § 15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在获得专员批准后,可以将其存放在州司库处的证券,置换成市场价值相同的类似证券。只要其存放的证券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金额,公司也可以提取多余的证券。专员必须批准任何此类置换或提取,司库则需遵照指令执行。只要信托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它就可以收取这些已存放证券产生的利息和股息。

依照本条规定存放的证券,经专员批准,可不时置换为其他等值市场价值的同类证券。经向专员提出书面请求,任何信托公司均有权不时从司库处提取其所存放的证券中超出本条规定所需维持存款金额的部分。在收到此类提取或置换的书面请求,并获得证明其合理性的充分事实证据后,专员应立即向司库发出书面指令,指示提取或置换此类证券,以符合本条规定。司库应遵守该书面指令。只要存放此类证券的信托公司保持偿付能力,其有权并应获司库允许收取其所存放证券的利息和股息。

Section § 1575

Explanation
如果保证金的价值低于规定金额,必须立即补充额外的资金或证券以满足要求。专员有权随时检查任何担保物的价值,并可以为此收取合理的费用。

Section § 15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政府审查某些金融资产的价值时,特别是到期日不足五年的美国政府证券,其估值至少应为其面值。

Section § 1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依照本规定存放的任何资金和证券,只有在法院命令下才能由州司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出售或处置必须有利于信托业务的指定受益人,并且必须用于保障和保护这些受益人。

Section § 1578

Explanation
如果信托公司违反了某项条款的规定,局长有权依照第329条的指引对其处以经济处罚。